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須知
2017年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已經開始了。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須知,歡迎閱讀。
一、報考人員須認同并嚴格遵守本網站報名協議。
1.確保報名信息完整、準確,如發現虛假信息,將取消考試資格。已通過考試并取得資格證書的將收回證書。
2.報名照片須為證件照,JPG格式,大小為40KB ≤文件大小≤512KB以內,照片標準尺寸為寬度413像素,高度626像素。
3.報名時須使用18位第二代身份證號。
4.報名信息確認前應認真核查證件類別、證件號碼、姓名、報考級別等信息是否正確,確保信息正確無誤后,才能下載申報表,下載申報表后,報名信息將無法進行修改。
5.為保證您報名順暢,建議使用360或IE7及以上瀏覽器。
6.報名前須認真閱讀《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7.報名過程中如有政策或考務方面的問題請咨詢當地考試機構;關于網上報名系統技術操作的問題,請聯系北京世紀互聯軟件開發有限公司電話咨詢,聯系電話:010-64391203,咨詢服務時間工作日:9:00—17:30。
二、報名流程
為保證您報名順利,請您按以下流程進行操作:
1. 閱讀報名須知、報名條件和報名流程
報考人員進入報名網站后,應仔細閱讀“報名須知”,了解報名“常見問題”、“報名條件”和“報名流程”,詳細了解掌握報名政策和具體要求,做好各項報名資料準備工作。
2.注冊用戶
為了保證報名信息的安全性,報考人員需注冊后才可進行網上報名操作,考生注冊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證號將引用到報名信息中,請務必保證信息正確。
3.填寫報名信息
報考人員登錄到報名界面,選擇報名地點“XX省(市)”,閱讀XX省(市)報考需知,按照報名系統提示,真實、準確填寫本人報名信息。
4.上傳電子照片
報考人員應當按照報名系統提示,上傳符合規定的本人電子證件照片。具體要求是:
(1)本人近三個月內的正面、免冠、彩色(藍、紅、白色底)電子證件照片。照片必須清晰完整,顯露雙肩、雙耳、雙眉,不得佩戴首飾。
(2)電子照片標準尺寸為413像素(寬)×626像素(高),文件類型為jpg格式,大小為40KB ≤文件大小≤512KB。
(3)報考人員可參照網上報名平臺上的'《電子照片制作文檔》,編輯提交符合規定格式和文件大小的照片。
(4)不得對照片內容進行拉伸、液化等ps操作,不得上傳全身照、風景照、生活照、背帶(吊帶)衫照、藝術照、側面照、不規則手機照等。
(5)報名人員上傳的電子證件照片將作為準考證等唯一使用的照片,請務必按要求上傳,妥善保管。
5.報名信息確認、打印考試資格申報表
報考人員需要進行報名信息確認,下載并打印《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報名信息一旦確認就不能更改,報考人員需要仔細核對后再進行報名信息確認操作。
6.現場資格審核和繳費
報考人員持學歷證書,身份證,初、中級資格證書原件,本人單位審核批準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于規定期限內到當地報名點進行資格審核,經資格審查合格后繳費。
7.網上下載打印準考證
網上報名成功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9月22日至9月30日,10月8日至17日),登錄審計考試網站(http://www.auditexam.cn)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彩色、黑白打印均可),自行打印的準考證務必清晰,能夠準確識別面部特征以及相關信息。報考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一)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4.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5.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6.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7.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8.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9.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二)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3項至第8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1.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2.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3.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4.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5.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7.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8.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9.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第(一)條或第(二)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定第(二)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五)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六)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2.未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有第(一)條第3項、第5項所列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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