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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審師考試《內部審計基礎》知識點
確認和咨詢服務:
內部審計業務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已被擴展為兩大類業務:確認服務和咨詢服務。這是一種極為重要的分類,它使內部審計師著重關注客戶的特定需要并增強他們為本組織增加價值的能力。近些年,內部審計職業的變化都是以滿足利益相關者期望,為組織增加價值的重要性所驅使。
確認服務主要是滿足審計委員會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咨詢服務則是為響應組織中某些管理人員或某主管的具體要求。
由于內部審計的技能及客觀性在滿足組織需要中得到很好的發揮,咨詢或顧問服務也得到不斷發展。通過提供確認責任之外的服務,使內部審計能夠更有效地增加組織價值和改進組織運營。
《標準》對兩大類業務定義為:
確認服務—為獨立評估組織的治理、風險管理和控制過程而對證據進行的客觀檢查。
咨詢服務—指提供咨詢建議及相關的客戶服務活動,其性質和范圍需與客戶協商確定,目的是在內部審計師不承擔管理職責的前提下,為組織增加價值并改進組織的治理、風險管理和控制的過程。
正確理解確認服務和咨詢服務可以幫助審計師適當地運用《標準》,確認服務強調獨立評價,咨詢服務的性質和范圍是與客戶協商確定的,這是兩者的基本區別。
確認服務
確認服務的性質
確認服務是指內部審計師對機構、業務、流程、系統或其他對象進行客觀評價,以提供獨立意見或結論。提供確認服務的性質和范圍由內部審計師確定。一般而言,確認服務涉及三方:(1)與接受確認服務的機構、業務、部門、流程或其他對象存在直接關系的個人或機構,即被審計單位或個人;
(2)開展確認服務的個人或機構,即內部審計師;
(3)應用確認服務的個人或機構,即用戶。
向組織提供的確認服務的性質必須在內部審計章程中明確規定。如果內部審計部門向組織外部的有關方面提供確認服務,則此類確認服務的性質也必須在內部審計章程中確定。
咨詢服務(consulting engagements )
咨詢服務的性質
咨詢服務本質上是一種顧問服務,一般應客戶的具體要求而開展。咨詢服務的性質和范圍需與客戶協商確定。顧問、建議、推動、培訓等均屬于咨詢服務。
咨詢服務一般涉及兩方:
(1)提供咨詢建議的個人或機構,即內部審計師;
(2)尋求并接受咨詢服務的個人或機構,即客戶。在開展咨詢服務時,內部審計師應保持客觀性,不承擔管理責任。
咨詢服務的性質必須在內部審計章程中確定。只有審計章程中明確了作用和責任,內部審計師才能采取行動。
許多咨詢服務是審計客戶提出的特殊要求,目的是幫助檢查由于組織變化、新技術應用等而需要強化的現行程序。許多其他要求是由于組織提供新產品或新服務而提出的,內部審計可以針對這些計劃活動和程序提供一些客觀建議。實施咨詢服務的審計師在不損害客觀性的情況下,可以更了解組織程序。
開展咨詢服務的指導原則
價值觀:內部審計活動的價值觀體現在每一個雇用內部審計師的組織內,以一種適合該組織文化和資源的方式實現的。這種價值觀體現在內部審計定義中,并且包含了確認和咨詢活動。這些活動通過在管理、風險和控制領域內采取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達到增加組織價值的目的。
遵循內部審計定義:在每一項內部審計活動中都包含系統的,規范的評估方法。廣義類型的確認服務和咨詢服務中通常包含有服務清單,不過,這些服務中還包括與廣義內部審計定義相一致的、演變進化出來的增值服務類型。
審計活動不只包括確認和咨詢服務:內部審計服務的種類有很多。確認與咨詢服務并不相互排斥,也不排斥其他的審計活動(例如,調查和非審計性質的工作)。許多審計服務既發揮確認作用,又發揮咨詢(建議)作用。
確認與咨詢服務之間的相互關系:內部審計咨詢服務豐富了增值型的內部審計內容。雖然咨詢服務通常是由提供確認服務直接產生的,但也要認識到確認服務也可能產生咨詢服務。
內部審計章程授權實施咨詢服務:傳統上,內部審計師提供了許多類型的咨詢服務,包括分析已建立控制制度,分析證券交易產品,被派出到相關單位分析經營情況并提出建議等等。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應該授權內部審計活動提供額外服務并且在內部審計章程中做出規定。
內部審計師在提供額外服務時,不能出現利益沖突現象,也不能違背對審計委員會承擔的責任。
客觀性:咨詢服務可以增強對與確認服務相關的經營過程或事項的了解,并且不一定會損害內部審計師或內部審計活動的客觀性。內部審計不具有管理決策的職能,是否采納或實施作為內部審計咨詢服務結果的建議取決于管理層,因此,管理層制定決策不會損害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提供咨詢服務的基礎:很多咨詢服務是確認和調查業務活動的一個自然的工作延伸,可能就是內部審計師提出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建議、分析和評價。內部審計活動被定位于實施這類咨詢服務是基于內部審計活動:(1)對組織的經營、風險及戰略的廣泛了解;(2)具有高標準客觀性。
基礎信息的溝通:向高級管理層和審計委員會提供保證是內部審計的首要存在價值,如果依據首席審計執行官的判斷應向髙級管理層及董事會成員報告的信息受到隱瞞,就無法開展咨詢服務。所有咨詢服務都應該在這種背景下得到理解。
組織所了解的咨詢服務原則:組織必須制定為所有成員所了解的咨詢服務的基本實施規定,而且這些規定應該編入經審計委員會批準且組織已頒布的內部審計章程中。
正式咨詢服務:管理層通常聘請外部咨詢顧問實施正式咨詢服務,這需要持續很長時間。不過,組織會發現內部審計部門是唯一有資格實施一些正式咨詢任務的部門。當內部審計活動受命去執行一項正式咨詢服務時,內部審計小組應該采用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實施這項業務。
首席審計執行官(CAE)的職責:咨詢服務使首席審計執行官得以就特定的管理問題與管理層進行對話。在對話中,業務范圍及時間期限要符合管理層的需要,但是,首席審計執行官有權決定采取什么樣的審計技術,并且在業務結果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會給組織帶來重大風險時,有權向高級管理層和審計委員會成員報告。
解決沖突或新問題的標準:內部審計師首要的還是一名內部的審計師,因此,在開展業務活動中,也應遵循IIA的《職業道德規范》及《標準》中的屬性標準與工作標準,所有不可預見的沖突或活動都應按照《職業道德規范》及《標準》的規定解決。
確認服務與咨詢服務的關系:
確認服務和咨詢服務并不相互排斥,它們也不排斥內部審計師行為準則中規定的其他類型服務活動。多數審計服務既包含確認服務,也包括咨詢服務,有效的確認活動可以提高咨詢服務的質量,優質的咨詢服務有助于確認活動的加強。咨詢服務通常產生于確認服務(例如,業績評價審計可能演變成咨詢服務,即設計完善業績水平的衡量標準);
反之亦然,咨詢服務也可能衍生出確認服務比如在提供咨詢服務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比較重要,需要按鑒證性審計程序進行獨立的確認服務等。
首席審計執行官應該決定采用何種技術方法來對組織內部的各項業務進行歸類。在一些情況下,實施“混合”業務可能比較妥當,即將咨詢和確認服務中的一些內容融合到一起,形成一種混合方法。在其他情況下,區分業務中的確認和咨詢內容可能是比較恰當的。
如果客戶委托的服務項目更適合內部審計師實施確認服務,那么內部審計師就應該實施確認服務,而不應該簡單地實施咨詢服務,以回避或允許其他人回避本適合確認服務的委托要求。作為確認服務實施的服務活動一旦被認定更適合作為咨詢服務,那么就應該調整業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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