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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監理工程師考試《三控指導》重要考點
2017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將在5月份舉行,大家都開始進入了復習階段,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考點,一起來看看吧:
工程竣工結算的計價原則:
(1)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應依據雙方確認的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計算;如發生調整的,應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綜合單價計算。
(2)措施項目中的總價項目應依據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和金額計算;發生調整的,應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金額計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規定計算。
(3)其他項目應按下列規定計價:
1)計日工應按發包人實際簽證確認的事項計算;
2)暫估價應按計價規范相關規定計算;
3)總承包服務費應依據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金額計算;發生調整的,應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金額計算;
4)索賠費用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索賠事項和金額計算;
5)現場簽證費用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簽證資料確認的金額計算;
6)暫列金額應減去工程價款調整(包括索賠、現場簽證)金額計算,如有余額歸發包人。
(4)規費和稅金按規定計算。規費中的工程排污費應按規定標準繳納后按實列入。
(5)發承包雙方在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已經確認的工程計量結果和合同價款,在竣工結算辦理中應直接進入結算。
竣工結算的程序
承包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催告后14天內仍未提交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編制竣工結算文件,作為辦理竣工結算和支付結算款的依據,承包人應予以認可。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的28天內核對。發包人經核實,認為承包人還應進一步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文件,應在上述時限內向承包人提出核實意見,承包人在收到核實意見后的28天內按照發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補充資料,修改竣工結算文件,并應再次提交給發包人復核后批準。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的28天內予以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承包人。
若發承包雙方對復核結果無異議的,應在7天內在竣工結算文件上簽字確認,竣工結算辦理完畢;若發包人或承包人對復核結果認為有誤的,無異議部分按照上述規定辦理不完全竣工結算;有異議部分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的28天內,不核對竣工結算或未提出核對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已被發包人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出的核實意見后的28天內,不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應視為發包人提出的核實意見已被承包人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發包人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人核對竣工結算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應在28天內核對完畢,核對結論與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不一致的,應提交給承包人復核;承包人應在 14天內將同意核對結論或不同意見的說明提交工程造價咨詢人。工程造價咨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異議后,應再次復核,復核無異議的,應在7天內在竣工結算文件上簽字確認,竣工結算辦理完畢。復核后仍有異議的,無異議部分辦理不完全竣工結算;有異議部分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書面異議,視為工程造價咨詢人核對的竣工結算文件已經承包人認可。
對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指派的專業人員與承包人指派的專業人員經核對后無異議并簽名確認的竣工結算文件,除非發承包人能提出具體、詳細的不同意見,發承包人都應在竣工結算文件上簽名確認,如其中一方拒不簽認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1)若發包人拒不簽認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資料,并有權拒絕與發包人或其上級部門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重新核對竣工結算文件。
(2)若承包人拒不簽認的,發包人要求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絕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合同工程竣工結算核對完成,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后,禁止發包人又要求承包人與另一個或多個工程造價咨詢人重復核對竣工結算。
發包人以對工程質量有異議,拒絕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雙方應就有爭議的部分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后辦理竣工結算,無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按合同約定辦理。
合同價款調整的程序:
(1)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現場簽證、施工索賠)后的14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并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應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2)出現合同價款調減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賠)后的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并附相關資料;發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的,應視為發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3) 發(承)包人應在收到承(發)包人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承(發)包人。當有疑問時,應向承 (發)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發(承)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承(發)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減) 報告已被發(承)包人認可。發(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發)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后的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承)包人。承 (發)包人在收到發(承)包人的協商意見后14天內既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發(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已被承(發)包人認可。
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價款調整的不同意見不能達成一致,只要對承發包雙方履約不產生實質影響,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直到其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得到處理。
關于合同價款調整后的支付原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做了如下規定: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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