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邊行走。集體外出時,要有組織、有秩序地列隊行走。在沒有交通民警指揮的路段,要學會避讓機動車輛,不與機動車輛爭道搶行。穿越馬路時,要遵守交通規則,做到“綠燈行,紅燈停”。騎自行車要在非機動車道上靠右邊行駛,不要騎車帶人或者過快地行駛,不在人行道上騎車,過馬路時,推車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