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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試大綱

        時間:2024-10-16 23:04:25 會計從業資格證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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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試大綱

          考試大綱是對考試內容的一個濃縮是考試復習的一個重點。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財經法規考試大綱。歡迎閱讀。

        2017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試大綱

          【基本要求】

          1.了解支付結算的相關概念及其法律構成

          2.了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3.熟悉票據的相關概念

          4.熟悉各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使用范圍和開戶要求

          5.掌握現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現金的內部控制

          6.掌握票據和結算憑證填寫的基本要求

          7.掌握支票、商業匯票、銀行卡、匯兌結算方式的規定,并能綜合分析具體案例

          【考試內容】

          第一節現金結算

          一、現金結算的概念與特點

          (一)現金結算的概念

          現金結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勞務供應等經濟往來中,直接使用現金進行應收應付款結算的一種行為。在我國主要適用于單位與個人之間的款項收付,以及單位之間的轉賬結算起點金額以下的零星小額收付。

          (二)現金結算的特點

          現金結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觀控制和管理、費用較高等特點。

          二、現金結算的渠道

          現金結算的渠道有:(1)付款人直接將現金支付給收款人;(2)付款人委托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者非金融機構將現金支付給收款人。

          三、現金結算的范圍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項結算起點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除上述第5、6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四、現金使用的限額

          現金使用的限額,由開戶行根據單位的實際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單位3至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確定。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確定。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

          對沒有在銀行單獨開立賬戶的附屬單位也要實行現金管理,必須保留的現金,也要核定限額,其限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限額之內。商業和服務行業的找零備用現金也要根據營業額核定定額,但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第二節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與特征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支付結算的特征

          支付結算的特征主要有:(1)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2)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于委托人的意志;(3)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4)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5)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二、支付結算的主要法律依據

          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等。

          三、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有:(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3)銀行不墊款。

          四、辦理支付結算的要求

          (一)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和結算憑證,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辦理支付結算必須按統一的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3.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全面規范,做到數字正確,要素齊全,不錯不漏,字跡清楚,防止涂改。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銀行不予受理。

          4.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記載事項必須真實,不得變造偽造。

          (二)支付結算憑證填寫的要求

          1.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

          5.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

          6.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的,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第三節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與分類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銀行結算賬戶的類別有:(1)基本存款賬戶;(2)一般存款賬戶;(3)專用存款賬戶;(4)臨時存款賬戶;(5)個人銀行結算賬戶;(6)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基本原則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基本原則是:(1)一個基本賬戶原則;(2)自主選擇原則;(3)守法合規原則;(4)存款信息保密原則。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需要核準的,應及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不需要核準的,應在開戶之后的法定期限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有法定變更事項的,應于5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并于2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告。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有本條第(1)、(2)項情形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四、違反銀行賬戶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一)存款人在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有法定違法行為時,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時,有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取現金、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等行為時,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將變更事項通知銀行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三)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有法定違法行為時,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有法定違法行為時,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節票據結算方式

          一、票據結算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與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主要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特征與功能

          票據的特征有:(1)票據是債券憑證和金錢憑證;(2)票據是設權證券;(3)票據是文義證券。

          票據的功能包括:(1)支付功能;(2)匯兌功能;(3)信用功能;(4)結算功能;(5)融資功能。

          (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與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背書按照目的不同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以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非轉讓背書是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四)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可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井斒氯税ǔ銎比恕⒏犊钊撕褪湛钊。非基本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五)票據權利與責任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支票可以實現全國范圍內互通使用。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二)支票的種類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有:(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其中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有:(1)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記載事項,但這些事項并不發生支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1.簽發支票的要求

          (1)簽發支票應當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2)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5)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2.兌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交送出票人開戶銀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三、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商業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根據承兌人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確定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2.商業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欠缺記載下列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1)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3.商業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的內容主要包括:(1)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3)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此外,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記載事項,但這些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商業匯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完成出票行為之后,即產生票據上的效力。包括:

          (l)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

          (2)對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在對匯票承兌后,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商業匯票的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制度。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1.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承兌成立

         、俪袃稌r間。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請求其作出拒絕承兌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诮邮艹袃。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貑紊蠎斢浢鲄R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回單是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請求承兌匯票的證明。

         、鄢袃兜母袷健8犊钊顺袃秴R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3天承兌期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上列應記載事項必須記載于匯票的正面。

         、芡嘶匾殉袃兜膮R票。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后才產生承兌的效力。

          2.承兌的效力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該等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兌不得附有條件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當按照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商業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1.提示付款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支付票款

          持票人付款提示后,付款人依法審查無誤后必須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否則,應承擔遲延付款的責任。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五)商業匯票的背書

          商業匯票的背書,是指以轉讓商業匯票權利或者將一定的商業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商業匯票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則該匯票不得轉讓。

          (六)商業匯票的保證

          1.保證的當事人

          保證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保證應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承擔。

          2.保證的格式

          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3)被保證人的名稱;(4)保證日期;(5)保證人簽章。

          3.保證的效力

          (1)保證人的責任。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的追索權。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四、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銀行匯票是由出票銀行簽發的,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二)銀行匯票的記載事項

          銀行匯票的記載事項有:(1)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匯票上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三)銀行匯票的基本規定

          1.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標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提取現金。

          2.銀行匯票的付款人為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銀行)不予受理。

          5.銀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6.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7.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四)銀行匯票申辦和兌付的基本規定

          收款人受理銀行匯票依法審查無誤后,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不獲付款的,必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五、銀行本票

          (一)銀行本票的概念

          銀行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銀行本票的適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三)銀行本票的記載事項

          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四)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第五節銀行卡

          一、銀行卡的概念與分類

          (一)銀行卡的概念

          銀行卡是指經批準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銀行卡的分類

          1.按照發行主體是否在境內分為境內卡和境外卡。

          2.按照是否給予持卡人授信額度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

          3.按照賬戶幣種的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和雙幣種卡。

          4.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和芯片卡。

          二、銀行卡賬戶與交易

          (一)銀行卡交易的基本規定

          1.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單位卡不得支取現金。

          2.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進行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限定額度。

          3.發卡銀行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遵守信用卡業務風險控制指標。

          4.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5.發卡銀行通過下列途徑追償透支款項和詐騙款項:扣減持卡人保證金、依法處理抵押物和質押物;向保證人追索透支款項;通過司法機關的訴訟程序進行追償。

          (二)銀行卡的資金來源

          單位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其賬戶。

          個人卡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向其賬戶續存資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現金存入和工資性款項以及屬于個人的勞務報酬收入轉賬存入。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

          (三)銀行卡的計息和收費

          1.計息

          (1)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

          (2)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含IC卡的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3)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享受如下優惠條件:

          第一,免息還款期待遇。銀行記賬日至發卡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之間為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

          第二,最低還款額待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有困難的,可按發卡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

          貸記卡選擇最低還款或超過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不得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貸記卡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貨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復利,準貨記卡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0.05%。

          2.收費

          收費是指商業銀行辦理銀行卡收單業務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

          (四)銀行卡申領、注銷和掛失

          1.銀行卡的申領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單位卡可申領若干張,持卡人資格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書面指定和注銷。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發卡銀行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申領個人卡。個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為其配偶及年滿18周歲的親屬申領附屬卡,申領的附屬卡最多不得超過兩張,也有權要求注銷其附屬卡。

          2.銀行卡的注銷

          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辦理銷戶:(1)信用卡有效期滿45天后,持卡人不更換新卡的;(2)信用卡掛失滿45天后,沒有附屬卡又不更換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單,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4)持卡人死亡,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5)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6)信用卡賬戶兩年(含)以上未發生交易的;(7)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該取消資格的。

          銷戶時,單位卡賬戶余額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個人卡賬戶可以轉賬結清,也可以提取現金。

          3.銀行卡的掛失

          持卡人喪失銀行卡,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并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

          第六節其他結算方式

          一、匯兌

          (一)匯兌的概念和分類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為電匯和信匯兩種。

          匯兌結算適用于各種經濟內容的異地提現和結算。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

          1.簽發匯兌憑證

          簽發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匯款人名稱;(6)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7)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8)委托日期;(9)匯款人簽章。

          匯款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信、電匯憑證的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匯款金額。

          2.銀行受理

          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向匯入銀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3.匯入處理

          匯入銀行對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應將匯入款項直接轉入收款人賬戶,并向其發出收賬通知。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1.匯兌的撤銷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

          2.匯兌的退匯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退匯。轉匯銀行不得受理匯款人或匯出銀行對匯款的撤銷或退匯。

          對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系退匯;對未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以及原信、電匯回單,由匯出銀行通知匯入銀行,經匯入銀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并將款項退回匯出銀行,方可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二、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的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其結算款項的劃回方式分為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二)委托收款的記載事項

          委托收款的記載事項包括:(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2)確定的金額;(3)付款人名稱;(4)收款人名稱;(5)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6)委托日期;(7)收款人簽章。

          (三)委托收款的結算規定

          1.委托收款辦理方法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

          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能足額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

          2.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項

          (1)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有權提出拒絕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費,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訂的經濟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并經開戶銀行同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

          三、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付的結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l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千元。

          (二)托收承付的結算規定

          托收承付憑證記載事項有:(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樣;(2)確定的金額;(3)付款人的名稱和賬號;(4)收款人的名稱和賬號;(5)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6)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7)托收附寄單證張數或冊數;(8)合同名稱、號碼;(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簽章。

          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回方法,分為郵寄和電報,由收款人選用。

          (三)托收承付的辦理方法

          1.托收

          收款人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發貨后,應將托收憑證并附發運憑證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結算的有關證明和交易單證送交銀行。

          2.承付

          購貨單位承付貨款有驗單承付和驗貨承付兩種方式。驗單承付期為3天,從購貨單位開戶銀行發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l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在承付期滿的次日上午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四、國內信用證

          (一)國內信用證的概念

          國內信用證(簡稱信用證)是適用于國內貿易的一種支付結算方式,是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二)國內信用證的結算方式

          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三)國內信用證的辦理基本程序

          1.開證

          開證行決定受理開證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2.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審核無誤后,應填制信用證通知書,連同信用證交付受益人。

          3.議付

          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

          議付行議付后,應將單據寄開證行索償資金。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4.付款

          開證行對議付行寄交的憑證、單據等審核無誤后,對即期付款信用證,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受益人;對延期付款信用證,應向議付行或受益人發出到期付款確認書,并于到期日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議付行或受益人。

          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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