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背法律格言
必背法律格言1
法律格言
1、 如果語句中并無模棱兩可之處,則不能作出與該語句的明顯含義相悖的解釋。(法律解釋及合同解釋的一項基本原則)
2、 一旦合同中出現含混不清的表述,應盡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標的物之安全的解釋。
3、 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放棄他所享有的權利。
4、 沉默將被理解為同意。
5、 法院不能主動尋找案件。(恰好是對“司法能動主義” 的批評)
6、 無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實就等于不存在。
7、 當一部制定法所為之服務的理由不復存在的時候,這部法律也便會隨之消失。
8、 想用自己的財物應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度。
9、 合法的婚姻以雙方之合意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實而成立。
10、 平等者之間不存在司法管轄權。引申義:一個主權國家不得對另一個主權國家行使司法管轄權。
必背法律格言2
1、 法律的保護比個人的保護更有力。
2、 法律有效力國民便昌盛。
3、 造法易,執行難。
4、 不確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難,極度的確定性反而有損確定性。
5、 法律的解釋具有法律的效力。
6、 法學家的共同意見具有習慣的力量。
7、 在用語中不存在模糊性時,不得允許探索用語的意圖。
8、 對制定法應當做嚴格解釋。
9、 習慣是法律的最好解釋者。
10、 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11、 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是基于預謀、或者是基于沖動、或者是基于偶然。
12、 審判不應依照先例,而應依照法律。
13、 沒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14、 簡短是法律之友,極度的精確在法律上受到非難。
15、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須根據法庭傳召出庭作證)
16、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17、 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
18、 救濟走在權力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力。
19、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沖突的首要渠道。
20、 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一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
21、 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為,而所謂社會關系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或交互行為,沒有人們之間的交互行為,就沒有社會關系。法律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而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
22、 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
23、 司法,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條件的地方,就越難看出在刑罰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24、 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25、 我們作為人而有權擁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
26、 任何事情,只要與自然發顛撲不破的永恒要走向沖突,就是無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約束任何。
27、 法律的力量僅限于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權利。
28、 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29、 如同人們一般所理解的一樣,法律行為是對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實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種不違法的行為,同時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為,這類行為也要產生法律上的后果。這種根據法律規定而導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就是法律行為。
30、 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該只為實現其目標而絕對必需。所有超過于此的刑罰不僅是過分的惡,而且會制造大量的阻礙公正目標實現的坎坷。
31、 沒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32、 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權利。
33、 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不在于邏輯。
34、 習慣法非但不比法令靈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適應新的條件,而且相反,它更趨向于抱殘守缺、因循守舊、難以變化。
35、 對于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因為,即便是最小的罪惡,一旦成了確定的,就總令人心悸。
36、 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37、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
38、
39、 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
40、 即使判決并沒有準確的判定過去發生的事實真相,爭端各方只要確信他們受到了公正的對待,他們也會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
41、 法律如果沒有法院來闡說和界定其真正含義和實際操作就是一紙空文。
42、 我已經發現,混亂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發展都與各種社會的腐敗的法制有關。
43、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礎。
44、 讓我們維護公平,那么我們將會得到更多的自由。
45、 法律的目的是創造一個穩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動結構,在這個結構中個人能夠執行其計劃并多少意識到可能產生的結果。
46、 法律源于人的自衛本能。
47、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
48、 正義可以提升一個民族。
49、 法律是正義與善良之術。
50、 以無情的目光論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51、 最好的法律從習慣產生。
52、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過一場冗長的官司。
53、 法律的力量僅限于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權利。
54、 法律用懲罰、預防、特定救濟和代替救濟來保障各種利益,除此之外,人類的智慧還沒有在司法行動上發現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55、 不論哪個時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進行的各種闡述理論所產生的意見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會失去力量。
56、 立法以典民則祥,離法而治則不祥。
57、 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
58、 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利,這就會給人們的弱點以絕大誘惑,使他們動輒要攫取權力,借以使他們自己免于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是法律適合于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
59、 在忽視正義的地方,在作為正義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條款中不斷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僅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60、 法包含著一個民族經歷多少世紀發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將它僅僅當作好像一本數學教科書里的定理、公式來研究。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們必須了解它的過去以及未來趨勢。
61、 系統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識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產物,譬如作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為希望達到政治實體內在社會統一的各階級、集團之間妥協的結果。
62、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實施。因而迫切需要對這樣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釋有效而進行認真的科學研究。
63、 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詞。自由是每個人,除了受到物質力量或法律阻礙外,可以任意作為的自然力量。
64、 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65、 昔之欲抑民權,必以塞民智為第一義;今日欲甚民權,必以廣民智為第一義。
66、 一般地說,法律,在它支配著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場合,就是人類的理性;每個國家的政治法規和民事法規應該只是把這種人類理性適用于個別的情況。
67、 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放棄人的權利,甚至于是放棄自己的義務。一個人放棄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東西作補償的。這樣一種放棄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行為失去全部道德價值。
68、 一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種產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狀態。為了享有這種自由,就必須要有一個誰也不必懼怕誰的政府。
69、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種預測,即對公權力通過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動產生影響的預測。
70、 在企業立法中,全民抑或集體,工業抑或農業等所有制和行業的概念是沒有多大作用的。
71、 法制不是法學家的產物,而是人們的社會生活的產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律師、立法者、執法者,在這過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動說到底主要不是一個理論論證過程,而是一種職業判斷。從這個意義上,我要說,一個民族的社會創造了法制,而法學家創造的僅僅是關于法制的理論。
72、 法律實質上即是物質的又是意識形態的這一事實是與以下事實相聯系的;法律既是從整個社會的結構和習慣自上而下發展而來,又是從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們的政策和價值中自上而下移動。
73、 所有的解釋,若是可能的話,必是通過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實現的。
74、 習慣與合意可以使法律無效。
75、 不知事實可以作為借口,但不知法卻不能開脫。
76、 沒有人有義務證明自己有罪。
77、 法律不會強迫一個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78、 法律只能幫助警醒的人,而不幫助憊懶的人。(用來解釋為何會有“訴訟時效”制度)
79、 我們無力反抗真理。
80、 法律旨在防止強勢者為所欲為。
81、 如果語句中并無模棱兩可之處,則不能作出與該語句的明顯含義相悖的解釋。(法律解釋及合同解釋的一項基本原則)
82、 一旦合同中出現含混不清的表述,應盡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標的物之安全的解釋。
83、 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放棄他所享有的權利。
84、 沉默將被理解為同意。
85、 法院不能主動尋找案件。(恰好是對“司法能動主義” 的批評)
86、 無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實就等于不存在。
87、 當一部制定法所為之服務的理由不復存在的時候,這部法律也便會隨之消失。
88、 想用自己的財物應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度。
89、 合法的婚姻以雙方之合意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實而成立。
90、 平等者之間不存在司法管轄權。引申義:一個主權國家不得對另一個主權國家行使司法管轄權。
91、 讓法官來回答法律問題,而把事實問題留給陪審員去裁斷。
92、 堅持已經做出的抉擇,且勿打破安寧。
93、 一項基于人身的訴權隨著權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94、 土地上的負擔永遠追隨土地。(土地的所有者須承擔土地上附著的風險和負擔)
95、 破壞證據者應承擔不利于他的推定。
96、 對于一項含混不清的回答,應朝這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釋。
97、 單憑行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還有犯罪的意圖。
98、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舉。
99、 判決可以使白的變黑的,黑的變成白的;曲的變成直的,直的變成曲的。
100、 人不能轉讓自己并不擁有的東西。
101、 在適用上,特別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102、 法律藐視夸夸其談和冗長的句式。---愛德華。柯克法官語
103、 借他人之手行為者,相當于自己行為。
104、 自由裁量就是透過法律去發掘正義。
105、 受托人不能把委托授權再行委托出去。
106、 兩害相權取其輕。
107、 誰主張誰舉證,而不是誰否認誰舉證;因為事實之常理決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證明。
108、 在涉及令人發指之罪行的案件中,程序規則可以暫緩適用;颍河麑⒈┩嚼K之以法,程序規則暫止歇。
109、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或:惡法非法。
110、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被創造出來的那一刻便是完美的。
111、 前人行過的路,必是安全的路。(用來正當化遵循先例原則)
112、 欲尋詞句義,應觀上下文。(單個法律條文的含義應當放到整個法律文本中理解)
113、 文本的靈魂在于它的意圖。
114、 取自相似案件的論式在司法過程中具有重要價值。
115、 判決應當參照最新的判例。
116、 公正是一種完善的理性,它解釋并修正成文法;任何法典均無法寫盡它的含義,而它只與理性相伴隨。
117、 當國家制定的法律朽壞的時候,自然法便會取而代之;颍簢葔,天道遂行。
118、 世界上唯有兩樣東西能讓我們的內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們頭頂上燦爛的星空,一是我們內心崇高的道德法則。
119、 法律的真諦,就是沒有絕對的自由,更沒有絕對的平等。
120、 法律就像旅行一樣,必須為明天做準備。它必須具備成長的原則。
121、 法律所傳達的是一種超越暴力、超越權利的聲音,它所劃定的權利邊界雖然無形,卻深深刻畫在人們的心靈之中。
122、 任何人不得轉讓超越自己權利的權利。
123、 沒有程序的正義就沒有實體的正義。
124、 在法庭上,只有證據,沒有事實。125、 特例不應成為立法之依據。
126、 以公正的邏輯代替武力的邏輯是法律本質的全部所在。
127、 人們在利用法律所給予的保護他們權利的機會時,財產是一個決定的因素。
128、 只要愛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國,但是,能夠維護共和國和使它繁榮的,只有愛法律。
129、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貧窮者。
130、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幣,一面寫著平等,一面寫著自由,這枚金幣叫人權。
131、 法律應當與道德保持一致。
132、 法律應當與權利保持一致。
133、 法律應當與正義保持一致。
134、 任何人在被證明有罪之前,皆應被視為無辜。
135、 任何人無義務控告自己。
136、 存疑時有利于被告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137、 證明責任是訴訟的脊梁。
138、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懲罰!_馬法法諺
139、 無犯意則無犯人——英國法諺
140、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141、 法官不得因沒有法律拒絕裁判。
142、 一個共和國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國之中,缺乏法律便會使他遭受暴君的惡政。
143、 我們不應把全球法律產生的障礙歸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應歸因于不同的國家利益之間的不相容性。
144、 哲學產生了詭辯家,雄辯術產生出了唱高調的演說學;民主政體則產生了野心勃勃的蠱惑人心者。
145、 如果沒有民主,沒有地方分權、不取消法外處罰,那么,經濟權力政治權的統一只會是一個新的、駭人聽聞的暴政工具。
146、 如果立法者一開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財產和地位平等,那么,它的一切努力都將徒勞無益。
147、 人類經常要重復不平等所產生的惡習。
148、 司法,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條件的地方,我就越難看出在刑法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149、 法官對任何案件都應進行三段論式的邏輯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結論是自由或刑罰。
150、 如同人們一般所理解的一樣,法律行為對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實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種不違法行為,同時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為,這類行為也要產生法律上的后果。這種根據法律規則而導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就是法律行為。
151、 罪行是一種罪惡,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是法律之所令。所以每一種罪行都是一種罪惡,但卻不能說沒一種罪惡都是一種罪行。
152、 法律被抹殺便產生專制獨裁。
153、 人們嘴上掛著的法律,其真實含義是財富。
154、 人類法律、事物有規律,這是不容忽視的。
155、 法律是社會的習慣和思想的結晶。
156、 像房子一樣,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
157、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偉的大廈,庇護著我們大家;它的每一塊磚石都磊在另一塊磚石上。
158、 不健全打法律統治時間不會長。
159、 法律有權打破平靜。
160、 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161、 好法律是由壞風俗創造出來的。
162、 法律因罪惡而發展,并且懲辦罪惡。
163、 有多少罪孽就會有多少法律。
164、 一個判例造出另一個判例,它們迅速累聚,進而變成法律。
165、 法律和制度必須跟上人類思想進步。
166、 被敗壞的道德踐踏了的法律還有何意義?
167、 人類受制于法律,法類受制于情理。
168、 法立于上則俗成于下。
169、 以法服人,其外若密,以德實疏;以德結人,其外雖疏,其中實密。
170、 用道德的示范來造就一個人,顯然比用法律來約束他更有價值。
171、 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為好人不會去做法律不允許的事情。
172、 法律一旦成為人們的需要,人們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
173、 法律總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個人的安全至上。
174、 法律不可能給每個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體和大多數人,我們就該滿足了。
175、 法律的基礎有兩個,而且只有兩個……公平和實用。
176、 上帝把法律和公平湊合在一起,可是人類卻把它拆開。
177、 極端的法規,就是極端的不公。
178、 是法平等,無有高下。
179、 誰都不應凌駕于法律之上,誰也都不應該受法律的欺凌,當我們要求人們遵守法律時,無需征得他們同意。
180、 法律在你之上,你且不可逾越。
181、 人人皆受制于法律。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183、 任何勢力不應凌駕于法律律之上。
184、 權力和綱紀是不能同存共榮的。
185、 法律如果推不開特權的門,也一定跨不進人民的心。
186、 法律就像蜘蛛網,只捕捉入網中的小者,而遇到富者和強者就只好聽其把網子扯得粉碎。
187、 當權者的觀點就是最有力的法律。
188、 法律對不夠處罰條件的對象是無能為力的。
189、 若是沒有公眾輿論支持,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
190、 如果我們國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種神靈,而不是殫精竭慮將神靈糅進憲法,總體上來說,法律就會更好。
191、 人們通常會發現,法律就是這樣的一種網,觸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網而過,大的可以破網而出,只有中等的才會墜入網中。
192、 人類對于不公正的行為加以指責,并非因為他們愿意做出這種行為,而是唯恐自己會成為這種行為的犧牲品。
193、 沒有哪個社會可以制定一部永遠適用的憲法,甚至一條永遠適用的法律。
194、 如果司法權不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195、 最經常與爭議相連的不是法律而是事實。
196、 造法易,執法難。
197、 在法學家眼中沒有法律只有法理,在執法者手中沒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學家的使命在于將法律的理性變成理性的法律交到執法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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