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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特點
導讀: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特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一章導論第一節注冊稅務師概述的內容,讓小編帶大家溫故而知新吧!
(一)主體資格的特定性
作為代理人必須是經批準具有稅務代理執業資格的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作為被代理人一方必須是負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稅款義務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二)執業內容的確定性
注冊稅務師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
(三)代理活動的公正性
(四)稅收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
稅務代理關系的建立并不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其本身所固有的稅收法律責任的承擔。在代理過程中產生的稅收法律責任,無論出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原因,還是由于注冊稅務師的原因,其承擔者均應為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但是這種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并不意味著注冊稅務師在執業過程中可以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益不負責任,不承擔任何代理過錯。委托方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
(五)法律約束性
(六)執業活動的知識性和專業性
(七)執業有償服務性
注冊稅務師的執業原則:
(1)自愿委托原則;
(2)依法代理原則;
(3)獨立、公正原則;
(4)維護國家利益和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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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法律法規
為加強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稅務總局日前頒布《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我國自1996年實施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以來,全國注冊稅務師資格統一考試已舉辦8次,共有66849人取得注冊稅務師 執業資格。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國有稅務師事務所2926個,從業人員已近10萬。但目前整個行業尚處于發展初期,從管理制度、組織機構到監管的實施都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稅收征管模式轉變的要求,迫切需要進行規范。
《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九條,具體包括:總則、注冊稅務師的執業資格考試和備案、注冊稅務師的權利和義務、業務范圍及規則、稅務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協會、罰則和附則等內容。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與目前注冊稅務師行業依據的《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相比,《辦法》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區分開了稅務機關和稅務師事務所各自的職責以及相應承擔的責任。
《辦法》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支持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執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二是明確了稅務師事務所的性質、法律地位及其作用。
考慮到今后稅務服務業對外開放的形勢要求和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功能的特點,《辦法》中對注冊稅務師可做業務規定為涉稅鑒證業務和涉稅服務業務兩大類。
三是確定了注冊稅務師可承辦以下涉稅鑒證業務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四是針對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職業操守、內部管理問題和在從事涉稅鑒證和服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做了有關處罰方面的規定。
并確定,對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權(如備案、變更、注銷)等,由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行使,涉及處罰、審批等重大事項由稅務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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