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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使用盜版軟件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導語;軟件的版權,就相當于一個人的戶口、身份證。它是軟件所有人在完成軟件設計后,向“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登記”部門申請依法認證并核發的版權所有證明。一個公司銷售的正版軟件存在兩種版權所有形式:一種是公司自主產品,版權所有者為該公司所有;一種是銷售別人的產品,版權所有者是為該公司提供軟件的公司或個人。如果銷售給您軟件的公司,不能提供以上合法的版權所有證明,那么,該產品就有盜版軟件之嫌。
企業使用盜版軟件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和《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企業使用盜版軟件依據其商業使用的具體情形,可以追究企業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企業使用盜版軟件的法律規定
《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中規定:
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依據《著作權法》和《軟件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把法律責任主體從所有用戶限定為商業使用用戶的做法,符合我國國情。至此,商業使用盜版的法律責任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成為日后司法實踐的直接依據。
2001年修訂施行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2010年修訂版為第四十八條)規定:
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做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罰款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2002年施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亦有類似規定,而且該條例還區分了合法用戶、善意的非法用戶和惡意的最終用戶三種情形和責任。
二、企業使用盜版軟件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以及2009年修訂施行的《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規定,對侵犯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二千五百元以上的等情形可進行處罰,可根據情況責令盜版用戶承擔停止侵權,并處正版軟件價格5倍以下的罰款。
(二)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構成侵權,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
我國1997年起修定施行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及最高法、最高檢2004年、2007起先后施行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認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的犯罪,并以“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等三種情形構筑商業使用盜版行為犯罪構成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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