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經濟責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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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和效果,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所在部門、單位、團體或企業(含金融機構)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對本組織所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
第四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所從事的經濟責任審計活動。其他單位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經濟責任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下屬獨立核算單位的主要領導人員,以及下屬非獨立核算但負有經濟管理職能單位的主要領導人員;企業(含金融機構)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的主要領導人員,以及對經營效益產生重大影響或掌握重要資產的部門和機構的主要領導人員等。
第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一般由干部管理部門書面委托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實施。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結合干部管理部門提出的年度委托建議,擬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報請主管領導批準后,納入年度審計計劃并組織實施。
組織可以結合實際,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和其他重大經濟責任事項的審定。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職責權限和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結合其所在組織或者原任職組織的實際情況,確定審計內容。
第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推動組織可持續發展情況;
(二)組織治理結構的健全和運轉情況;
(三)組織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四)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
(五)各項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別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以及對下屬單位的監管情況;
(六)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七)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八)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程序的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九)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
(十)資產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
(十一)本人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十二)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三)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四章 審計程序和方法
第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可分為準備、實施、終結和后續審計四個階段。
(一)審計準備階段主要工作包括:組成審計組、開展審前調查、編制審計方案和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組織,并抄送有關部門。
(二)審計實施階段主要工作包括:召開進點會議、收集有關資料、獲取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組織交換意見。被審計領導干部應當參加審計進點會并做述職。
(三)審計終結階段主要工作包括:編制審計報告、征求意見、修改與審定審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建立審計檔案。
(四)后續審計階段主要工作包括:檢查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和審計建議的實施效果。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考慮審計目標、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和審計成本等因素,綜合運用審核、觀察、監盤、訪談、調查、函證、計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
第五章 審計評價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評價等規定,結合所在組織的實際情況,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進行審計評價。
第十二條 審計評價應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觀性、相關性和謹慎性原則。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業績、主要問題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三條 審計評價可以綜合運用多種方法,主要包括:進行縱向和橫向的業績比較分析;運用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指標量化分析;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或事項置于相關經濟社會環境中進行對比分析等。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內容和審計評價的需要,合理選擇和設定定性和定量評價指標。
第十四條 審計評價的依據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
(三)組織的內部管理制度、發展戰略、規劃、目標;
(四)有關領導的職責分工文件,有關會議記錄、紀要、決議和決定,有關預算、決算和合同;
(五)有關職能部門、主管部門發布或者認可的統計數據、考核結果和評價意見;
(六)專業機構的意見和公認的業務慣例或者良好實務;
(七)其他依據。
第十五條 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根據領導干部的職責分工,結合相關事項的決策環境、決策程序等實際情況,依法依規進行責任界定。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或者事項,可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十六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員對有關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內部審計機構可以以適當方式向干部管理監督部門等提供相關情況。
第六章 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后,應當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將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組織的意見。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針對收到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組織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實施審計的情況、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組織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干部的任職及分工情況等;
(二)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
(四)審計評價;
(五)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
(六)其他必要的內容。
審計中發現的有關重大事項,可以直接報送主管領導或者相關部門,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報送主管領導;提交委托審計的干部管理部門;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組織和相關部門。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撰寫并向委托部門報送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第七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充分運用,推進組織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結果公告等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發現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組織違反內部規章制度時,可以建議由組織的權力機構或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線索時,應當將線索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查處并協助其落實、查處與審計項目相關的問題和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核實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組織對于審計查實問題和審計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必要時,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開展后續審計,審查和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組織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組織的整改落實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有關建議,以綜合報告、專題報告等形式報送主要領導,提交有關部門。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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