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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消費稅的納稅籌劃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經修訂并分別由國務院令[2008]第539號及財政部令[2008]第051號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消費稅是價內稅,其稅負的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企業通過消費稅稅收籌劃,降低消費稅負,可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企業消費稅的納稅籌劃方法,歡迎閱讀。
一、選擇最佳的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降低消費稅負
企業生產應稅消費品,可以選擇自行加工,也可以選擇委托加工。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由生產企業按照銷售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消費稅。納稅人連續生產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的,不用繳納消費稅。用外購的已納消費稅的產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可以扣除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業繼續加工成應稅產成品,也可以直接對外銷售。繼續加工再對外銷售的,原支付給受托方的消費稅可以抵扣;直接對外銷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企業進行生產應稅消費品籌劃時按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進行測算,選擇消費稅負最低的方案,現舉例分析對比如下:
(一)選擇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方案
1.選擇自行購進原材料,自行生產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方案
[例1]金陵卷煙廠購進一批煙葉價值200萬元,準備由一車間加工成煙絲,預計加工費為220萬元,然后由二車間加工成甲類卷煙,預計加工費為80萬元,生產完成后出售甲類卷煙,預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暫按45%計算,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金陵卷煙廠自行加工生產甲類卷煙應納消費稅稅額=1500×45%=675(萬元)
金陵卷煙廠自行加工生產甲類卷煙稅后利潤=(1500-200-220-80-675)×(1-25%)=243.75(萬元)
2.選擇用外購已納消費稅的原材料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方案
[例2]金陵卷煙廠購進已經繳納消費稅煙絲價值495萬元(注:已經繳納消費稅煙絲價值495萬元計算參見例3),準備投入加工費80萬元繼續加工成甲類卷煙對外出售,預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暫按45%計算,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金陵卷煙廠用外購已納消費稅的原材料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稅額=1500×45%-495×30%=526.50(萬元)
金陵卷煙廠稅后利潤=(1500-495-80-526.50)×(1-25%)=298.88(萬元)
(二)選擇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方案
1.選擇委托其他企業加工應稅半成品收回后,再生產為產成品對外銷售方案
[例3]金陵卷煙廠購進一批煙葉價值200萬元,準備委托新華卷煙廠加工成煙絲,預計加工費為220萬元,加工后煙絲由金陵卷煙廠收回繼續加工成甲類卷煙,預計加工費為80萬元,生產完成后出售甲類卷煙,預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暫按45%計算,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委托新華卷煙廠加工成煙絲代收代繳消費稅稅額=(200+220)/(1-30%)×30%=180(萬元)
金陵卷煙廠應納消費稅稅額=1500×45%-180=495(萬元)
金陵卷煙廠稅后利潤=(1500-200-220-80-495)×(1-25%)=378.75(萬元)
2.選擇委托其他企業加工產成品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方案
[例4]金陵卷煙廠購進一批煙葉價值200萬元,準備委托新華卷煙廠直接加工成甲類卷煙,預計加工費為300萬元,甲類卷煙生產完成后金陵卷煙廠全部收回對外出售,預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暫按45%計算,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新華卷煙廠加工甲類卷煙代收代繳消費稅稅額=(200+300)/(1-45%)×45%=409.09(萬元)
金陵卷煙廠收回甲類卷煙對外出售時不再繳納消費稅。
金陵卷煙廠稅后利潤=(1500-200-300-409.09)×(1-25%)=443.18(萬元)
從以上四個案例金陵卷煙廠稅后利潤的計算結果進行選擇,第一應選擇委托其他企業加工產成品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方案;第二應選擇委托其他企業加工應稅半成品收回后,再生產為產成品對外銷售方案;第三應選擇用外購已納消費稅的原材料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方案;第四應選擇自行購進原材料,自行生產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方案。
以上不同加工方式產生稅后利潤差異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不同加工方式應稅消費品的稅基不同,自行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計稅的稅基為產品銷售價格,稅負最重,購買應稅消費品繼續加工方式,雖然以產品銷售價格為稅基,但允許扣除購入原材料的已經繳納消費稅稅額,稅負相對較輕,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計稅的稅基為組成計稅價格或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其往往低于產品銷售價格,而低于的這一部分,實際上未繳納消費稅,故稅負最輕。
二、改變換取生產資料方式,降低消費稅負
[例5]華光公司準備以自產的150輛摩托車向前進橡膠廠換取其生產的橡膠材料,華光公司當月銷售同種型號摩托車有二種價格,分別為以4500元的單價銷售了200輛,以6000元的單價銷售了300輛,摩托車消費稅稅率為10%.
按消費稅法規定: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故華光公司換取橡膠材料,應按摩托車當月最高銷售價格6000元/輛計算應納消費稅稅額=150×6000×10%=90 000(元)。
對以上案例進行稅收籌劃,可考慮改變生產資料換取方式,將摩托車先銷售,再用銷售款購買橡膠材料,華光公司銷售150輛摩托車可按摩托車的月加權平均單價計算應納消費稅,摩托車的月加權平均單價=(4 500×200+6 000×300)/(200+300)=5 400(元/輛),銷售摩托車應納消費稅稅額=150×5400×10%=81 000(元),比籌劃前節約消費稅=90 000-81 000=9 000(元)。
三、改變成套消費品的銷售包裝方式,降低消費稅負
[例6]武進酒業有限公司生產各類糧食白酒和果酒,本月將糧食白酒和果酒各1瓶組成價值60元的成套禮品酒進行銷售,這兩種酒的出廠價分別為:40元/瓶、20元/瓶,均為1斤裝。該月共銷售5萬套禮品酒。這兩種酒的消費稅稅率分別為:糧食白酒:每斤0.5元+銷售額×20%;果酒按銷售額×10%.
按《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武進公司采用“先包裝后銷售”方式銷售5萬套禮品酒屬于“兼營”行為。同時,該公司將這些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因此,應按從高原則,即適用糧食白酒的消費稅計算方法計稅。其應納消費稅稅額為=50 000×(0.5×2+60×20%)=650 000(元)。
對以上案例進行稅收籌劃,可考慮改變應稅消費品的包裝方式,采用“先銷售后包裝”的方式將兩種酒分別核算銷售額,同時在銷售柜臺設置禮品盒,在消費者購買兩種酒后再用禮品盒進行組合包裝,該公司可按兩種酒銷售額分別計算應納消費稅稅額=50 000×(0.5+40×20%)+20×50 000×10%=525 000(元)。由此可見,對應稅消費品的包裝方式由“先包裝后銷售”改為“先銷售后包裝”節約消費稅稅款=650 000-525 000=125 000(元)。
四、改變包裝物的作價方式,降低消費稅負
[例7]名風輪胎公司本月銷售100 000個汽車用輪胎,每只2000元,其中含包裝物價值每只300元。輪胎消費稅稅率為3%,名風輪胎公司采取輪胎連同包裝物合并銷售,銷售額=100 000×2000=200 000 000(元)。
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銷售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名風輪胎公司輪胎連同包裝物合并銷售應納消費稅額=200 000 000×3%=6 000 000(元)。
對以上案例進行稅收籌劃,可考慮企業在銷售輪胎簽訂合同時,改變包裝物的作價方式,將輪胎每只定價為1700元,對包裝物不作價,改為每只收取300元押金,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名風輪胎公司收取包裝物押金不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故公司應納消費稅額=100 000×1700×3%=5 100 000(元)。節約消費稅稅款=6 000 000-5 100 000=9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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