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法的論文
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論文一般由題名、作者、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等部分組成。論文在形式上是屬于議論文的,但它與一般議論文不同,它必須是有自己的理論系統的,應對大量的事實、材料進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
民法演進的社會歷史背景研究論文
無論是在學習還是在工作中,大家都寫過論文,肯定對各類論文都很熟悉吧,通過論文寫作可以培養我們獨立思考和創新的能力。還是對論文一籌莫展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民法演進的社會歷史背景研究論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全文如下:
在古羅馬時代,羅馬法學家就進行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此后,在羅馬私法的基礎上西方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又不斷進行編纂,并以此形成了大陸國家民法突出的法系特點。因此,作為部門法形成的民法的歷史背景,實質是指以羅馬法為基礎的西方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的制定、繼受和演進過程。
一、羅馬時代的歷史基礎
在古希臘,就出現了對財產權性質和范圍的規定,許多城邦國家的法律規定以多種公開宣布的方式進行不動產產權的讓渡。在羅馬法時期,奴隸主支配著奴隸,家長支配著家屬,丈夫支配著妻子;在封建社會,人與人的關系也是以對土地占有為基礎的人身依附關系和以宗親、家族為核心的宗法等級制度為基礎的。①因此,在這種歷史背景下,羅馬法得以產生,并成為了民法演進歷史基礎。
羅馬法,是公元前6世紀至公元7世紀古羅馬奴隸制社會法律的總稱。最早的羅馬成文法是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銅表法》。公元6世紀東羅馬皇帝優士丁尼組織進行了大規模的羅馬法編纂,對先前時代的羅馬法進行了系統綜述,為后世法律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優士丁尼的法典編纂著作包括三個部分:《法學階梯》或稱《原理》、《學說匯纂》或稱《潘得克吞》《優士丁尼修正法典》。在這三部分之外,傳統上又加上了在私人所作匯集基礎上完成的《新律》,優士丁尼所完成的法典編纂及《新律》,自十二三世紀起被稱為《國法大全》(也譯為《民法大全》或《羅馬法大全》)。這些法律仍是諸法合體。依羅馬法學家公法私法劃分的理論,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②其中私法即是民法的基礎。
民法沖突解決中的利益衡量論文
在學習和工作中,大家都跟論文打過交道吧,論文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寫一篇優秀的論文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民法沖突解決中的利益衡量論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法沖突解決中的利益衡量論文
關鍵詞:法律沖突、利益衡量、價值判斷
內容提要:社會主體多元化的利益沖突是民法視角下沖突的根本成因。通過利益衡量可以明確民法預設的秩序價值目標的所在,其方法論意義不容忽視。在長期復雜的司法適用過程中,漸次形成達致統一的規律性的處理方案,才能避免個案中利益衡量的恣意可能性,從而把超越文本上法律的利益衡量機制變成法律秩序的一個環節,而不是超越法律秩序的特例。在解釋適用民法規范進行裁判的過程中,裁判者應該按照一定的論證規則和程序進行裁判,即按照法律秩序下的妥當邏輯和方法去論證其所堅持的價值取向的正當性和裁判結果的正確性。
引言
研究民法沖突的難點在于由于調整對象的復雜性而導致的法律沖突的復雜性!白鳛樯鐣卫淼墓ぞ,民法就是通過對特定類型沖突的利益關系設置相應的協調規則,以實現其組織社會秩序的功能。”民法學視角下沖突也被闡釋為民事權利沖突,“權利不是一種純客觀的東西,也不是一種純主觀的東西,而是一種主客觀相結合的產物。這種主客觀具體而言,就是利益和價值(或價值觀)。利益代表了客觀的根由,價值代表了主觀的需求……權利沖突的實質就是利益的沖突和價值的沖突”,從不同的層次揭示權利沖突歸納民法沖突的類型可以概括為法規范沖突、法價值沖突和法益沖突。國外對民法學視角下的沖突解決路徑主要表現為關于民法方法論的探討,以德國和日本的理論研究較為深人和發達,形成了體系嚴謹的民法解釋學。以利益衡量論為名的相關理論就是民法解釋學中比較有影響力的理論之一,在裁判形成中價值判斷先行的認識被有意無意的普遍認同,而在法學研究上也有功能主義傾向的表現。這根源于社會條件的變化日益迅速而導致既有法律秩序與社會生活實際的不協調,社會生活方式的多樣化和價值多元化乃至價值體系的迅速變化等使得利益衡量成為必然路徑,但又是難以在實踐中操作的“理想”工具。
研究生民法論文格式
論文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以學生所學專業課的內容為主,不應脫離專業范圍,要有一定的綜合性,以下就是由編輯為您提供的研究生民法論文格式。
1.論文格式題目:
題目應當簡明、具體、確切地反映出本文的特定內容,一般不宜超過20字,如果題目語意未盡,用副題補充說明。
2.論文格式作者:
署名的'作者只限于那些選定研究課題和制訂研究方案、直接參加全部或主要研究工作、做出主要貢獻,并了解論文報告的全部內容,能對全部內容負責解答的人。其他參加工作的人員,可列入附注或致謝部分。
3.論文格式摘要:
摘要應具有獨立性和自含性,有數據結論,是一篇完整的短文。摘要一般200-300字.摘要中不用圖、表、化學結構式、非公知公用的符號和術語。
民法論文格式
論文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以學生所學專業課的內容為主,不應脫離專業范圍,要有一定的綜合性,以下就是由編輯老師為您提供的本科生民法論文格式。
正文
字數一般不少于3萬。論文正文是文章的主體,一般由標題、文字敘述、圖表、公式和數據等部分構成。寫作形式可因學科要求和研究課題的性質不同而異。
在研究過程中,對某一著作或論文的整體參考與借鑒。
附錄
致謝
致謝對象限于對課題研究、學位論文完成等方面有較重要幫助的人員。
基本格式
標題
(1)一般分三級標題。具體要求如下:
一級標題:黑體,三號或16pt,段前、段后間距為1行;
二級標題:黑體,四號或14pt,段前、段后間距為1行;
三級標題:黑體,小四號或12pt,段前、段后間距為1行。
上述段前、段后間距可適當調節,以便于控制正文合適的`換頁位置。
(2)可以用 章、節 1、1.1 等形式。使用章節標示的格式如下:
第一章 □□□□□(一級標題,居中,單列一行)
第一節 □□□□□(二級標題,空兩格左對齊,單列一行)
一□□□□□(三級標題,同二級標題)
可采用其他格式,要求不變。其它級次標題或需突出的重點,可用五號黑體(或加粗),可單列一行,也可放在段首。
法學論文:試析民法課堂實踐教學的探索與思考
[摘要]民法在法學課程體系中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加強民法課堂教學尤其是實踐教學的效果也一直被學者們所關注。在傳統民法課堂中,應積極創新和改革各類實踐教學手段,有效提升課堂教學效果,不斷激發學生學習民法的熱情,達到教學目的。
關鍵字: 民法民法課堂實踐教學
民法是一門實踐性和應用性極強的學科,也是法學課程中極為復雜和晦澀的科目之一。在教學中,如何適用教學方法,提高課堂教學效果變得尤為重要,在過去的幾年中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等實踐教學方法經常被提及,但民法的課堂教學中究竟怎樣擴充各類實踐教學的內涵,提升教學效果值得深思。
民法在現實生活中的適用范圍極其廣泛,集中反映經濟利益與人身利益最為直接、最為普遍的關系。目前雖不同學校和專業的學生民法課時差異較大,但其課堂教學多為教師精細講解概念、學生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和原理,偶爾會穿插一些案例進行說明,終未能突破從理論到理論的限制。這對于初學民法的學生,容易產生厭學情緒,更易被紛繁復雜的民法術語所困惑。
一、案例教學在民法課堂中的選擇性運用
案例教學最早起源于19世紀70年代哈佛法學院對學生的職業訓練中。1875年,哈佛法學院首任院長克里斯托弗?哥倫布?蘭德爾,明確提出把案例法應用于法學教育,認為案例能夠成為理論法學最為有力的媒介,唯有通過仔細分析法官在判決重要案件時的推理過程,方能洞悉潛在的法律原理。有學者認為,“所謂案例教學是教育者根據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為基本教學資料,將學習者引入教學實踐情境中,通過師生之間、生生之間的多向互動,平等對話和積極研討等方式,從而提高學習者面對復雜教育情境的決策能力和行動能力的一系列教學方式的總和,它不僅強調教師的教,更強調學生的學,要求教師和學生的角色都要有相當大程度的轉變。”i案例教學其實質在于情境運用和師生互動,這對培養和提高法學學生理解及運用法律的能力,推動教學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民法論文 物權于債權的關系
物權與債權是民法中關于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兩者之間既存在密切聯系,又有著顯而易見的區別。筆者就物權與債權這兩種財產權之間的關系進行以下分析。
一、 物權與債權概念的分析。
物權的概念起源于羅馬法,為中世紀注釋法學家在解釋羅馬法時所創立,即從對物之訴和對人之訴中,引申出了“物權”和“債權”的概念。“物權”和“債權”這兩個概念,學者觀點不一。對此,筆者從下面兩方面對其進行分析:
其一,物權的本質是一種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物權的權利人對依法歸其所有的物,可以完全以自己的意志直接占有、使用。但僅僅對物的直接占有、使用并不是物權人的目的。物權人對物的支配權,實質上是物權人從該物上獲得一定利益的手段。故物權人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支配方式。因此,物權人可以將依法取得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物權的全部利益部分出讓給他人,以增加物權人從該物上獲得的利益。例如:房屋所有人可以將自己多余的住房出租給他人,即將自己對房屋這一所有物的用益物權(房屋的使用價值或利用價值)出讓,以獲得一定的收益,但標的物(房屋)的所有權人并沒有改變。而當物權人將自己的特定物用作債的擔保,在屆期不清償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該擔保物,就其價款獲得債務的清償。此時,該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已發生了變更,但原物權人享有的是物權交換價值的利益,同樣也是其對該物享有的一種支配權。作為債權的權利人,并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意志實現其權利,而必須借助于債務人的特定行為,即債權人不能直接取得其權利所體現的利益,而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自己的一定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規定,出賣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交貨,在交貨期到來時,買受人只享有請求出賣人交貨的權利,而不能直接支配出賣人的貨物,即買受人只享有債權而不享有物權。
其二,物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債權則是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的權利。根據一物一權原則,某一特定物只能有一個物權人,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自己支配之物給予的侵害、妨害與干涉,在物權受到他人侵害時,物權人得主張物上請求權,以排除他人侵害,恢復物權之圓滿狀態。物權的權利人是確定的,而義務人是不確定的,權利人的權利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義務人。故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對世權。而債權只是特定人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只能對抗特定的義務人(債務人),即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故債權人又被稱為對人權。
民法補充債務相關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
我國在民法體系的研究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也在不斷完善,但是針對補充債務的問題研究,現在還存在著許多未知的因素。補充債務的實踐形態可以分為兩種,即完全補充債務和不完全補充債務。補充債務在侵權法領域的擴張使其與傳統民法理論上的不真正連帶債務發生了競合。通過比較可以發現,補充債務一般要比不真正連帶債務更加合理和經濟。本文就民法上的補充債務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
關鍵詞:
民法;補充債務;問題
債務關系是現實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民事訴訟關系,由于債務的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分類比較細化,導致現在的民法通則中,相關的細節還未完善,針對這種狀況的出現,應該制定相關的補充債務條款進行說明和分析,以此來保證法律相關的權威性和一致性,維護當事人的相關利益。
一、補充債務的一般規則構成
針對我國現實的狀況中顯示,補充債務的相關法規還未完善,我國只能借鑒其他國家的文獻進行分析和研究。在瑞士法典的第51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侵權補充的兩方面的內容:
(一)責任人的個數不同在承擔相關責任上有先后的順序安排。
(二)不同的責任人之間的追償關系類推方法適合在有關共同致害人的責任相關規則中。
根據瑞士以及其他國家的相關債務民法的補充說明上,可以分析出在我國的民法補充債務說明可以分為以下幾方面:
(一)多數人承擔同一債務的問題在民法的補充債務中,由于是不同承擔人承擔債務的關系,所以,就存在著同一主體不同財產之間的債務劃分狀況。對比我國現在的民法狀況,由《合同法》舉例說明,在合伙人的債務出現還款項目時,應該先使用合伙人自身的財產去清償,如果還有遺漏的狀況,才可以使用合伙人合伙產業中的自己份額進行償還。
對我國《民法》中不當得利問題的分析論文
所謂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
一、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
(一)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后剩余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具體而言,取得財產利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范圍。包括:(1)取得財產權或其他財產利益,例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等。占有在我國雖非一種權利,但通說認為占有是一種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法律上的地位,通過占有亦可獲得財產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當得利。
2.財產權的擴張或效力的加強,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張了行使權利標的范圍或效力范圍,也屬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權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權依次上升。(3)權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負擔消滅,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權消滅,對所有人也屬一種得利。
3.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包括:(1)債務的減少或消滅。債務人以其總財產為一般債權提供擔保,債務的減少或消滅,使債務人原本應履行債務的負擔減少或解除,對他而言,也是得利。(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未設定。(3)勞務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據與乙簽訂的勞動合同為其提供勞務,后該勞動合同因違反勞動法而被宣告無效,乙因甲提供的勞務而受有利益。無合法權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淺析骨灰的相關民法問題論文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一些新型案件逐漸涌現出來。涉及骨灰糾紛的案件就是其中的典型,有關骨灰的相關民法問題,我國尚未形成專門的立法,且專家學者對此類案件的看法各有不同,法院判決也沒有統一的依據;诖耍疚膹娜齻方面入手來分析骨灰“糾紛”案件中的突出問題,從而對實踐提供一些參考。
一、骨灰是否屬于物權的客體
學界有“骨灰物權說”,實際上是指將骨灰納入物權法體系,通過現行物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規則規制骨灰糾紛案件的處理。但是該學說在現行法視野下存在如下三點不足:
第一,骨灰物權說突破了我國民法關于物之定義,雖然我國物權法并沒有明確對“物”進行定義,但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物,一般具備以下屬性:(1)非人格性;(2)原則上須有有體性;(3)可支配性;(4)獨立性;(5)有用性。將骨灰定義為民法上的物,最大的理論障礙是物之“非人格性”和“有用性”。該觀點認為,“人格權”或“人格利益”其權利主體為擁有生命的人,人一旦死亡,作為人身遺存的骨灰,并不具有人格屬性。不過現行法律已經承認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無形的人格利益的保護。關于“有用性”,骨灰物權說主要認為,骨灰之有用性主要體現在其精神價值層面,基于此應將骨灰納入物權法保護領域。但卻不能骨灰納入物權法“物”的范疇。第二,從現行法律角度看,物權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在物權法中規定了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沒有關于骨灰作為物權客體的規定。物權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泵穹ㄍ▌t沒有關于骨灰作為物權客體的規定。第三,按照繼承法,遺囑繼承之物須是死者生前所有之物,骨灰在死者生前并不客觀存在,死者無法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賦予被繼承人處置骨灰的相應權利。因此,現行法律不承認骨灰屬于物權的客體。
高!懊穹▽W”課程網絡教學模式探析論文
文章基于對網絡環境下“民法學”專題課程教學模式實踐的分析,闡述了民法學網絡教學的理由,梳理了網絡教學與傳統模式的利弊,從而說明網絡環境下教學模式改革的必要性,繼而提出網絡環境中師生教授和學習“民法學”的操作方法,總結實踐中的利弊,并提出完善建議。以期通過“民法學”網絡教學的實踐與研究,推動高等院校網絡環境下的課程教學模式改革。
1 “民法學”課程網絡教學模式的提出
筆者從事“民法學”一線教學工作二十余載,親眼目睹了互聯網科技對于專業課程教學、學習的深刻影響。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無線網絡的普及,校園局域網更是為學生的課業學習提供了更多便利。從計算機終端發展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終端,高端科技不但帶來豐富信息與諸多便利,也更加能迎合高校學生年齡層面人群的需求。然而高校的網絡環境教學還未得到普及,以傳統方式教授“民法學”課程,一方面使學生難以掌握民法學科復雜多樣的學科知識,另一方面單純單方面地以教師為主導的課堂因為缺少師生間的互動,難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在這種環境下,利用互聯網豐富的資源,和教師、學生對科技的熟練掌握與濃厚興趣,新型網絡“民法學”教學勢在必行。
2 網絡環境下“民法學”教學改革內容
2.1 顛覆傳統教學模式——建立“翻轉課堂”
“翻轉課堂”就是要改變傳統教學模式,教師不再是課堂上的權威,也不是傳授知識的主要來源。網絡環境下教學過程是師生雙方共同作用的過程,學生是學習活動的主體,教師是教學活動的主導。要以“主導—主體”式教與學的理論為指導,在教學中充分體現學生的自主意識和主體地位,徹底改變傳統模式下教與學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