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論文
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它包括學年論文、畢業論文、學位論文、科技論文、成果論文等。
民事訴訟論文1
20xx年至20xx年,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來源期刊,即CLSCI(China Leg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發表的民事訴訟論文篇數(法學論文總數),以及民事訴訟法學在論文發表總數中所占比率之數據分布如下:20xx年59(1406),4.08%;20xx年74(1431),5.17%;20xx年99(1435),6.9%;20xx年93(1412),6.59%;20xx年71(1357),5.23%;20xx年86(1557),5.5%;20xx年71(1521),4.67%。
20xx年,CLSCI共發表論文1521篇。各部門法學發表篇數大致為:民法267,刑法237,法理198,經濟法158,刑事訴訟130,憲法120,行政法學101,商法80,民事訴訟71,法制史62,國際私法19,國際經濟法34,國際公法44。其中,民事訴訟學科與20xx年的86篇相比,數量上有所回落,約占論文發表總數的4.67%,在13個法學學科中排名第9。
1 訴權與既判力理論研究
訴權、既判力是傳統民事訴訟法學兩大極具恒常性和延展性的基本理論,歷史上曾在不同時期推動民事訴訟法學之時代發展。立案登記制、第三人撤銷之訴、公益訴訟等新制度適用中的爭議和混亂,促使學者們在這兩大古老而抽象的理論中找到了新的研究興奮點。
關于訴權理論,吳英姿教授提出,肩負時代使命的訴權人權論是邁向基本權利范疇的訴權觀。私法訴權說完成了訴權的權利化改造,公法訴權說將訴權從私權關系上升為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訴權人權論則超越民事權利與訴訟權利,突破訴訟法框架,為人權的司法保障及憲法訴訟奠定根基。訴權人權論要求訴權入憲,人權性質意味著訴權具有絕對性,只能經行使消耗,不可放棄不可否定,不得為其附加條件,這決定了訴訟目的論應界定為“公正解決糾紛”。唐力教授提出,應通過程序機制合理界定審判權與訴權,充實訴權實現之程序制度,適當強化法院對訴權實現之程序保障義務,保障當事人之程序基本權。王曉認為,判斷訴權濫用應遵循嚴格的認定標準,審查主觀惡意、行為失范和訴的利益缺失等要件,避免阻卻和妨礙訴權行使。結合其危害性及具體情形,體系化、多層次地綜合運用行政、民事、刑事追責機制予以懲戒。
關于既判力理論,張衛平教授提出,我國尚未在規范層面對既判力相對性原則予以明定化,導致第三人權益程序保障方面存有重大缺陷,實踐中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混亂。將既判力制度化,需要明確既判力客觀范圍的原則及其例外、既判力相對性原則及其例外、既判力標準時。根據既判力相對性原則,判決在沒有擴張正當性根據的情形下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判決損害第三人利益時,第三人可以提起一般訴訟。既判力相對性原則不僅有助于糾紛之終局解決,同時也能夠為案外第三人提供程序保障。
2 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研究
該類論文共7篇。其中,基本原則部分涉及辯論、檢察監督、支持起訴、誠實信用等內容,基本制度方面則針對陪審制度和公開審判制度進行了探討。
基本原則研究。陳賢貴認為,具體化義務立足于主張責任,由宣示性規則、實現程度規則、免除規則及效力規則等構成,其正當性在于促進訴訟、集中審理,防止濫訴和突襲,我國具體化義務初具制度外形,但缺乏可供良性開展的邏輯前提及關聯制度。今后應確立約束性辯論主義原則,規范闡明義務及完備審前程序。張衛平教授指出,基于檢察監督的各種限制性條件和風險,民事訴訟的檢察監督應當是選擇性的。中心是審判監督程序,重點是事后監督而非審判程序的過程監督。巢志雄認為,我國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在具體內容、類型化適用、創設其他程序規范等方面存在過于泛濫、隨意和輕視法律方法的問題。法國民事司法實踐必要性、相關性、正當性適用要求,對我國有參考價值。
基本制度研究。張嘉軍教授通過實證研究發現,我國人民陪審制度仍然在陪審員選任條件、陪審案件范圍、實際參審人員構成等方面存在缺陷。未來應優化陪審員構成,注重普通群眾、年長者比重的調整,取消學歷資格限制。陪審案件不應限于“社會影響較大”,應處理好專業性新型案件與普通案件的人員選擇問題。逐步建立由陪審員單獨認定事實的制度,避免法官對陪審員的不當干擾和控制。高翔提出,我國民事審判公開將對當事人公開與對社會公開混同起來,存在一元化傾向。對當事人公開的權利基礎是聽審請求權和公開審判請求權,而對社會公開的權利基礎是司法知情權。對象及其權利基礎差異決定了公開內容的差異,權利沖突時,聽審請求權及隱私權保護處于優位。構成審判公開制度結構二元構建的制度邏輯。
3 司法改革研究
王亞新教授提出,“省級統管”意味著省級以下各級法院的經費支出不再依靠同級地方財政,而改由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及專項資金等予以補充。改革達成預期目標,取決于方案的內容構成及實施方式,涉及籌資來源、預算案的編制、預算的執行、預決算的審議批準程序等內容。傅郁林教授認為,本輪改革涉及體制、機制、程序改革等環環相扣的各個方面,審判人員分類和法官員額制當前爭議最大、困難最多。員額制應當是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自然結果而不是前提條件,顛倒邏輯順序,將觸動利益的人事關系改革置于明晰崗位權限責任之前,會引起一場無序的利益混戰。改革全面鋪開之前,應認真研究審判輔助人員與員額制法官之間的職權責界分標準,以作為審判人員改革的基礎。
4 證據制度研究
該類論文內容涉及專家輔助人、品格證據、共同危險行為、舉證責任、鑒定費用、證據保全程序、預決效等問題。
專家輔助人制度意在彌補當事人質證能力不足,排除法官就鑒定意見或專業問題的認識障礙。李學軍提出,專家輔助人之意見具有證據屬性,專家輔助人的資質不以“訴前確認”為依據;專家輔助人的意見以出庭為前提;某些意見只能有限采用。專家輔助人與律師在庭審質證環節須有明確的角色定位和分工。
汪諸豪指出,以品格證據彈劾證人因涉及到品格證據的特殊可采性規則而需特別關注。美國證據法允許使用證人的不誠實品性來攻擊證人證言的可信性,證明品性的具體方法受到法律規制:允許以名聲和意見證言證明不誠實品性,但以具體行為或先前定罪記錄證明則受到嚴格限制。美國規定對我國證人彈劾規則的創設具有借鑒意義。
任重提出,共同危險行為司法裁判的不統一部分源于對《侵權責任法》第10條的誤讀,該規定應被界定為訴訟規范。民事訴訟法有實質和形式之分,實質民事訴訟法規范同樣存在于其他法律文本中。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存在與民法脫節的現象,將訴訟規范理解為請求權基礎或疊加要件不僅增加當事人訴累,在結果上貶損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在民事訴訟法中建立法律推定的一般規則,將逐步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相關疑難。
占善剛教授認為,在鑒定的證據法構造中,鑒定人、當事人分別與法院產生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鑒定人與當事人之間并不發生法律關系。鑒定人應當向受訴法院而非當事人請求給付鑒定費用。鑒定費用最終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由當事人負擔。應制定專門的民事訴訟費用法律,厘清鑒定費用的性質,并以此為基點作出關于鑒定費用預交、負擔、給付的科學設計。
葉自強研究員認為,我國舉證責任理論中較有影響的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忽略了“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這個極為重要的節點。從起訴、提供證據到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構成了一個自成體系的證據行為發生系統--提供證據行為。舉證行為包含提供證據和對證據加以說明兩個行為。提供證據行為對應提供證據的責任,該責任在原被告雙方間轉移。說服行為對應的說服責任則不可轉移,由法官或陪審團的認定與判斷形成結果責任。
我國長期以來缺乏書證真實性判斷的明確規范,新民訴法解釋首次確立了公文書證實質真實的判斷規則。段文波教授提出,確定判決中的事實認定對后訴的效力,學說上有預決力、非預決力及證明效三種觀點。我國承襲蘇聯法“預決性”的概念軀殼,以免證效力為內實,本質上系法定證明效,該規定損害了法官認定事實的獨立性,褫奪了后訴當事人的接受裁判權,且有違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判決書可作為書證,對后訴法官認定事實產生一定影響,但不宜由法律硬性規定其證明力強弱。今后應廢除已決事實免證效力,將已決事實評價放歸法官自由心證評價。曹志勛提出,為達到擴大既判力的目的,應當提起獨立的中間確認之訴。比較法上雖然存在擴張既判力范圍的主張,但存在標準模糊、缺乏可預見性以及可能無謂浪費訴訟資源的弊端,也不適合我國現有發展程度。
占善剛教授認為,證據保全與保全程序雖均有保全之名,在性質上卻迥然不同。證據保全乃預先進行的證據調查程序,保全程序乃暫時、假定地確定私權的程序,目的在于保障將來強制執行中順利實現當事人的私權。證據保全參照適用保全程序的規定乃錯誤立法。應立足于證據保全本質作相應的制度安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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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論文2
【摘 要】寫好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具有重要意義,沒能把握寫作中心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如無矢之的,無法發揮其訴訟作用。無論對于民事起訴狀而言,還是答辯狀或者是一審民事判決書來講,訴訟請求都是其寫作中心,寫作訴訟請求時,在請求事項、請求依據、請求對象及請求數額上應清晰、明確。
【關鍵詞】民事法律文書;訴訟請求;寫作;中心
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寫作的中心,是民事訴訟各個程序的文書寫作的展開點,各個法律文書只有從這個中心展開相關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等的寫作,才可能實現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目的,實現寫作法律文書的價值。反之,如果在寫作民事訴訟法律文書時沒有認清或把握好這個中心,偏離寫作中心,對與寫作中心無關的法律事實或者法律規范著墨過多,那么法律文書可能成為無矢之的,無睛之龍了,胡子眉毛一把抓,使法官或者當事人摸不著頭腦。所以,在掌握了法律文書寫作所需的基本事實和法律材料后,認清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并且圍繞它展開寫作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根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數量較多,實難一一列舉,所以,本文以民事起訴狀、答辯狀和一審判決書三種重要的、涉及民事主體實體權利義務的、寫作要求較高的民事法律文書為例,探討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
一、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兩個含義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本文認為這里的“寫作中心”有兩個含義,“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的一個含義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同一案件中的各個主體制作的法律文書所應共同圍繞的寫作中心。以民事訴訟中的民事起訴狀、答辯狀和一審判決書這三種法律文書為例,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在民事一審中,原告及其代理人制作的民事起訴狀及代理詞、被告及其代理人制作的答辯狀及代理詞、審判人員制作的一審判決書,這三種法律文書寫作應共同指向和圍繞的中心;“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寫作中心”的第二個含義是指每一份民事法律文書寫作應圍繞的中心,比如民事起訴狀寫作時應圍繞的寫作重點和寫作中心。
二、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寫作中心:訴訟請求
無論是第一個含義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還是第二個含義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兩個“中心”并不矛盾,而是相一致的,那么是否存在這樣的一個中心?這個中心是什么?本文認為民事法律文書寫作是為實現民事訴訟目的服務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爭訟目的和審判人員的息訟目的都在圍繞著一個中心,因而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也存在一個應圍繞的中心,這個中心就是“訴訟請求”。
以民事起訴狀、答辯狀、一審判決書為例,在這三種法律文書中,訴訟請求十分關鍵和重要,它被用來說明原告要保護的權利的范圍,是被告承認或者反駁的對象,也是法院定紛止爭的范圍,是制作這三種法律文書時所應圍繞的中心。以著作權侵權案件為例,原告的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通常包括了:(1)確認侵權的訴訟請求;(2)要求停止侵權的請求;(3)要求侵權賠償的請求;(4)要求承擔律師費、公證費的請求。寫作起訴狀時,如果起訴狀中只有上述1個請求,比如確認侵權的請求,那么起訴狀中的事實和理由就僅僅圍繞這一請求展開寫作,不必再寫原告遭受損失,損失數額、損失數額如何計算,律師費、公證費如何發生及數額等事實以及理由;相應的,答辯狀只需要就是否侵權進行回答和辯解即可;判決書中查明事實,闡述理由和判決結果只圍繞“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權”這一訴訟請求制作即可。而如果起訴狀中列了上述4項訴訟請求,那么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寫作時所應圍繞的中心則應是這4項訴訟請求。總之,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訴訟請求,一旦脫離了訴訟請求這個中心,法律文書的寫作便沒有法律意義可言了。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與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不同的,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是圍繞“罪與罰”這個中心展開的。而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則是“訴訟請求”。這種寫作中心的不同與兩種文書體現的法律價值與功能有關。
三、寫作民事訴訟法律文書中心的注意事項
那么,如何圍繞訴訟請求寫好起訴狀、答辯狀和一審判決書?對于起訴狀而言,應結合原告的訴訟目的,寫好訴訟請求,這里的訴訟請求應該注意:(1)列清請求事項。要清晰的列明有幾項訴訟請求,哪些訴訟請求是單一請求,哪些是合并請求;(2)訴訟請求要依法有據。首先要依法明確是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變更之訴;其次請求事項需要依法表述,比如侵權賠償請求中,有人寫的訴訟請求中會出現“車旅費”、“奶粉費”、“精神損失費”。這樣寫其實是不規范的,《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礙;③消除危險;④返還財產;⑤恢復原狀;⑥賠償損失;⑦賠禮道歉;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备鶕陨弦幎,請求事項應該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結合相關司法解釋,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費用可表述為:“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應表述為“精神損害撫慰金”。(3)請求承擔義務的對象要明確。被告是自然人的,要寫其身份證上的姓名,是法人的要寫明其登記注冊的名稱,以明確被告;有些案件中,被告不止一人,這時訴訟請求中,要寫清楚要求哪一個、哪幾個或者是全部被告承擔一個或幾個或全部責任或義務。(4)數額要明確。比如訴訟請求中只寫“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損失”是數額不明確的,這將導致被告無法就數額多少進行答辯,法院無法就判決數額問題判決,所以應寫成比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根據以上4點,將訴訟請求寫的明確、具體、清晰后,應在接下來的事實敘寫與理由論證中僅僅圍繞訴訟請求展開寫作。比如訴訟請求中“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5000元”,那么就要在事實中寫清侵權事實各要素以及就醫情況,在理由闡述中寫明要求賠償醫療費及醫療費數額的法律依據。 對于答辯狀而言,圍繞訴訟請求這個中心寫好法律文書,要有針對性的就訴訟請求進行承認或反駁,其事實和理由的表述也要相應的圍繞訴訟請求展開。對于一審判決書而言,也是要以訴訟請求為中心清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查明案件事實,闡明裁判理由,給出判決結果。
四、討論: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中主要民事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否一致
以上,本文主要提及了一審民事訴訟法律文書中的民事起訴狀、答辯狀、一審判決書圍繞的寫作中心應是訴訟請求。那么,二審與再審民事訴訟主要法律文書寫作中心是否與一審一樣呢?有人可能說,不一樣,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應是“評價原裁判”,這是第一種觀點。第二種觀點認為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應是“評價原裁判”和“訴訟請求”(一審中表述為“訴訟請求”、二審中表述為“上訴請求”、再審中表述為“請求事項”,盡管表述不同,但是在法律文書中的功能和作用是相同的,所以本文為方便論述統一表述為“訴訟請求”)兩個中心。第三種觀點認為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仍應是“訴訟請求”這一個中心。對于以上三種觀點,本文認為第一種觀點以“評價原裁判”指出了二審裁判對一審裁判的法律監督作用,但是忽視了二審、再審中當事人當事人期望解決的根本問題“訴訟請求”。第二種觀點看到了二審、再審裁判要解決的兩個問題,即“評價原裁判”和“訴訟請求”的問題,但是“評價原裁判”已經包含在“訴訟請求”中,如果將這兩點都認定為寫作中心,則有“中心”重復之嫌。所以,本文比較贊同第三種觀點,即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仍應是“訴訟請求”。不過在寫作這一中心時,除了注意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問題,還要注意發揮二審、再審的法律監督作用“評價原裁判”。
綜上,本文認為民事訴訟主要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訴訟請求”,只有圍繞“訴訟請求”對事實和法律進行推敲,展開法律文書的寫作,才可能體現好各個法律文書的功能和作用,實現訴訟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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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陳洪嬌,洛陽師范學院教師,從事法律文書寫作課程教學。
民事訴訟論文3
民事訴訟證據支持中法務會計論文
1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證據支持中的基本現狀
法務會計所提供的民事訴訟證據支持的作用現狀在我國當前的司法模式下,在訴訟程序中專門設立了處理會計問題的司法會計鑒定程序,充當法官的助手,以其會計專業知識來彌補法官在會計專業知識方面的不足。當法務會計人員出庭作出司法鑒定意見和結論時,必須能夠接受當事人及法官的質詢才能作為獨立的訴訟證據參與到法庭調查中,才能有資格參與到民事訴訟證據的認證、質證等法庭調查環節中。
2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證據支持中的主要應用
2.1法務會計人員作為鑒定人參與民事訴訟
法務會計鑒定人身份的產生一般有3種主要方式。
、俳邮苊袷略V訟中其中一方的委托而形成;
、谟擅袷略V訟中的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
、郛旊p方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由法院強行指定。因此,由以上三種方式產生的法務會計人員所出具的證據支持是我國民事訴訟案件的證據之一,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
2.2法務會計人員作為專家輔助人參與民事訴訟
法務會計的另一個身份即專家輔助人。專家輔助人是我國民事訴訟案件中證據制度的一大突破,其職能主要體現在:
①對涉案民事訴訟的專門問題進行說明和詢問;
、趯γ袷略V訟案件中的鑒定人進行詢問。
3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證據支持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3.1服務領域狹窄
民事訴訟案件在現行司法實踐中采取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則,只要當事人不到法院起訴,法院基本上不會主動進行案件的受理,因此很少有會計師事務所關心和涉及法務會計這一服務領域。盡管有少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已經開展了相關的司法會計鑒定工作,但仍存在其公信力不高,說服證明力差,業務量不多,執業標準缺乏等弊端。因此,我國需要從理論層面上來推進法務會計的證據支持研究,進而制定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鑒定標準和法律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增強立法供給,逐漸提高法務會計的訴訟支持力度并擴展其運用范圍,擢升法務會計專家在解決民事訴訟糾紛中的業務能力和水平。
3.2有效認證制度缺失
傳統司法會計鑒定一般都很少涉及法務會計的資格認證制度和鑒定制度,其訴訟證據支持和業務操作范圍標準基本空缺。因此,法務會計人員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鑒別真假信息的能力不夠。除此之外,對于如何幫助當事人計算損失賠償范圍和鑒定標準等方面的制度也不足,并沒有一個具體明確的行為標準來量化相關人員的責任。因此,要建立健全法務會計的專家認證制度,對民事訴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以此來充實法務會計的理論和實踐體系。同時,應廣泛實行法律援助制度,確保社會弱勢群體能夠獲得民事訴訟的司法援助,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3民事訴訟成本制度的滯后
我國民事訴訟成本制度仍然沿用傳統的使用原則,沒有跟上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訴訟成本的提升使得很多正常的訴訟案件無法進行,司法效益得不到保證。相關部門要構建符合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成本制度,取消立案時的訴訟費用標準。同時建立起律師費轉付的制度,鼓勵采取多渠道、多方式解決民事沖突。必要時,還可以建立訴訟保險制度,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將訴訟成本控制到最低水平。綜上所述,法務會計所提供的證據資料應具有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特征,能夠給相關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和執行民事訴訟程序提供有力的司法幫助。
中國國際民事訴訟制度現狀與對策 論文
在中國,晚近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尤其是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常常忽略其中重要的一塊---國際民事訴訟的改革,致使中國的國際民事訴訟制度發展遲緩。在立法方面,目前有關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依舊停留在 20 世紀 80 年代的水平。
從條文數目來說,1982 年 《民事訴訟法 ( 試行) 》第五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有 21 條 ( 第 185-205 條) ; 1991 年 《民事訴訟法》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增加至33 條 ( 第247-269 條) ; 2012 年修訂的 《民事訴訟法》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條文上減少至 25 條( 第 259-283 條) .從條文的內容來說,現有的國際民事訴訟制度基本上是 1982 年 《民事訴訟法( 試行) 》的架構,無論是基本原則還是具體內容,都沒有較大的變化。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中國處于改革開放之初,相對封閉,涉外案件很少。三十多年來,我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已經發生了巨變。當今的中國,經濟總量上位居全球第二,跨境貨物貿易位居全球第一,無人會否認中國在當今國際社會的大國地位。然而,中國國際民事訴訟制度卻沒有能夠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而發展。中國的國際民事訴訟制度該如何發展,國際社會有哪些先例可以借鑒,無疑是一個需要思考的問題。
在國內層面,我們認為,中國海事審判的發展經驗值得總結和推廣。一是因為這是本土化的制度; 二是因為海事審判本身很大一部分就是涉外案件。2014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中國海事審判白皮書 ( 1984-2014) 》指出,三十多年來,我國一審海事案件年收案總數從海事法院成立之初的 100 多件發展今年超 2 萬件,我國已成為世界上受理海事案件數量最多的國家。全國海事一審案件服判息訴率平均達到 90%左右,涉訪上訪比例在千分之一以內,所有海事糾紛案件均能在訴訟程序內化解。不僅如此,我國海事審判還具有較高的國際聲譽和國際影響。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案件的當事人遍及世界 70 多個國家和地區。每年均有上百件與我國原本無任何聯系的海事案件的外國當事人自愿選擇到我國海事法院申請扣船、起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對外宣布,于1997 年提出的在 2010 年之前將我國建設成為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標已經實現。
關于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若干問題探究的論文
一、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基本理論
民事訴訟調解,其含義即人民法院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依照嚴格的訴訟程序,采取調解的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解決民事權益爭議的一種結案方式和訴訟活動。目前在有關民事訴訟的法律規范中,關于民事訴訟的所有步驟的內容都是特定的,不容隨意改變。在調解過程中,一切工作的基礎是在原被告雙方沒有被強迫的情況下客觀有效地進行?v觀歷年的訴訟案例經驗,只要最終判決是以調解的結果結束的,人民群眾大多都滿意這樣的判決,眼被告雙方也不想一直不停的訴訟下去,減少了濫用上訴的現象。重新發回重審的概率也大為降低,最終結案率自然升高。總而言之,法院的調解工作解決了大大小小的糾紛,使廣大人民群眾能夠和睦相處,既加強了司法權威又解決了司法資源浪費的現象,一舉幾得。而對于當今的我們來說,不僅要將這種難得的能力學會,更要將這種益處傳播并去影響身邊的法律人。深化調解的功能將會成為當今乃至未來法律工作者重中之重的`任務。
二、調解制度原則在司法適用中的探析
我國民訴法專門規定了調解制度應當堅持的幾個重要原則,其中比較重要的一項就是自愿和合法原則。這一內容要求在進入調解程序之后,法官能夠做到幾個保證:一是保證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即就是要求在民事訴訟中,法院要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依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訴訟調解的啟動要依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啟動,而調解協議的內容也要依據當事人的合意決定。調解書的簽收原則就是要保證在原被告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簽字。二是保證事實客觀、責任明確的原則。民事訴訟中進行調解工作堅持在原被告雙方都情愿的條件下進行。事實客觀,責任明確是相對于雙方情愿的更深層次的內容,可能會成為調解制度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三是堅持合法原則。凡是涉及訴訟過程中每一環節的進行都要遵循法律已有的規定,調解制度更要起到標榜立樣的作用。每一步的實行都要按照法律的明確指示。
關于民事訴訟法學的現代化轉向研究論文
民事訴訟法學作為法律體系不可分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逐漸提升和對法律的越來越重視,加強民事訴訟法學向現代化的轉向,構建法治社會成為我國重點發展戰略之一。基于此,本文先從成就、當前面臨問題對我國民事訴訟法學進行了相關研究,然后從研究方法論和程序哲學觀兩方面對民事訴訟法學的現代化轉向進行了深入探析。
在法治社會構建工作的不斷推進之下,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成就,這是值得高興的。但在民事訴訟法學向現代化轉向過程中所出現的各種問題卻不容忽視,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限制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向現代化的進一步轉向,必須要從問題根本入手,探索有效解決方法加以解決,這樣民事訴訟法學現代化轉向工作的必經之路。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取得的成就
自新中國成立至今,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已走過了60多年的發展歷程。在這60多年中,從無至有,從零散到基本成型,從基本成型到不斷修訂調整,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取得了重大發展成果,形成了較多的研究資料,積累了較多的經驗方法。這種成就突出體現在民事訴訟法學的三次立法和修法,體現在對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所產生的深刻影響之上,給司法機關解決民事訴訟問題,解決各種疑難問題和司法解決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和智慧。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在我國普及法律教育,傳播現代民事訴訟法律觀念,提升國民訴訟常識與素養中,民事訴訟法學均功不可沒,起到了巨大的正向作用[1]。除此之外,我國民事訴訟法學隨著社會的進步發展日益繁榮,每年在正式學術刊物上發表的與民事訴訟法學相關的論文、專著、書籍等著述接近上千種,國內關于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范圍、研究深度也越來越廣泛,深刻,研究內容更加豐富,研究方法更加多樣,研究視野更加寬廣,這些都極大地推動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快速發展,是取得的重要成就。
論文: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運用
摘 要: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民事訴訟案件似乎在我們的身邊越來越常見,并對我們的生活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伴隨科技與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已經越來越高,它不同于傳統的證據,它具有獨特的表現形式,是當今社會民事訴訟中的一種新型的證據。但是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對電子證據的規定還不夠完善,還有一定的缺陷,致使我國的法學理論以及司法方面的實踐等都嚴重的缺少一個統一的標準,需要在不斷的發展中去完善,并且探索出與法律規定相符合的取證道路,確保在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的真正意義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
關鍵詞 :民事訴訟 電子證據 彩信規則
作者簡介:叢玉紅,北京政法職業學院。
早在2005年的4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就已經開創了我國電子證據專門立法的先河,這一法律的頒布與實施,標志著我國法制對適應現代化建設的新進程有了新的發展與進步,同時,也代表著我國法律的建設與發展更加的完善。隨著近年來電子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技術的普遍應用,我國國內電子商務方面的活動已經越來越多,為此,導致了我國出現了很多新類型的案件,而電子證據的出現,在民事訴訟中有著不可忽視的地位,隨著其不斷的發展,電子證據的地位也越來越突出。但是,由于在電子證據方面的彩信規則中并沒有給予相應的規定,導致了我國在電子證據的相應規定方面村現在很多矛盾,給民事糾紛的處理帶來很大的消極影響。
法律本科生民事訴訟法畢業論文
能力與知識的關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識不是能力,但卻是獲得能力的前提與基礎。而要將知識轉化為能力,需要個體的社會實踐。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大家準備的法律本科生畢業論文。
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問題,而舉證時限問題則是民事訴訟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是民事是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是否承擔不利后果,也影響著法院的辦案效率和質量。所謂舉證時限,即當事人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供證據的期限,也被稱為舉證效力時間。舉證時限制度即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使其主張成立的相應證據,逾期不提出證據則承擔證據失效或失權等不利法律后果的一項民事訴訟期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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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訴訟應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并作出終局決定,進而保持有條不紊的訴訟狀態。民事訴訟法上的訟爭一成不變原則、管轄恒定原則和應訴管轄制度、限制撤訴原則、禁止任意訴訟原則和放棄責問權制度等,這些都是以或主要是以程序安定為價值理想而設計的。①縱觀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庭審是中心環節,而庭審必須依賴于證據,當事人的訴求必須圍繞證據而展開,法官的裁判也須依證據作出。舉證時限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限定舉證的`有效期間,盡量避免因證據的提出不受時間限制而產生的程序動蕩,減少或杜絕重新啟動程序,從而保證程序的安寧和穩定,削弱任意性,以實現裁判的終局性和確定性,更加有效地解決糾紛,保障司法權威。
民事訴訟的目的論文文獻綜述
民事訴訟的目的論文文獻綜述
二、 關于民事訴訟目的研究的意義
民事訴訟目的理論研究的意義,主要在于它為民事訴訟制度設計提供一種基本理念。結合我國今天正在大力推廣的審判方式的改革,以設立民事訴訟制度的客觀需要和民事訴訟本質屬性與規律為基點來重新思考和設定我國民事訴訟目的理論,從而用以指導重構我國科學可行的民事審判模式,有利于進一步推動我國的司法改革。因此,在我國當前民事訴訟目的的研究中,正確把握民事訴訟目的的意義,是我們形成科學的民事訴訟目的觀和構建適合于我國現實國情的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工作。
對民事訴訟目的的研究的重要意義在于:
劉榮軍教授在《民事訴訟的目的與司法的作用》一文中指出,研究民事訴訟目的,對于民事訴訟制度的設立以及完善,不僅具有立法、司法的意義,同時也具有理論和時間的意義。
章武生、關澤勇教授共同撰寫的《論民事訴訟的目的》一文中,更進一步對民事訴訟目的的研究意義進行闡述。民事訴訟目的論屬于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的范疇。而對于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的其它部分來說,目的論又處于一種前提性的位置,其它基礎理論的探討大多都是建立在一定目的論認識基礎上的-雖然論者本人可能并未意識到這一點。由于目的論的這種基礎性、前提性的位置,人們很容易把它看成是距離現實很遠的“空論”,而不愿投注過多的精力。無法否認,目的論很難為司法實踐提供直接的、具體的解釋工具,但這完全不能成為我們否認民事訴訟目的論價值的理由。事實上,正是由于民事訴訟目的論在民事訴訟法學體系中的這種地位,決定了它對民事訴訟的理論研究和制度設計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理論上的意義。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至今仍相當薄弱,這是民事訴訟法學界無法回避的一個事實。而基礎理論研究的不足又是其突出表現;A理論的薄弱,一方面使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無法形成完整的體系,具備獨立的品格;另一方面也因其不能為具體制度的研究提供堅實的理論基礎而制約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整體水平的提高。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的某些部分,如訴權理論、訴訟結構理論、既判力理論等在我國還是受到相當關注的。這些方面的研究,無疑是極有價值的。但我們也看到,關于這些問題的某些爭論實際上沒有取得大的成效,因為學者們常;诓煌那疤崛幷撘恍┫鄬“細節性”的問題。某種目的論被作為一個當然的邏輯起點,而不同學者所持目的論觀點又不一定相同。由此看來,目的論研究的意義就很清楚了:它為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提供了一個更高層次的爭論場所,在這里人們可以把“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什么”作為一個單獨的問題提出來進行探討。因此,作為“民事訴訟理論出發點”的目的論研究的繁榮必然會推動整個民事訴訟法學向縱深發展。
(二)實踐中的意義。目的論研究對于民事訴訟實踐的意義主要在于它可以為民事訴訟制度設計提供一種基本理念。法學是一門應用學科,在應用學科的研究中,理論研究不是最終的目的,再完善的理論構筑,如果對現實沒有任何指導意義,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民事訴訟的理論是為了指導民事訴訟實踐,在這當中,目的論起著為民事訴訟制度設計提供基本理念或曰“指導方向”的作用;诓煌哪康恼撚^點,定會有不同的民事訴訟制度設計。應該明確的是,由于目的論的這種功能,我們在研究時無法完全拋開一個國家具體的國情。盡管目的論研究所具有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使我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進行超越歷史、地域的探討;但每個國家的法制傳統、現實國情及由此決定的法制化階段對法學理論的要求畢竟有所不同。因此,旨在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設計提供基本理念的目的論研究必須結合我國的現實進行。
江偉教授主編的《民事訴訟法》教材中,江偉教授也指出,研究民事訴訟目的,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
目的論的研究可以為民事訴訟法學的其他基本理論提供一個更高層次的理念,從而在對其他基本理論的研究中,在民事訴訟的出發點上獲得共識,推到其他基本理論向縱深發展。
目的論的研究,可以為我過民事訴訟立法的完善提供一個基本指導方向。盡管目的論的研究具有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使我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進行超越歷史、地域的研究,但每個國家的法律文化傳統、法制化進程對法律理論的要求畢竟有所不同,因此,旨在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進行設計提供基本指導方向的目的論研究必須針對我國國情。
目的論的研究,可以為法官進行法律解釋提供方向性指導,在成文法不甚完善的國家(我過亦是),這種指導尤為重要。目的論的這一功能和它為設計民事訴訟制度提供基本指導方向的功能是緊密結合、相輔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