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論文
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它包括學年論文、畢業論文、學位論文、科技論文、成果論文等,論文一般由題名、作者、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等部分組成,其中部分組成可有可無。
知識產權法論文1
工科研究生是否應該開設知識產權法學課程,應該如何開設,其教學方法和教學內容又該如何安排,以取得理想的學習效果,一直是工科高?紤]的問題。本文結合河南工業大學工科研究生開設知識產權法學課程的實踐,試圖回答上述問題。
一、課程開設的必要性。
(一)戰略需要。
20xx 年 6 月 5 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以下簡稱 《綱要》),關于戰略措施中明確提出:“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建設若干國家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基地。加快建設高水平的知識產權師資隊伍。設立知識產權二級學科,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設立知識產權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大規模培養各級各類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重點培養企業急需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中介服務人才!庇痔岢觯骸巴七M知識產權文化建設。在高等學校開設知識產權相關課程,將知識產權教育納入高校學生素質教育體系。
制定并實施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普及教育計劃,將知識產權內容納入中小學教育課程體系!薄秳傄访鞔_要求高等學校開設知識產權法學課程,培養知識產權專門人才。
(二)政策要求。
20xx年,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頒發4號文件,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其中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培養明確指出:
“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提高廣大師生的知識產權素養。高等學校要在《法律基礎》等相關課程中增加知識產權方面的內容,并積極創造條件為本科生和研究生單獨開設知識產權課程!薄霸鲈O知識產權專業研究生學位授予點。
鼓勵有相應條件的高等學校整合教學資源,設立知識產權法學或知識產權管理學相關碩士點、博士點,提升知識產權的學科地位。”“加強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和專業人才培訓,為國家提供急需的涉外知識產權人才。有條件的高校要開展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積極為企業和中介機構培養專業工作者。努力建設一支精通國內外知識產權規則的高級專業人才隊伍,將知識產權作為優先考慮的公派留學專業領域,盡快為國家輸送一批涉外知識產權人才!
。ㄈ┬蝿莺魡。
《綱要》提出,要“大規模培養各級各類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重點培養企業急需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中介服務人才”“到20xx 年,把我國建設成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較高的國家”.并強調推動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所必需的知識產權中介(包括專利代理、商標代理、版權代理、植物新品種代理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代理等) 制度是戰略發展的重點之一,其所列舉的知識產權戰略之“專項任務”中,能最大化促進技術創新的專利制度位列榜首,顯然,專利代理制度必然會在所有知識產權中介制度中率先發力。
從上述可見,我國對知識產權人才需求較大,尤其對有工科背景又具備知識產權知識的人才需求迫切,主要是從事專利審查、專利工程師、專利代理師等職業的人才。
為此,形勢呼喚工科高校,以專利代理人制度為導向,以知識產權法學課程的改進為依托,重新思考我國理工類院校法學教育方向,提出一種新的法律與技術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
二、課程模式的國際化。
美國與日本是全球公認的兩大知識產權強國,它們在知識產權高等教育實踐的有益探索和豐富經驗,值得我國學習與借鑒。
美、日兩國均充分發揮大學,包括理工院校,作為知識產權高等教育的主體作用,尤為值得關注。美國 40%的經濟增長源于知識產權產業,從業人數 1800 萬,高素質的知識產權專門人才 5 萬。美國的知識產權高等教育始于 20 世紀 80 年代。其做法是:最初由大學普遍開設 MOT(技術轉移)課程,介紹知識產權知識;后來發展到依靠大學設立的法學院來承擔知識產權教育工作。目前,美國律師協會認可的 183 所法學院,都提供正式的知識產權教育,招收理工科為主的非法律專業的本科畢業生,學制 3~6 年,畢業時授予法律博士學位(Juri sDoct or,J·D);對于獲得 J·D學位的學生、在職法律從業者以及外國留學進修人才,則提供 9 個月或1年的知識產權專業方向LL·M(法學碩士)教育。
與美國知識產權高等教育相同,日本的大學法學院也承擔著知識產權高等教學工作。但不同的是,日本還有另外一個專門承擔知識產權高等教育的機構---日本政府特許廳(J PO)及其知識產權培訓所。換句話說,日本有兩大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機構:其一,1958 年設立的日本政府特許廳(J PO)及其知識產權培訓所。
提供行政管理、審查員、復審員課程以及為高等教育機構編制并免費提供知識產權教材,內容涵蓋實用新型、工業設計、商標、技術轉移(專利許可)等。其二,大學法學院。日本九州大學法學院1994 年秋首設知識產權專業方向課程---國際經濟與商業法律碩士課程,20xx 年開始招收知識產權法專業本科生和研究生。
至今,日本有68所法學院全部提供知識產權法教育課程。在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方面,德國模式具有三大亮點:首先,注重理論和實踐相結合,這在歐盟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次,除了專業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外,德國企業還十分重視對員工進行知識產權知識教育以及培養知識產權專業管理人才。最后,德國擁有享譽全球世界知識產權界的研究中心---德國慕尼黑馬普知識產權研究所,這是最大的亮點。
實踐經驗培養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先進國家的相關教學模式。日本有些學校以企業和非營利性法人的要求來確定課程內容;德國慕尼黑知識產權法中心,其課程內容不僅有法學導論,還有歐洲國家知識產權法學的幾乎所有領域、相關法律領域以及企業創立和技術管理方面的課程;英國的知識產權法學學員,每一個人都要求從事一項專利申請工作,要求法律背景與非法律背景的學員相互協作;美國的判例教學法要求學生閱讀分析他們學習的每門功課中上百個已公布的法庭判決,多數老師講課并不多,而是與學生就某個問題在課堂內外展開辯論。
三、課程內容的實用性。
知識產權法學教學應重視教學內容的合理設計與變革,以確保教學內容的科學性與新穎性。一般意義來看,知識產權法學教學應注重基礎理論的講授,使課程具有一定底蘊。應把教改教研成果或學科最新發展成果、實際應用成果引入教學。
課程內容經典與現代的關系要處理得當,既要注重課程基礎理論的講授,又要重視知識產權法基本制度的講解;既要注重傳統知識產權法主體內容的講授,又要重視新型知識產權制度的講授;既要注重國內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理論的講授,又要重視域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理論及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等方面的介紹;既要有常規的教學內容,又要有專題研究的內容。
在河南工業大學,從20xx年開始,為了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將知識產權法學課程確定為工科研究生的一門必修課,32個學時。
在有限的課時內,如何設定要講授的內容,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將知識產權法學的全部內容作為教學任務,一是學時不夠,二是學習不透。因此,如何聯系工科研究生的專業、就業等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確定講述內容是一個十分現實的問題。通過調研和面向研究生的問卷調查,我們將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的內容確定了 1: 6: 3 的比例,以專利法為重點,兼顧知識產權法課程的體系完整性。在課程內容安排上,采用提問式標題,如專利法課程內容,第一講是“什么是專利”,第二講是“什么樣的發明創造可以申請專利”,第三講是“如何申請專利”,第四講是“專利權包括哪些內容”,等等,這樣做,老師講授和學生學習的目的都十分明確。
四、課程講授的研習法。
知識產權法學教學方法方面存在著兩種模式:一是純粹理論化,即高校知識產權法學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完全講授知識產權法學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忽略知識產權立法動態及相關案例講授,并未真正領悟與掌握知識產權法學的精髓。
二是純粹實務化,即高校知識產權法學教師在講授知識產權法學課程時,完全運用“以案說法”的教學方法,而忽視了知識產權基本理念、基本原理以及基礎知識的講授與傳播,使得學生只記住了案例,但并沒了解和掌握知識產權法學基礎知識。
為此,筆者建議將案例教學方法改革轉型為實例研習的教學方法。
所謂實例研習,即通過對現實生活中發生的真實案例進行分析,對與案例相關的理論知識進行研究來學習的一種教學和學習方法。此種教學方法的目的在于通過教學過程,培養學生對法律解釋、漏洞補充、法律續造等法學方法的掌握,訓練學生的法律思維,增進學生處理法律問題的能力。
知識產權法教學引入實例研習法的意義重大。
第一,知識產權法與其他部門法相比,內容較多,不僅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還涉及商業秘密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計算機軟件保護和植物新品種保護等。由于這些法律各有特點,作為缺少法律基礎的工科研究生來講,理解起來難度較大,加上知識產權法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法律修改又比較頻繁,因此,引入案例研習法勢在必行。第二,實例研習法強調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鼓勵學生主動參與課堂教學,有利于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第三,實例研習法不僅有利于突出重點、分散難點,還可以將復雜問題簡單化、直觀化、形象化,提高學生認識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通過對案例的研習來學習知識,能夠讓復雜的問題更加直觀,便于學生對知識的理解。
實例研習方法是對案例教學方法的深度運用。如何實施實例研習的教學方法?筆者認為:第一,結合每一講的知識點、重點和難點尋找最新、最典型的案例,講授之前先放案例,然后就案例提出若干問題,分別布置給幾位同學回答,必要時還可請幾位同學就案例提出新問題;第二,就本講內容,運用理論、概念及解讀、法條等進行講解;第三,在課堂研習中,回答問題的同學依據法條進行分析,分析的結果再請同學進行評析;第四,請同學們就案例提出新的問題,老師結合已有問題和新的問題一并回答。
綜上所述,要成功實施實例研習的教學方法,需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講授的老師必須做到對講授的內容沒有盲點,學生無論有任何問題,都能夠給出滿意的回答;二是培養學生課下預習和課堂跟上老師分析節奏的良好習慣;三是運用實例研習方法并不排斥其他教學方法,如對復雜的問題采用案例研習方法,對一般問題仍然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方法。
知識產權法論文2
摘要:法典化的知識產權法是民法法典化運動中的一部分,它既實現了知識產權法與民法典的有效連接,又能夠在民法典之外建立一個專門的法典,也被人們稱為“入典”、“成典”問題。本文主要闡述了民法法典化運動中的知識產權法,希望我國的知識產權法能夠更加的完善,可以保護更多人的知識產權利益。
關鍵詞::民法;法典化運動;知識產權法
民法典的編輯、纂寫過程也是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過程,它不但體現了知識產權法和現代民法典的融合,還體現除了前者在追隨后者的步伐,F階段,我國知識產權界將法典化運動分為兩步,一是在民法典中發展知識產權的“入典”問題,二是完善知識產權法體系化建設的“成典”問題。無論是哪一問題,都要對其進行再造。
一、知識產權法的“入典”
知識產權法是時代發展的產物。從1623年英國的《壟斷法規》到1709年的著作權法律《安娜法令》,再到1857年法國的商標法等,這些都是世界近代知識產權法律的開端。從歐洲的歷史發展來看,知識產權法大致是依賴兩種法系的支撐,一是英國體系,二是大陸法系。從世界的發展史上看,近代知識產權法的發源地在英國。因為英國、美國、法國等國家都有自己獨特的法律,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民法,所以民法典誕生。同時,英國在對知識財產進行確認時,也將具體的財產轉為了抽象的財產觀,進而衍生出了一種非物質財產權,這種非物質的財產權就是知識產權。在近代,一些歐洲的大陸國家在編寫民法典時,大多是將財產的物質化轉為債權化。在19世紀,第一次民法典的編篡運動正式開展,在此活動中,不論是法國的《法國民法典》,還是德國的《德國民法典》,都是以羅馬法為基準進行編纂的,并且都是將事物當作客觀主體,以所有權作為其制度編篡的核心,將物權與債權作為其主要內容來建立財產權體系[1]。另外,知識產權是一個區別于傳統無形財產權的新型財產權,對其私權進行歸類處理。不僅是重造了傳統財產權,而且也為其進入民法典打好了理論基礎。在處理知識產權法“入典”問題時,按照民法典的編篡體系來說,大致分為納入式、糅合式及鏈接式三種。納入式是指把知識產權法完全融入到民法典中,并將其在民法典中自成一篇,《俄羅斯民法典》是納入式中最典型的代表。糅合式是指把治產權當作無形的物權,將其與一般的物權相融合,雖然與納入式一樣都是將其完全放入民法典中,但是糅合式并沒有將其獨寫一章,《蒙古民法典》是糅合式最典型的代表。鏈接式是指利用民法典中的一些有關法律對知識產權進行總結概括,但知識產權自身依舊單獨立法,《意大利民法典》是鏈接式最典型的代表。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正在慢慢的嘗試將知識產權法編入其中,這也表現了民法典的進步及其創新性。與此同時,也凸顯了知識產權法的思維,使其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民事權利體系。
二、知識產權法的“成典”
知識產權法的發展過程是動態化的,自從其增添了抽象化的非物質財產權,在各大領域被廣泛的應用,像是文學領域的著作權,科技領域的專利權,又或是生產領域的商標權等,無不體現著知識產權法的身影。在19世紀下半期,知識產權法漸漸地開始體系化建設,將專利權、商標權合并為工業產權,此舉動也被當時的國際立法文件認可,最有代表的法律就是《巴黎公約》。將知識產權進行體系化建設,不僅為其理論分析提供了工具,并且它也是編纂民法典的理論基礎。這主要體現在財產權框架中的知識產權及知識理論自身形成的體系兩個方面。因為羅馬法建成以來,人們對于財產只限于對物體的認知,使財產制度物質化,但是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進步,財產的種類也越發抽象,進而使人們對財產有了更深的認識,形成了知識產權體系化。另外,知識產權體系化的基礎是非物質化的利益,像是著作權、商標權等,當對其進行編篡時會利用這些原始權利作為模板,將知識產權進行地域性、時間性、專有性處理[2]。知識產權從其理論化建設過渡到制度化建設時,也可以稱是法學到法典的轉變。另外,當知識產權的立法從單行法轉為法典法時,這一改變成為民法法典化運動的主要方向。將知識產權進行法典化,不僅能體現出人們想要追求理想的理性制度,還能夠表現出不同國家的實際國情及國際趨勢的變動。對于國情來說,立法者想要將知識產權法相統一,因為在知識產權法沒有誕生時,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較為混亂,還會出現法律相沖突的表現;其次將其進行法典化,有助于對知識產權進行集中化管理,將分散的知識產權進行統一管理,能夠有效的完善知識產權法,進而解決了知識產權法的“成典”問題。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為了維護民族團結及國家長治久安,我國就要在現行的法律上對法律進行完善,從而加強法律的公正性及威嚴性。隨著我國社會發展進程的加快,將知識產權法法典化是必經階段,但是法律的整改不能一蹴而就。因此,現階段要為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提供有力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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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馬一德.知識產權法與民法的關系———以公序良俗為連接點[J].知識產權,20xx(10):26-29.
知識產權法論文3
摘要:近現代思想家以形而上學作為哲學分析工具,回答了知識產權制度的一般性問題,為我們論證知識財產的無形性特征、知識產權的合理性理由、知識產權法的公益性原則提供了法哲學依據。
關鍵詞:“社會公意”理論、“自由意志”理論、“財產人格”理論、“抽象物”理論
從知識財富到知識產權,不僅是一個制度設計與規范適用的法律問題,也是一個具有深刻理論內涵的學理問題。諸如知識成為財產權對象的依據、知識財富占有狀態與權利形式、知識產權制度的社會功用及目標等,無一不是知識產權法哲學理論研究的對象。
一、在這一領域,近現代的思想家們都提出了自己的財產權理論,為知識產權制度構建了相應的學理基礎。筆者曾對經濟學家關于知識產權制度的經濟學分析作出評介,包括洛克、斯密的“勞動價值”理論、薩伊的“無形產品”理論、麥克勞德、凡勃倫的“無形財產”理論以及考特、尤倫的“知識產品”理論等。
、俦疚恼摷暗闹饕欠ㄕ軐W家對知識產權的哲學分析,希冀為我們研究知識產權制度一般性問題提供一種新的解讀方式。盧梭的“社會公意”理論 盧梭是18世紀法國卓越的啟蒙思想家。《社會契約論》作為世界思想史上的重要經典文獻:在政治上,為法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論綱領;在私法上,則為新興資本主義的財產權制度構筑了哲學基礎。盧梭的財產觀不同于以往的“財產自然權利”學說。以洛克為代表的傳統財產權理論可以分解為“先占、需求和勞動”三個要素:“首先,這塊土地還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們只能占有為維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數量;第三,人們之占有這塊土地不能憑一種空洞的儀式,而是要憑勞動與耕耘,這是在缺乏法理根據時,所有權能受到別人尊重的惟一標志。”
、诒R梭對這種財產權理論進行了批評,在他看來,三要素的滿足只是占有事實的成立,而不足以表明財產權的成立。在這種批判的基礎上,盧梭提出了以社會契約為基礎、以社會公意為依據的新的財產觀。按照自然法的原則,人們要在完全平等的基礎上自愿結合,通過社會契約建立國家,制定法律以便保護每個人的天賦權利,包括自由、生命與財產。他具體描述了人類形成社會契約進入國家狀態后的財產制度:“人類由于社會契約而喪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
、墼谶@里,盧梭對自然狀態下的自由和權利與社會契約下的自由和權利作了嚴格的區別。在盧梭的理論視野中,前者僅作為一種事實狀況而存在,后者才是一種受到保護的法律利益。概言之,自然狀態下對物的控制、支配的事實,是無“權利”可言的。盧梭的財產觀的核心是“社會公意”理論。他首先對“公意”與“眾意”作出區分:“公意只著眼于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著眼于私人的利益,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但是,除掉這些個別意志間正負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則剩下的總和仍然是公意。”
、馨凑账恼f法,公意就是公民多數的意思,因為他們為了自身的利益,總要考慮到社會多數人的利益。關于公意與法律的關系,盧梭提出了自己的見解:法律是由國家主權者制定的,由于主權屬于人民,因而法律乃是公意的行為,是主權者的行為和“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
⑤簡言之,法律體現的主權者(人民)意志就是公意。在這里,盧梭將財產權的依據歸結為社會公意。他說:“我們必須很好地區別僅僅以個人的力量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與被公意所約束著的社會的自由;并區別僅僅是由于強力的結果或者是最先占有權而形成的享有權,與只能是根據正式的權利而奠定的所有權!
、奘置黠@,財產的自然占有狀況,只是享有權,它以個人強力或先占為依據。只是在進入國家狀態之后,由于體現社會公意的法律所作用的結果,才使得對物的占有事實成為正式的財產權利即所有權。由此可見,關于財產權成立的依據,盧梭的解釋較之于他的前人更進了一步。盧梭的理論貢獻還在于他關于財產權的正義理念。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財產權利義務的對等。盧梭主張正義和財產的概念同時產生,把正義和財產權聯結在一起,其意義在于創立一種規范,即在社會的范圍尊重他人財產權的習俗。在他看來,所有權一經確定,就使財產成為真正的權利,也同時產生對個人的限制。每個人都天然有權取得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八哪欠菀唤洿_定,他就應該以此為限,并且對集體不能再有任何更多的權利!
⑦“人們尊重這種權利的,更多地倒是并不屬于自己所有的東西,而是屬于別人所有的東西!
⑧在盧梭的哲學觀念中,財產權受到尊重與保護的社會秩序是符合正義法則的,這種正義的法則需有人人遵守,“需要有約定和法律把權利義務結合在一起,并使正義能符合于它的目的”。
⑨財產權利的平等。在盧梭的財產理論中,平等這個名詞絕不是指財富的程度應該絕對相等。他并非要絕對破除現有的個人所有制,因為那是不可能的,而是試圖將它限制在最狹隘的界限之內,給它一種措施、一種規矩、一種羈絆,并使它始終服從于公共的幸福。
、獗R梭進一步指出,財產權制度是以社會契約為基礎的,“它是公平約定,因為它對一切人都是共同的……社會契約在公民之間確立了這樣的一種平等,以致他們大家全都遵守同樣的條件并且全部應該享有同樣的權利。于是由于公約的性質,主權的一切行為———也就是說,一切真正屬于公意的行為———就都同等地約束著或照顧著全體公民”。 在這里,財產權的平等應理解為財產者地位的平等、財產權保護的平等。
二、財產權制度的目標。“共同利益”、“公共幸福”,是盧梭在他的財產“社會公意”理論中反復強調的一個思想。財產權的依據來自于公意,人民的意志得以公意化與其說是投票表決的結果,倒不如說是“人的結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因為在這一制度中,都必然地要服從他所加之于別人的條件”。 盧梭由此得出結論:“公意必須從全體出發,才能對全體都適用;并且,當它傾向于某種個別的、特定的目標時,它就會喪失它的天然的公正性。” “實際上由社會公約而得出的第一條法律,也是惟一真正根本的法律,就是每個人在一切事物上都應該以全體的最大幸福為依歸。”
綜上所述,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所闡發的財產權思想雖多是以土地為例,但亦可用作說明知識產權制度。盧梭關于財產權基礎的社會契約論,對近代社會的“專利契約”理論有很大的影響。西方學者將信息公開與權利專有的現象解釋為契約對價關系,其思想觀點導源于此。盧梭關于財產權依據的社會公意觀,分析了公意、法律與財產之間的關系,對財產權制度的說明較之前人有更多的合理性。這有助于我們理解知識占有的自然狀態與知識權利的法律狀態之間的區別。盧梭關于財產權的正義觀,更是不乏真理的見解。諸如知識產權的保護與限制、知識信息的傳播與權利利用、知識產權制度的公共利益原則等,都可以從這里尋求哲學上的理論支持。
三、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論 18世紀德國著名哲學家、自由主義法學思想的代表人物康德,從人及人性出發,探討人的自由意志與天賦權利,并在此基礎上論述了權利的意志內容與權利的效力依據。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學原理》一書中闡述了他的財產“自由意志”理論:
(1)所有權概念與占有事實。康德將占有分為兩種形態,“即作為感性的占有(可以由感官領悟的占有)和理性的占有(可以由理智來領悟的占有)。同一個事物,對于前者,可以理解為實物的占有;對于后者,則可以理解為對同一對象的純粹法律的占有”。 在他看來,單純是感官的占有,尚不足以稱之為所有權意義上的“我的”。只有在不以肢體或個人力量來實現對物的占有,而是在觀念上將某物視為“我的”情況下,并且在物與人的事實分離也亦不能改變人與物的關系的情況下,才能稱為所有權。
(2)所有權目的與自由意志。康德認為,為了所有權的目的,主體必須將某物作為一個對象來占有,即將該物視為已有,這個屬于所有人意志選擇的外在對象,“其本身在客觀上必須是沒有一位主人的(作為無主物)”。 “我通過正式的表示,宣布我占有某個對象,并用我自由意志的行動,去阻止任何人把它當作他自己的東西來使用! 可以認為,某物要成為權利上“我的”所有物,主體須在主觀意志上有將該物作為自己獨占物的要求;同時,某物要作為“我的”財產而不受他人侵犯時,主體須是該物真正的占有者或所有者。
(3)所有權內容與共同意志?档绿岢觥巴庠讷@得”(所有權取得)的原則:“無論是什么東西,只要我根據外在自由法則把該物置于我的強力之下,并把它作為我自由意志活動的對象,我有能力依照實踐理論的公設去使用它,而且,我依照可能聯合起來的共同意志的觀念,決意把一物變成我的,那么,此物就是我的! 由此,康德得出結論:所有權包含著雙重意志內容———個人意志的占有和共同意志的占有。當一個人并不直接占有、控制某物卻還能夠反對他人對該物的占有、控制的時候,這是由于共同意志在發揮作用。所有權的真正奧秘不在于物主對物的自由支配,而是物主在自由支配物時所具有的不可侵犯性。共同意志即是全體社會成員對物主占有、控制某物的行為所持的共識、共認的觀念,依康德的說法,“占為己用,在觀念上,作為一種外在立法的共同意志的行為,根據這種行為,所有的人都有責任尊重我的意志并在行動上和我意志的行為相協調”。
(4)所有權效力與體現共同意志的普遍法則。康德分析了物主存在的兩種意志內容:一是通過言行宣布某種外在的東西是“我的”,其他人有責任不得動用物主對其行使了意志的特定對象;二是包含著物主作出承諾即不侵犯其他人占有的外在地屬于他人的對象。這種互不侵犯屬于他人的東西的保證,是從體現共同意志的普遍法則中產生出來的!八,只有那種公共的、集體的和權威的意志才能約束每一個人,因為它能夠為所有人提供安全的保證。當人們生活在一種普遍的外在的以及公共立法狀態之下,而且還存在權威和武力,這樣的狀態便稱為文明狀態!
可見,所有權只有在法律狀態或文明社會中才有可能?档碌呢敭a“自由意志”理論,是以有形物與所有權為研究對象的,但其關于自由意志與財產權利的學說,為現代知識財產及其權利制度的確立提供了有力的哲學理論依據。據此,我們不難得出以下結論:由于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特征,知識產權客體本身不可自然占有,但并不妨礙主體對這一客體“純粹法律的占有”;知識產品是創造者意志選擇的“外在對象”,創造者是這一客體的占有者或所有者,有權將其作為產轉讓的。知識產權制度允許某一精神產品的全部權利轉讓,但并不主張其全部知識產品(包括未來創造的產品)的全部權利轉讓,其立法規定不僅具有保護創造者的財產利益的目的,而且具有維系其人格獨立的功能。
(2)精神所有權轉讓的對象。財產是意志的產物,可以通過一定的意志行為放棄或讓渡,但這種東西必須是可以外化的。黑格爾指出:“精神產品的獨特性,依其表現的方式和方法,可以直接轉變為物的外在性! 在這里,黑格爾的哲學理論已注意到精神產品的非物質性與可再現性的基本特征,并涉及精神產品本身及其物化載體的問題。黑格爾在不同場合所強調的“外部的定在”、“物的外在性”等,無一不是精神產品可再現性及物化載體的哲學語言表述。按照黑格爾的說法,精神產品分為以下主要類別:一是藝術作品,即把外界材料制成描繪思想的形式。二是著作品,就其成為外在物的形式而言,與技術裝置的發明一樣,屬于一種機械方法(書寫、印刷、裝訂等)。三是發明技術裝置,即采取機械裝置的方式來表達發明技術的思想。四是處于藝術作品或工匠產品這兩極之間的各種不同階段的精神產品,如工業品外觀設計等。
(3)精神所有權受讓者的權利。受讓者享有的權利依各類精神產品的特性不同,特別是與轉讓者的意志相關。黑格爾將其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受讓者成為控制精神產品的新所有人,即可以“將其中所展示的思想和包含的技術上的發明變成自己的東西”,同時“占有了就這樣表達自己和復制該物的普遍方式和方法”; 二是精神產品的創造者“堅持自己仍是復制這種作品或物品的普遍方式和方法的所有人”。在這種情況下,受讓者只是這個單一物的完全、自由的所有人,有權將取得物作為樣品來完全地使用其價值,但不能侵犯原所有人依法所保留的特有權利。
(4)精神所有權的保護。黑格爾認為“促進科學和藝術的純粹消極但又是首要的方法,是保證從事此業的人免遭盜竊,并對他們的所有權加以保護”。 黑格爾繼而就著作權作品描述了復述與剽竊的界限。他認為:“精神產品旨在使人得到理解,并掌握它而化為己有”。 通常,科學、知識的傳播,大抵是復述既存的思想。這種復述所采取的形式達到何種程度,可以變成一種可轉讓的物品,即變成他的所有權?或是這種復述的形式達到何種程度可以認定為一種剽竊?黑格爾感到對這些問題很難作出精確的規定。但是,黑格爾認為,對他人創作物僅在形式上作某些變更或者作點無關緊要的修改,不過是“對他人的所有物打上了多少表面上是自己的東西的印記”。
探究知識產權法律對技術創新的功能及影響論文
無論是在學習還是在工作中,許多人都寫過論文吧,通過論文寫作可以培養我們獨立思考和創新的能力。相信寫論文是一個讓許多人都頭痛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探究知識產權法律對技術創新的功能及影響論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摘要:
知識產權在技術創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兩者是源泉與動力的關系。本文首先對知識產權和技術創新的關系進行闡釋,進而分析了知識產權法對技術創新的重要性,并加快技術創新成果知識產權商業化進程、完善技術創新投資中知識產權法的建設、將知識產權管理引入高?蒲性u價機制從三個方面提出了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促進技術創新的策略,從而加快技術創新進程。
關鍵詞:
知識產權法律;技術創新;功能;影響;
引言:
在國家的創新體系建設中,技術創新占有重要的位置,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法相互依存,但是我國當前的知識產權法還不夠完善,知識產權相關的一些制度建設還存在著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深入探究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的關系,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并應用有效手段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的建設,是當前技術全新工作發展的必要途徑,從而實現在技術不斷創新的過程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一、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技術創新的關系
(一)知識產權是技術創新的源泉
科技的進步和時代的發展催生了知識產權法,同時也推動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在科技與法律的結合下,使得技術創新向著健康的方向發展。知識產權法也在不斷地完善之中,使得相應的技術、品牌獲得法律的保護,使得研發者真正意義上的擁有了自己的成果。知識產權法能夠對科研成果進行全方位的保護,進一步將就是維護了企業的利益,在有法律保障的基礎上,知識產權法極大地刺激了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成為技術創新活動的源泉。
知識產權法論文
從小學、初中、高中到大學乃至工作,大家都有寫論文的經歷,對論文很是熟悉吧,論文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那么一般論文是怎么寫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知識產權法論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摘要]
知識產權法的部分歸屬是聯絡到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嚴重疑問,關于知識產權的法令適用有嚴重效果。這篇文章在對現有觀念進行剖析的基礎上,指出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特別法,這關于清晰知識產權法的部分歸屬,加強知識產權維護都有著主要的含義。
[關鍵詞]
知識產權法;民法;世界法;歸屬
【中圖分類號】D9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244(2014)03—052—1
我國為了在競賽日趨激烈的高科技領域中占據一席之地,并在全球化的經濟開展中處于有利位置,實行了知識產權強國戰略。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戰略能否成功,最為要害的即是樹立一個合理完善的知識產權準則,并經過知識產權維護構成一個公平合理的技能立異環境,一個賦有功率、有條有理的立異次序。因而,加強知識產權準則建造,加強知識產權立法與法令作業,清晰知識產權法的部分歸屬,就有著十分主要的含義。
一、現有觀念
有些專家以為知識產權法屬經濟法部分,特別是知識產權法中的工業產權法。其主要根據是知識產權膠葛本來由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審理。有些專家將知識產權法劃入科技法部分,其根據是知識產權法與科技聯絡密切。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專利準則、專有技能準則等與科技活動密切相關。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分支。
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論文
一、構建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思考和建議
總結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所顯現的基本問題以及通過發達國家成熟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經驗可以看出,我國應當積極借鑒國外成熟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的成功經驗,并針對我國企業自身的發展特點和產業需要,應盡快構建一套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1.整合企業內外部資源
在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企業要想保持自身發展的核心競爭力,應對有限的企業資源進行有效的資源配置,保證企業具有比較優勢的業務方面保持足夠的`資源。因此,有效的整合企業的資源,將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管理問題交給具備相關專業技能和資質的機構,在規定的法律專業活動范圍內,針對企業的委托,提供專業的法律技術服務,為企業制定有效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
2.樹立正確的法律風險意識
企業作為法律風險的管理主體,企業自身以及代理機構都應樹立良好的法律風險意識,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必須加強自身的知識體系,逐漸提高代理機構總體的業務水平,對企業的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體系制定嚴格的審核制度,避免由于代理機構的原因給企業帶來嚴重的損失。同時,應當盡快完善法律代理機構的評估標準,由仲裁機構給予正確嚴謹的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結語
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問題是企業的知識產權以及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相互發展的融合體現,同時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管理逐漸成為世界范圍內國內外企業占據競爭市場份額的重要戰略舉措。目前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方面暫時落后,問題突出表現在缺乏正確的力量指引、法律風險管理意識淡薄、風險管控制度有待提高等重點問題,因此在市場運營過程中遭受了慘重的損失。
法哲學家對知識產權法的論文范文
本文是由上傳的:法哲學家對知識產權法的哲學解讀法學理論論文(1)。
摘要:近現代思想家以形而上學作為哲學分析工具,回答了知識產權制度的一般性問題,為我們論證知識財產的無形性特征、知識產權的合理性理由、知識產權法的公益性原則提供了法哲學依據。
關鍵詞:“社會公意”理論、“自由意志”理論、“財產人格”理論、“抽象物”理論
從知識財富到知識產權,不僅是一個制度設計與規范適用的法律問題,也是一個具有深刻理論內涵的學理問題。諸如知識成為財產權對象的依據、知識財富占有狀態與權利形式、知識產權制度的社會功用及目標等,無一不是知識產權法哲學理論研究的對象。
一、在這一領域,近現代的思想家們都提出了自己的財產權理論,為知識產權制度構建了相應的學理基礎。筆者曾對經濟學家關于知識產權制度的經濟學分析作出評介,包括洛克、斯密的“勞動價值”理論、薩伊的“無形產品”理論、麥克勞德、凡勃倫的“無形財產”理論以及考特、尤倫的“知識產品”理論等。
、俦疚恼摷暗闹饕欠ㄕ軐W家對知識產權的哲學分析,希冀為我們研究知識產權制度一般性問題提供一種新的解讀方式。盧梭的“社會公意”理論 盧梭是18世紀法國卓越的啟蒙思想家。《社會契約論》作為世界思想史上的重要經典文獻:在政治上,為法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論綱領;在私法上,則為新興資本主義的財產權制度構筑了哲學基礎。盧梭的財產觀不同于以往的“財產自然權利”學說。以洛克為代表的傳統財產權理論可以分解為“先占、需求和勞動”三個要素:“首先,這塊土地還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們只能占有為維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數量;第三,人們之占有這塊土地不能憑一種空洞的儀式,而是要憑勞動與耕耘,這是在缺乏法理根據時,所有權能受到別人尊重的惟一標志!
關于淺析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保護論文
一、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內涵
對于公有領域的內涵,塞繆爾·奧迪(Samuel Odd)則提出了“作為刺激物的公有領域”的命題指出“公有領域主要作為一種感官刺激的來源而發揮作用并且次要地作為某種所有人可以自由地利用其內容的‘知識公地’來發揮作用:本人認為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有領域描述的是已經不受知識產權法律法律保護的一個知識領域,在這個領域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其中的智慧成果而不受到干涉。
二、公有領域的功能
(一)公有領域在著作權法中體現的功能
著作權法中的公有領域是實現公眾“人人享有文化的權利”的重要機制其對公眾權利的保障主要是通過對著作權保護對象的限制、著作權權利限制、著作權的保護條件等方面來實現的。
(二)公有領域在商標法中體現的功能
眾所周知商標權是一項財產權利,一方面,商標權取得的標準較為簡單我國的商標權取得主要是采取注冊制度輔之以申請在先原則并適當考慮使用原則大量的申請人申請但不使用商標這將會使得在公共領域資源已成為一個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另一方面,商標權的構成要素以及商標權主體的擴大也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商標的壟斷。因此公有領域的理論為我們探索在商標法律中公有領域保護的存在形式提供了基礎。
(三)公有領域在專利法中體現的功能
專利制度給予的保護從短時間來看可能會導致某個領域內的勞動產品價格過高但是從長遠利益來說卻是有利的,因為專利制度給予的保護是平等的同時也是有期限限制的作為專利享有者是可以運用處于公有領域的資源進行自由地研究從而又達到獲取利益和創新科技的雙贏目的。
法律畢業論文論知識產權法與民商法的區別
摘要:知識產權法與民商法在價值趨向、立法目的、法律形式、法律屬性、權利特征等方面都存在著重大差別,不能簡單地把兩種法律并在一起。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民商法、權利、區別
知識產權法作為法律體系中的后起之秀,由于人們缺乏對它的認識和了解,往往把它和民商法聯系在一起;在我國,有人直接把知識產權法并入到民商法中去。事實上,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這種差異不僅是客觀存在的,而且還有其根本的原因。這種原因主要在于兩種法律完全是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調整社會關系的,它們調整社會關系的出發點不同,目的不同,方式不同;兩種法律中,權利的形態不同,權利誕生的條件和發揮作用的方式關系也不同?梢哉f,知識產權法與民商法存在著本質的區別。下面我們就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這一問題進行論證。
一 對知識產權法的分析
1、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內在關系
首先,可以概括地說,知識產權法是確認、規范和保護知識產權權利的一類法律的總稱。按照我國傳統的知識產權法的法律規定,知識產權法應該包括版權法、工業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這三大類,其中,工業產權法又分為專利法和商標法[1].按照Trips協議的規定,又增加了保護地理標志和保護知識產權程序上的措施。
如果我們對上述三類基本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分析,就不難發現這三類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之間也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在它們之間,我們似乎難以找到一種合適的理由使它們能夠合理地結合在一起;特別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如果按照正常的邏輯推理,我們更難把它與版權法和工業產權法有機地聯系起來。但是,知識產權法這種法律體系已經是人們普遍接受了的,而且也是國際社會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的,這說明,這種法律體系的存在,本身屬于一種合理的組合,F在的問題是,我們能否解釋這種合理性,能否找出它們之間存在的邏輯關系?
關于茶文化產業的自主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論文
摘要:當前,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知識產權是一項尤為關鍵的法律問題,對于確保人們的合法效益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意義重大。做好保護產業文化知識產權工作,可以大大提高社會經濟發展實力。隨著我國茶文化的日益流行,茶文化產業也受到了人們密切關注,應注重其有關保護與發展工作;诖,本文結合茶文化產業自主知識產權中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法律保護措施,希望可以促進茶文化產業取得更好的發展。
關鍵詞:茶文化;產業;知識產權;法律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與文化的全球化,我國經濟建設水平越來越高,法制建設水平也得以提高。在我國現代化建設進程中,始終重視法制建設。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日益提高,政治建設與民主法治工作能力必然會逐漸提高。法制建設對于促進社會快速發展以及確保人們正常有序生活都發揮著很大的作用,可為人們正常生產和生活順利進行打下良好基礎。
1概述茶文化產業內涵
從廣義層面上而言,茶文化指的是茶的物質生產、茶的流通以及與茶相關的各項活動中的精神內涵,其包括了以茶為載體的各項文化,如:行為文化、制度文化以及心態文化,其指的是人們在接觸茶中,有目的.開展一些茶產品。一般而言,只要可以對茶文化特征有關的產業普遍體現,就可以稱之為茶文化產業。從茶文化產業概念上而言,可以明確看出來,茶文化產業是一項較為基礎的行業,只要是具有茶文化標記的產品,我們都能對其包裝,在包裝中賦予一些文化內涵,并對傳統文化宣傳與推廣下,對新型茶文化產業深入研究,這是我國傳統文化繼承和發展的重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