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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務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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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務規章
稅務規章——僅指稅務部門規章
1.稅務規章的權限范圍
(1)屬于法律、法規決定的事項,理解:
、僦挥蟹苫驀鴦赵盒姓ㄒ幍葘Χ愂帐马椧延幸幎ǖ那闆r下,才可以制定稅務規章;
、谥贫ǘ悇找幷碌哪康氖菆绦蟹珊蛧鴦赵旱男姓ㄒ、決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創設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所沒有規定的內容;
(2)對于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一般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條件尚不成熟,可出臺聯合規章,單獨制定無效。
2.稅務規章的制定程序
3.稅務規章的適用與監督
(1)稅務規章的施行時間:稅務規章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況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稅務規章的解釋
稅務規章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稅務規章解釋與稅務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3)稅務規章的適用。3項適用規則:
一是稅務規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
二是稅務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都作出過規定,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三是稅務規章一般不應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4)稅務規章的沖突裁決機制:
、俣悇找幷屡c地方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稅務規章就不再適用;認為應當適用稅務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诙悇找幷屡c其他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國務院裁決。
(5)稅務規章的監督
、俦O督方式:備案審查、提請審查、國務院有權改變或撤銷稅務規章(如:超越權限、違反上位法、違背法定程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②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稅務規章可以“參照”適用,對不適當的稅務規章不能宣布無效或予以撤銷,但有權不適用——行政解釋原則上不能作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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