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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設備監理師繼續教育暫行辦法
注冊設備監理師繼續教育暫行辦法,國質檢人[2007]255號頒布,下面是注冊設備監理師繼續教育暫行辦法的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辦法》、《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為做好注冊設備監理師的繼續教育工作,不斷提高注冊設備監理師的執業能力和綜合素質,使其有效地履行崗位職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注冊設備監理師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情況和考核結果,作為延續注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三條 繼續教育的主要任務是使注冊設備監理師的知識和技能不斷得到更新、補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
第二章 內容、方式和時間
第四條 繼續教育的內容分為必修內容和選修內容。必修內容包括設備工程監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相關的理論知識和方法等;選修內容包括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活動所涉及的設備工程專業知識和執業技能。
第五條 繼續教育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進行。
第六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在注冊有效期內應接受繼續教育的累計時間每年不少于40學時。必修內容和選修內容的繼續教育時間每年各為20學時。
第七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的繼續教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作為完成當年選修內容的繼續教育累計學時:
1.參加全國性設備工程監理專業技術活動;
2.在正式出版發行的設備工程監理有關專業著作中撰寫1萬字以上;
3.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或設備工程監理行業專業刊物上,作為主要撰寫人發表學術文章2篇以上;
4.獨立承擔繼續教育授課8課時以上。
第三章 師資和經費
第八條 擔任繼續教育的授課教師,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設備工程監理研究、教學等領域具有較高水平和豐富經驗的專家中聘任。
第九條 繼續教育所需經費,由注冊設備監理師所在執業單位或者本人承擔。
第十條 繼續教育的收費標準由繼續教育承辦單位根據培訓實際成本制定,經物價管理部門同意后執行。國家質檢總局對繼續教育收費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組織管理和實施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管理全國注冊設備監理師的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制定繼續教育培訓大綱和編寫培訓教材。
第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委托全國設備監理行業自律組織負責注冊設備監理師繼續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擬訂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有關單位共同實施。
第十三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參加繼續教育,應取得合格證書或證明,作為接受繼續教育累計學時的依據。
第十四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執業單位應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對注冊設備監理師進行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并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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