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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考點:藥品經營企業店堂設置總結
1、藥品經營企業應該在營業店堂顯著位置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執業人員要求相符的執業證明。(GSP,P171,58條)
2、《藥品經營許可證》和執業藥師證書應懸掛在醒目、易見的地方。(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P120,9條)
3、《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正本應置于企業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P166,31條)
4、《執業藥師注冊證》應當懸掛在所執業的藥店或藥房醒目、易見的地方。(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準則,P49)
5、普通商業企業銷售乙類OTC,必須經當地地市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乙類OTC準銷標志。(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P121,19條)
7、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批發企業的資格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藥品經營許可證上加注:經營疫苗業務。(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P102,13條)
綜上,藥品經營企業應該在營業店堂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營業執照、執業藥師注冊證,經營OTC(不論是甲類,還是乙類)的藥品經營企業還要有綠色的企業指南性標志,經營乙類OTC的普通商業企業要有OTC準銷標志
8、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企業應當在營業店堂明示服務公約,公布監督電話和設置顧客意見簿。(GSP,P173,84條;GSP實施細則,P182,76條)
9、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P256,24條)
10、執業藥師胸卡:執業藥師應佩戴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P12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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