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格言座右銘
1、法律可禁止實施某一行為,但如果行為已實施,則不予撤銷。
2、時間確定行為。
3、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
4、被告人是否有罪,不取決于他是否認罪,而取決于是否有證據證明他有罪。
5、公法不得被私人簡約變通。
6、商業立法的價值在于促成交易。
7、法律的效力在于命令、禁止、允許和懲罰。
8、憲法取締一切與之相抵觸的法案。
9、法律應當能被所有人理解。
10、法學是關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于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
11、對法的不知是不可原諒的。
12、法是善良和公正的技藝。
13、習慣是法律最好的解釋者。
14、市民法原則不可變通。
15、法則產生于事實。
16、法律是法官的上帝。
17、越明確的法律,就越會被遵守。
18、在法的所有領域特殊變通一般。
19、相同的法律根據產生相同的法律規范。
20、法律在愿意時表態,在不愿意時沉默。法律的效用在于規范社會秩序。
21、信任是法律的根基。
22、神圣約法不可變通。
23、吸收性法律變通被吸收的法律。
24、任何錯誤的判罰都是道德淪喪的禍端。
25、善法遵從民—意,惡法忤逆民—意。
26、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般是魔鬼一般是天使,關鍵在于法官的良知。
27、后頒布的法律是有效的.法。
28、通曉法律不在于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于掌握它的精神和實質。
29、法不是針對個別人的,而是為所有人普遍創設的。
30、有法律就有欺詐。
31、法律考慮激憤者,激憤者卻不考慮法律。
32、新法優于舊法。
33、自由的邊界是法律,法律的邊界是權利。
34、法治國家,權力屈從法律;專制國家,法律屈從權力。
35、法律是權利與權力的界限。
36、好的法律引導民眾向善,壞的法律迫使民眾為惡。
37、多數人愿意遵守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
38、后來的特別法變通先前的一般法。
39、法越嚴格就越顯不公。
40、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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