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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的法律責任
造價工程師是指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造價工程師的法律責任,歡迎閱讀。
1條文內容
第二十二條
造價工程師在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或者投標報價編制、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中,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依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條文要旨
本條規定了造價工程師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
3條文釋義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投融資體質不斷改革和建設工程推行招投標制度,工程造價管理逐步由政府定價轉變為市場形成造價的機制,這對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條文是對造價工程師所承擔的責任和對其進行處罰的規定,本條為部分修訂條款,與107號部令第十九條相比,增加了記入工程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的處罰內容,以便能夠更加有效的約束造價工程師的不良行為。
本條主要對造價工程師在發承包計價中的關鍵環節,即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或者投標報價編制,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中,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查處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出發要求:一是記入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二是按《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進行查處;三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要求造價工程師的禁止行為和處罰內容如下:
1、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2、在執業過程中,索賄、xx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4、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5、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6、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7、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8、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9、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制訂地方實施細則的建議:在制訂地方實施細則時,可依據本《本法》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對造價工程師各類違法情形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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