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融職業學院章程
為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浙江金融職業學院,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浙江金融職業學院章程,全文如下:
序 言
浙江金融職業學院始創于 1975 年,前身為直屬于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浙江銀行學校,2000 年劃轉浙江省管理。為保障學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明確浙江金融職業學院的辦學指導思想、辦學方針和根本任務,規范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浙江金融職業學院(英文名稱為Zhejiang Financial College,英文縮寫為 ZFC)。
第二條 學校法定住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園區學源街 118 號。
第三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其他教育形式是財經類高級應用型人才繼續教育及在職干部培訓。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致力于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和創新,不斷提升辦學品質。
第五條 學校的價值理念是“做學生歡迎之師、創社會滿意之校、育時代有用之才”,校訓是“披沙揀金、融會貫通”。
第六條 學校堅持“就業立校、服務強校、合作興校”辦學方針,積極構建“行業、校友、集團共生態”辦學模式。
第七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產學研合作辦學,主要面向浙江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富有良知和責任感的基層財經金融類應用型人才。
第八條 學校依法設置學科和專業,根據發展需要調整學科、專業。
第九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為浙江省直屬高等職業學院,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舉辦、浙江省教育廳領導和管理,是政府全額撥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
第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監督和規范學校辦學行為,保障學校辦學條件,維護學校辦學自主權。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學校的實際情況,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及相應的學生培養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自主開展人才培養活動,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
(三)自主開展各種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學研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活動;
(四)自主與境外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各類主體合作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等活動;
(五)自主設置和調整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自主決定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所有的資產;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四)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和創新等各項基本職能;
(六)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金融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科學決策,落實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校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等開展活動,支持校長獨立負責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其職責主要是:
(一)組織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領導制定學校發展戰略,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重大措施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三)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調整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創造有利于人才成長、人盡其才的條件和環境;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任用、培養、考核和監督;
(四)加強學校各級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黨風廉政和制度建設,發揮基層組織在學校建設改革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學校辦學方向,堅定師生共同理想,加強校園文化建設;
(六)領導學校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群團組織,充分發揮各類組織的作用;
(七)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工作實施政治領導,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八)討論決定突發事件和影響穩定的重大事件的處置。
第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金融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實施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學?傮w發展規劃、重大改革實施方案,制定學校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有關學校招生、教學、師資培養、科研、就業、質量保障、基本建設、社會服務及產學研合作等各項工作;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議,對學校內部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決策、協調和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發展中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以及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問題,由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學校發展咨詢委員會是學校的咨詢機構,對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重大咨詢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學校發展咨詢委員會成員由學校重點專業負責人、合作企業專家和國內知名教育專家共同組成。學校可以根據發展需要更新或改變學校咨詢機構的設置與架構。
第二十條 學校設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成員由校內各專業具有較高學術聲望的專家學者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學術政策、學術發展及科學研究規劃;
(二)對學校學科發展、人才培養、專業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審議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評議評審教師學術成就與水平;
(四)評定相關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五)制定學術規范,維護學術道德,處理校內學術糾紛;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教學工作委員會和學生工作委員會,分別負責審定教學、學生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審議相關管理制度,研究、審定重大違紀事件的處理決定等事宜。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或組織,各專門委員會或組織根據校長授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校章程、學校發展規劃及重大改革方案;
(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他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員工聘任、獎懲、分配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員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決定學校提出的有關教職員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五)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五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群眾組織,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置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學校圖書館、后勤等教輔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七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可以與外界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設立學院(系、部)。學院(系、部)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專業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產學合作需要,設立職能處室和研究機構(所、中心),充分發揮社會服務作用。
第三十一條 學院(系、部)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學院(系、部)發展規劃,制訂并組織實施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劃,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設置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二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教師由具有優良師德、具備較好知識結構、善于教書育人和能夠進行學術、技術創新的獲得教師資格的人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并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制度。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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