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易燃易爆場所如甲類倉庫、氣瓶房、鍋爐房等要害部位嚴禁煙火,人員不得隨便進入。
2)對火災爆炸危險較大的廠房內,應盡量避免明火及焊割作業,最好將檢修的設備或管段拆卸到安全地點檢修。當必須在原地檢修時,必須按照動火的有關規定進行。
3)在積存有可燃氣體或蒸汽的管溝、下水道、深坑、死角等處附近動火時,必須經處理和檢驗,確認無火災危險時,方可按規定動火。
4)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禁止使用明火烘烤結冰管道設備,宜采用蒸汽、熱水等化冰解堵。
5)對于混合接觸能發生反應而導致自燃的物質,嚴禁混存混運;對于吸水易引起自燃或自然發熱的物質應保持使用貯存環境干燥;對于容易在空氣中劇烈氧化放熱自燃的物質,應密閉儲存或浸在相適應的中性液體(如水、煤油等沖儲放,避免與空氣接觸。
6)易燃易爆場所必須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還應做好電氣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9)易燃易爆場所的操作人員必須穿戴防靜電服裝鞋帽,嚴禁穿釘子鞋、化纖衣物進入,操作中嚴防鐵器撞擊地面。
10)對于有靜電火花產生的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提高環境濕度,可以有效減少靜電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