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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價格合同結算審計常見問題及處理
固定價,也稱“包死價”、“包干價”,包括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兩種形式,而固定總價合同存在的問題較多。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固定價格合同結算審計常見問題及處理,歡迎閱讀。
背景知識
固定價,也稱“包死價”、“包干價”,包括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兩種形式,而固定總價合同存在的問題較多。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都明確規定,如果沒有發生工程變更的都應按合同價結算,但通過對多個固定總價合同結算審計,因施工圖不詳、變更簽證不規范、相關單位把關不嚴等多種原因導致合同價款與核實價款均有較大偏差,不調整合同價款會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調不調整合同價款都存在較大審計風險,遇到此類情況如何處理,現就固定總價合同常見的問題談談自己不成熟的意見。
一是施工圖設計深度不夠引起價款偏差。
在編制攔標價時,往往因為沒有詳細施工圖或招標圖紙(初步設計圖紙)與施工圖紙不一致以及編制人員水平問題等多種原因,導致實際工程量與合同工程量有出入引起價款偏差。在審計一個運動場項目時,因施工圖設計深度不夠,合同工程量均為估算,經審計核實,核減合同價款20余萬元,施工單位說是干包價不同意調整合同價款,最后經與建設單位勾通,講明利害關系,最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協調同意修改合同,調整合同價款。
二是相關單位把關不嚴導致多計工程價款。
在審計一個進廠道路工程時,合同約定為總價包干,因建設單位未認真審查,在沒有任何設計變更的情況下,施工單位按固定單價合同結算,多計工程價款7萬多元。在另一電網工程中,由于招標代理機構的疏忽,中標價中含工程勘察費、設計費、設計文件評審費、基本預備費等,嚴重違反相關規定,后經三方協商,同意調整合同價款。
三是現場簽證不規范造成合同價款不實。
由于部分監理人員和現場代表的不作為,施工單位在做變更簽證時,會故意遺漏或少扣減合同內工程量,故意遺漏變更取消未做的工序和項目資料,故意拖延簽證時間等,導致合同干包部分價款不實。這就要求審計人員練就過更本領,要仔細審閱熟悉內業資料,并將審閱資料形成的疑問到工程現場尋求解答,要在工程現場對合同項目和變更項目逐項核對,審查現場實物“項”與“量”是否賬實相符,從中找到突破,調整價款。
四是施工單位模糊固定價格合同概念影響工程價款。
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施工單位往往喜歡在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中玩文字游戲,糊弄建設單位,在結算時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結算方式。在審計一個市政道路時,招標文件中明確承包方式為固定總價承包,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同時又約定“現場實際工程量與圖紙不符的,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定額,下浮5%進行增減”(應看作是據實結算),從專用條款看可理解為固定單價合同。審計調減合同價款60余萬元,施工單位堅持認為是固定總價合同,不同意調整,后要求施工單位對該條款作出解釋,施工單位無法解釋,只得接受審計結果。
固定價格合同
一、固定價格作價方法的特點
所謂固定價格作價是指買賣雙方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把貨物價格明確約定在合同中,并約定事后不論發生什么情況(即使訂約后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的作價方法。采用固定價格作價方法有三個特點:一是價格的確定性,合同標的物的價格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地約定在合同里,這使它區別于訂約時不確定價格的暫不固定價格、暫定價格和滑動價格的作價方法;二是價格的不可變更性,訂約后不論發生什么情況(即使訂約后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不允許變更合同的價格;三是價格不可變更的明示性,買賣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訂約后價格是不能變更的,如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成立后,不得提高價格”、“合同成立后,不得調整價格”等等。采用該作價方法,合同價格一經確定,雙方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價格,意味著買賣雙方要承擔從訂約到交貨付款時價格劇烈變動的風險。但是,上述“無論發生什么情況”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如果包括,合同關于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說,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價格?
二、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的法律特征
關于不可抗力的含義,各國解釋不盡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發生的,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情事變更原則又稱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訂立后,發生了當事人訂約時不能預見的情況,導致訂立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或者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時,應當允許當事人終止或變更合同的一種合同法律制度。情事變更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運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該原則已經成為當代債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則之一。
由于情事變更原則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為了防止法官濫用情事變更,各國法律對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第一,必須有情事變更的客觀事實。這種客觀事實是指合同訂立時作為該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該變動既可以是經濟情況的變化,也可以是非經濟事實的變化,如國家經濟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貨幣嚴重貶值、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第二,情事變更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終止前。第三,情事變更是訂約時當事人不可預見的。這使它區別于正常的商業風險(如當事人在訂約時應當遇見到的價格在合理幅度內的漲或跌)。第四,情事變更事實的出現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如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全球性或區域性的經濟危機或金融動蕩等。第五,因情事變更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不可抗力已構成履行不能,即“不能克服”,而情事變更發生后,原合同仍能履行,即“能克服”,只是如果繼續按原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將會對當事人顯失公平,從而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這是它區別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如價格暴漲或暴跌(變動幅度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遇見到的)只是動搖了合同所依賴的基礎,合同仍能夠繼續履行,只不過是履行代價過高。因此,價格發生劇烈變動(暴漲或暴跌)并非不可抗力,而屬情勢變更。第六,當事人要援用情事變更原則救濟自身利益,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請求法院做出裁判?梢,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三、當事人不能以發生不可抗力為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各國對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規定均為強制性,當事人不能以約定的方式排除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適用。但是,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約責任,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所以不可抗力所導致的是部分或全部履約不能或不能按時履約,當事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并且變更合同也僅限于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而不會涉及變更價格問題。所以當采用固定作價時,如果買賣雙方在訂約后遭遇了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理由請求變更合同價格,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即固定價格的約定并不違反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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