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準的《聊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54號)和《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關于聊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聊發[2010]2號),設立聊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聊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建設委員會除編制村鎮規劃以外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將原市房地產管理局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三)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核事項。
(五)加強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職責。
(六)推進建筑節能,改善城鄉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的責任;承擔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的責任。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承擔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的責任; 承擔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并監督實施的責任; 承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的責任。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承擔擬訂全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承擔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的責任。
(四)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的責任。
(五)承擔建立全市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承擔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的責任; 承擔擬訂全市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市統一定額的責任; 承擔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并監督執行的責任; 承擔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的責任。
(六)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承擔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的責任;承擔擬訂全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全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的責任。
(七)承擔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承擔指導全市建筑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的責任; 承擔起草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政策措施的責任; 承擔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的責任; 承擔組織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的責任;承擔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的責任。
(八)承擔城市建設管理有關工作的責任。承擔擬訂全市城市建設的政策并指導實施的責任;承擔負責市政園林、綠化等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的責任;承擔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的責任;承擔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的責任。
(九)承擔負責編制建材業發展規劃并擬訂建材業的實施細則的責任;承擔監督管理建材市場工作的責任;承擔負責墻體材料改革、發展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和新型建材推廣的責任。
(十)承擔規范性村鎮建設,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承擔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的規范性文件并指導實施的責任; 承擔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的責任; 承擔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的責任;承擔指導全國重點鎮和省級中心鎮的建設工作的責任。
(十一)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承擔組織擬訂全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的責任; 承擔組織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的責任; 承擔組織擬訂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的責任。
(十二)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承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規范性文件、規劃并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的責任。
(十三)承擔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的責任。承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規范性文件、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的責任; 承擔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的責任; 承擔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的責任。
(十四)承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的責任。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根據魯發[2009]18號文件“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的要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負責上述工作的同時必須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和“慢作為”所造成的影響和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內設12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科牌子)
組織協調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信訪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規范性文件;擬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政策,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承擔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委機關政務公開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各項城市建設資金的管理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類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有關協調工作。
(四)建筑節能與科技科
擬定全市建筑節能、建筑材料革新的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與科技項目;組織擬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規范性文件;組織相關科技項目研究開發、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組織指導本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五)工程建設科(掛安全監督科牌子)
組織擬定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執行建設監理、外商投資建筑企業的資質標準;指導監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與造價、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指導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工作。
(六)勘察設計科
擬訂全市勘察設計行業的發展的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執行;
管理工程建設標準設計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并監督實施;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和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標準;負責政府投資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和報批工作,參與概算方案的審批;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工作,指導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審查工作;負責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認定和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城市建設科
擬訂城市建設發展規劃、改革措施;指導城市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承擔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八)村鎮建設科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的規范性文件并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的建設;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省級中心鎮的建設工作。
(九)房地產開發管理科(掛物業管理科牌子)
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工作; 組織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并監督執行;承擔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的有關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指導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組織實施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標準;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十)住房保障科(掛公積金監管科牌子)
擬訂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實施工作;負責國家和省、市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擬訂住房公積金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積金信息系統;承擔市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一)項目規劃建設科
負責組織規劃區內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等城建工程項目,組織計劃編制、規劃設計、招標投標、施工管理、環境協調、竣工驗收工作。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統計工作和經濟運行分析;負責編制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及城建資金撥付計劃;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批立項、資金籌措等工作;組織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全市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的有關協調工作;承辦有關涉外事宜。
(十二)園區住房管理辦公室
負責市經濟開發區、嘉明經濟開發區住房管理工作。
行政許可科 負責建設工程報建、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等的受理、報批;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企業、房地產評估單位等資質(資格)的受理、審核和報批;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自建自用項目、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項目,以及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的受理、審核和報批;商品房預售許可、公有住房出售的受理、審核和報批;負責行政許可和審批事項有關規費的收繳;負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駐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的運行管理;承擔委機關政務公開工作。
離退休干部科 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委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支部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擔。
四、其他事項
(一)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分工。
1、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問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撥款建設項目和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對政府出資的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審批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許可,配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做好對政府出資的重大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工作。
2、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問題。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前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管后期;初步設計工作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規劃局參與;概算方案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組織審查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批。
3、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問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指導監督房屋建筑招標投標活動。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市重點項目和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二)城市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市規劃局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市交通運輸局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軌道交通與城市公共交通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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