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三》精選試題及答案
1.張某遺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將該表賣給了王某。再過1年,王某將該表賣給了鄭某。鄭某將該表交給不知情的朱某維修,因鄭某不付維修費與朱某發生爭執,張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張某可請求李某返還手表
B.張某可請求王某返還手表
C.張某可請求鄭某返還手表
D.張某可請求朱某返還手表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拾得遺失物、物權請求權。《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 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 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據此可知,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遺 失物無論輾轉于何人之手,所有權人都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但理論上通說認為主張返還原物請求的對象是現實占有人。本案中的現實占有人是朱某,李某、王某與鄭 某都不是遺失物的現實占人。因此,張某只能請求朱某返還手表,請求李某、王某、鄭某返還手表的話,將無法實現目的。
2.甲與乙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將該出租房屋出售給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優先購買權受侵害為由,請求法院判決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甲出售房屋無須通知乙
B.丙有權根據善意取得規則取得房屋所有權
C.甲侵害了乙的優先購買權,但甲丙之間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應當征得乙的同意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問題。
選項A、D錯誤。《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據此可知,甲出售房屋之前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乙。另外,甲出售房屋只需要提前通知乙,不需要征得乙的同意。
選項B錯誤。甲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出售自己的房屋,屬于有權處分,故丙是基于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權而不是根據善意取得規則取得房屋所有權。
選項C正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 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甲有件玉器,欲轉讓,與乙簽訂合同,約好10日后交貨付款;第二天,丙見該玉器,愿以更高的價格購買,甲遂與丙簽訂合同,丙當即支付了 80%的價款,約好3天后交貨;第三天,甲又與丁訂立合同,將該玉器賣給丁,并當場交付,但丁僅支付了30%的價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訴至法 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應認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權
B.應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請求
C.應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請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無效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一物多賣、所有權轉移。
選項A正確,選項B、C錯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 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 應予支持;(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 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丁已經先行受領了玉器,即享有了玉器的所有權。正因為丁已經取得 了玉器的所有權,乙、丙要求交付的請求將不能獲得支持。
選項D錯誤。甲將玉器分別與乙、丙、丁簽訂買賣合同,甲在簽訂合同時對玉器均為有權處分,因此,三份合同均有效。
4.甲、乙與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書》,由甲、乙分別賠償丙5萬元,甲當即履行。乙賠了1萬元,余下4萬元給丙打了欠條。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討未果,遂持《調解協議書》與欠條向法院起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本案屬侵權之債
B.本案屬合同之債
C.如丙獲得工傷補償,乙可主張相應免責
D.丙可要求甲繼續賠償4萬元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債的分類、債的履行。
選項A錯誤,選項B正確。甲、乙與丙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在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書》:由甲、乙分別賠償丙5萬元。甲、乙對丙的債務內容是當事人之間協議的結果,并非直接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賠償,因而是合同之債而非侵權之債。
選項C錯誤。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與《侵權責任法》都并未明確規定工傷補償與民事賠償不可兼得。
選項D錯誤。甲、乙對丙的賠償額已經明確約定,甲、乙對丙成立的是按份之債,而非連帶之債。因此,若乙不履行,丙無權要求甲賠償。
【國家司法考試《卷三》試題及答案】相關文章:
2017國家司法考試《卷三》預測題及答案09-02
2017國家司法考試《卷三》練習題及答案01-20
2017國家司法考試《卷三》復習題及答案05-12
2017司法考試《卷一》仿真試題及答案06-21
國家司法考試《卷二》模擬真題及答案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