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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術語買賣雙方的義務
船上交貨價亦稱“離岸價”。國際貿易術語之一。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此外賣方必須辦理貨物出口相關手續。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FOB術語買賣雙方的義務,歡迎閱讀與收藏。
“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
本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也就是“水上運輸”)。
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擬以越過“船舷”作為完成交貨,則應采用FCA術語。
按《2000年通則》,在FOB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賣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按港口慣常方式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負責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辦理貨物出口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負擔提供商業發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EDIMessage)所替代。
二)買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運輸的一切海關手續;
(4)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5)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采用FOB術語,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裝上船”(即,ONBOARD)的要求和風險轉移:
賣方及時將貨物裝上船,是FOB術語的要素(essence)。
按《2000年通則》規定,FOB合同的賣方必須及時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船上”(Deliver On Board)或“裝上船”(Load On Board)。其交貨點(Point Of Delivery)為“船舷”。
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Passed The Ship’sRail)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從賣方轉移至買方。如前所述,《2000年通則》作為慣例的規定并不是強制性的,它允許買賣雙方按實際業務的需要,對該規則的任何規定作必要的改變。
因此,在實際業務中,如FOB合同的買方要求提交“清潔已裝船提單”,而賣方也同意提供此種運輸單據,憑以向買方收款的話,則該FOB合同的交貨點已從“船舷”延伸到了“船艙”。這就是說,賣方必須負責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地裝入船艙,并負擔貨物裝入船艙為止的一切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延伸閱讀:常用的三種貿易術語
我國常用的貿易術語有“FOB、CIF、CFR”和“FCA、CPT、CIP”六種。
“前三種術語”(即,FOB、CFR、CIF),是傳統使用最為廣泛的貿易術語,稱為“老三件”;而“后三種”,由于近年來,各種各樣的國際貿易運輸方式的采用,也被人們所廣泛接受,因而,又被稱為“新三件”。
所以,熟悉這六種主要貿易術語的含義、買賣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在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對于外貿工作者來說,就顯得特別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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