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備考要點
證券市場的融資功能是指證券市場為資金需求者籌集資金的功能。融通資金是證券市場的首要功能,這一功能的另一作用是為資金的供給者提供投資對象。那么,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備考要點,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一 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只限于股票、企業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證券衍生品
二 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則
公開 公平 公正原則
三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禁止行為的規定
1. 禁止內幕交易 2. 禁止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3. 禁止傳播虛假信息 4. 禁止證券欺詐
四 公開發行證券的有關規定
證券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
1.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2. 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新股發行的條件 :
1. 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 最近3年財務會計無虛假記載,無其它重大違法行為
4. 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
2. 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 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五 證券承銷業務的種類
1. 證券承銷業務:代銷和包銷兩種,包銷又分為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
2. 承銷團又稱聯合承銷,指兩個以上的證券經營機構組成的承銷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面超過5000萬,必須采用承銷團
主承銷人與其他各家承銷人的關系屬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關系,主承銷人的行為后果有承銷團承擔,主承銷人應該具備的條件:
a) 具備法定最低限額以上的實收貨幣資本
b) 主要負責人中2/3的人員有3年以上的證券管理工作經驗,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經驗
c) 有足夠數量的證券專業操作人員,其中70%以上的人員在證券專業崗位工作2年以上
d) 全部從業人員在以往3年內的承銷過程中,沒有因為內幕交易、侵害客戶利益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六 證券銷售期限
1. 證券的代銷、包銷最長不得超過90日
2. 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向投資者發行股票數量未到達公開發行股票70%的,發行失敗
七 股票上市的條件、申請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該符合下面條件 :
1.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2.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
3. 公司發行的股本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額超過4億人民幣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為10%以上的
4. 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
八 證券交易暫停和終止的情形
九 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和方式
收購方式 :要約收購 協議收購 其他合法方式收購
要約收購 :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收購公司的股票
協議收購 :達成協議后,收購人3日內將收購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
十 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和規則
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達到持股5%,3日內公告,每變動5%應報告,在上述期限內以及公告2日內,不得買賣股票
收購要約 :通過證券交易,達到上市公司發行股票30%時,繼續收購的
收購要約的期限30日至60日,收購完成后15日公告
終止上市 :大于75% 股票終止上市
應當收購 :大于90% 其余仍持有股票,有權以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給收購者
未按照證券法收購公告、收購要約等義務的,罰款10至30萬,直接負責人3至30萬
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公司及股東的,情節嚴重的,罰款10至60萬,直接負責人3至30萬
十一 違法證券發行規定的'法律責任
1. 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本金加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未經核準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 券商虛假宣傳,不正當手段招攬承銷業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蛘叱蜂N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5.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6. 發行人或上市公司違反信息披露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7. 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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