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句關于法制的格言
1、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權利。
2、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不在于邏輯。
3、習慣法非但不比法令靈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適應新的條件,而且相反,它更趨向于抱殘守缺、因循守舊、難以變化。
4、對于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因為,即便是最小的罪惡,一旦成了確定的,就總令人心悸。
5、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6、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
7、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
8、即使判決并沒有準確的判定過去發生的事實真相,爭端各方只要確信他們受到了公正的對待,他們也會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
9、法律如果沒有法院來闡說和界定其真正含義和實際操作就是一紙空文。
10、我已經發現,混亂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發展都與各種社會的腐朽的法制有關。
11、法律有效力國民便昌盛。
12、造法易,執行難。
13、不確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難,極度的確定性反而有損確定性。
14、法律的解釋具有法律的效力。
15、法學家的共同意見具有習慣的力量。
16、在用語中不存在模糊性時,不得允許探索用語的意圖。
17、對制定法應當做嚴格解釋。
18、習慣是法律的最好解釋者。
19、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20、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是基于預謀、或者是基于沖動、或者是基于偶然。
21、審判不應依照先例,而應依照法律。
22、沒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23、簡短是法律之友,極度的精確在法律上受到非難。
24、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25、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26、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
27、救濟走在權力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力。
2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沖突的首要渠道。
29、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一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
30、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為,而所謂社會關系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或交互行為,沒有人們之間的交互行為,就沒有社會關系。法律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而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
31、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
32、司法,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條件的地方,就越難看出在刑罰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33、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34、我們作為人而有權擁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
35、任何事情,只要與自然發顛撲不破的永恒要走向沖突,就是無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約束任何。
36、法律的力量僅限于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權利。
37、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38、如同人們一般所理解的一樣,法律行為是對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實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種不違法的行為,同時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為,這類行為也要產生法律上的后果。這種根據法律規定而導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就是法律行為。
39、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該只為實現其目標而絕對必需。所有超過于此的刑罰不僅是過分的惡,而且會制造大量的阻礙公正目標實現的坎坷。
40、沒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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