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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程承包合同

        時間:2024-08-02 09:37:14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工程承包合同范文匯總十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程承包合同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實用】工程承包合同范文匯總十篇

        工程承包合同 篇1

          甲方姓名: 住址: 電話:

          乙方姓名: 住址: 電話: 甲方將位于 房建設施工工程承包給乙方,合同范本《自建房工程承包合同范本》。甲方與乙方在真實、

          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就該建房工程的施工承包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此次建房的施工承包方式為乙方包工不包料。即甲方負責提供建房所用的全部原材料,乙方負責出工建設并自行解決建設施工所需要的 等設備,其他由甲方提供。

          二、被建房屋計劃四層,建筑面積約為 平方米(最終結算以實測為準),甲方將地梁以上(+0以上)的房屋建筑主體工程的施工全部承包給乙方(其中包括 ),主體施工承包單價為每平方米 元,水電安裝每平方米 元,工程總價款為最終實測面積乘以單價。

          三、在整個施工過程中,乙方施工人員的伙食和交通由乙方自理,每層樓板現澆時甲方提供當天中午的伙食費 元。

          四、甲方負責提供相應的擬建房屋圖紙,乙方應按圖紙施工,如施工問題有變更必須征得甲方的認可同意,因圖紙為簡圖圖紙中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調解決。

          五、甲方應提供建房所需原材料、場地等條件便利乙方施工(甲方負責將建筑材料運送至施工現場 米之內)。

          六、乙方負責找工人,組織、指揮工人施工,乙方及其工人與甲方不存在雇傭關系。

          七、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施工安全,全程對施工安全負完全責任,甲方不承擔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事故賠償責任。

          八、工程工期為:開工之日起( 月 日開工) 個月內完工,按農歷工期計算(因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工期耽誤除外)。

          九、結算方式:開工后,每建好一層,支付該層工程款的 %給乙方;房屋工程全部完工,經甲方驗收合格再付余款的 %,當年底付清剩余工程款。

          十、施工要求:

          1、層高:第一層 米,第二至四層 米;

          2、所有門窗洞尺寸以甲方在具體施工前的要求為準;

          3、外墻及內墻承重為 墻(如陽臺等個別地方更改以甲方要求為準),其他以施工時甲方具體要求為準;

          4、廁所(衛生間)為下沉式設計施工;

          5、地板現澆厚度為 公分,所有水泥沙漿、混凝土材料比例和強度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梁和挑澆注凝固后不應窩、麻面等,更不能出現鋼筋外漏現象;

          6、地面整體水平,立面整體垂直,房屋直角的地方不能縱角,最頂樓墻與一層墻偏差不大于20毫米。

          7、乙方在使用原材料時要盡量節約,物盡其用,避免浪費,損耗不超過一般同類工程標準。

          8、水電安裝應該根據水龍頭及開關插座位置盡可能節省材料,乙方更改安裝位置時須征得甲方同意。

          十一、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保證工程施工質量。房屋完工后,由甲方按施工要求進行驗收。如房屋出現建筑質量問題,乙方應重新修繕直至符合甲方質量要求為止,并賠償因建筑質量問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重新修繕的費用(包括修繕使用的材料)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二、違約責任:

          1、如果一方擅自不履約,應向對方支付工程總價款 %的違約金,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負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2、乙方應按約定工期完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拖延15天以上,每天每平方米減少工錢 元。

          3、甲方應按約定期支付乙方工程款,每延長五天,按當期應付款的 %付給乙方滯納金。

          十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在該協議文本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如甲乙雙方因施工過程中的實際情況變化致使施工發生改變,可以就改變的部分本著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則再行商議,但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做出實質性變更。

          十五、因甲方工作原因,指定代理人為: ,代理人有權就施工提出意見和建議,代表甲方與乙方協商溝通。

          十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見證人一份。

          十七、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再行協商約定,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簽字(簽章): 乙方簽字(簽章):

          見證人簽字(簽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農歷)

          簽約地點:

        工程承包合同 篇2

          業主 (以下簡稱甲方): 聯系電話:

          施工隊(以下簡稱乙方):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的態度,按照《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況下簽定如下合同:

          一、施工概況

          施工名稱: 。

          二、施工量、價格

          1、單價: 元/m2。

          2、施工款:元。

          3、如需要增加施工量洽談。

          三、付款方式:現金付款。

          四、設計

          甲方須向乙方提供圖紙及施工方案一套。

          五、材料、水電由甲方提供。

          六、工期

          從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工期為 天。

          七、材料運輸

          甲方負責材料在施工現場的`垂直運輸條件。

          八、施工機具和建筑工具都由乙方提供。

          九、如因乙方施工原因導致的質量問題,由乙方無償維修。

          十、此施工出現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

          十一、合同爭議

          出現爭議甲乙雙方先協商, 協商不成可向爭議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兩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工程承包合同 篇3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為確保各方利益,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內容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期限

          1、本合同總工期為年月日開工,至年月日結束。

          2、如遇下列情況,工期作相應順延。

         。1)施工現場不符合安全施工;

         。2)設計范圍內重大設計變更;

         。3)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臺風、地震及戰爭)而影響工程進度;

          (4)甲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的十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在十天內予以確認和答復,逾期不予答中國教育總網文檔頻道復,乙方可視為要求已被確認。

          四、工程價款工程總價:人民幣元整(¥元)。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后,甲方在一周內向乙方支付工程總價50%作為預付款,即人民幣元整(¥元);

          2、工程施工結束后,甲方在一周內向乙方支付工程總價40%的款項,即人民幣元整(¥元);

          3、工程驗收結束后,甲方在一周內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即人民幣元整(¥元)。

          六、工程驗收

          1、當該工程完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竣工驗收申請。甲方應在7天內安排驗收工作,并告知乙方參加驗收。乙方自提出申請驗收報告7天后,因甲方原因未安排驗收的,則視為該工程符合設計和施工方案要求,運行正常,通過驗收。

          2、工程未經驗收,甲方若需啟用,須與乙方協商,經同意方可使用。若未經乙方同意啟用,將視為通過驗收。

          3、整個工程驗收合格,則通過竣工驗收的當天即為竣工日期。

          4、工程未通過驗收,引起爭議時,請求第三方驗收。

          七、驗收標準

          本工程以相關設計方案、圖紙為依據,按照國家標準進行驗收;沒有國家標準的',則按照行業標準進行驗收。

          八、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和義務指派為工地代表,負責協調甲方的相關事宜。在工程履行過程中此指派人員的所有簽名視為甲方行為。

         。1)負責本工程的監督,積極協調施工配合關系。

          (2)負責對乙方進度、安裝質量、安全保護、綜合管理的監督。

         。3)提供有利施工的現場條件。

         。4)審核工程計劃進度表。

         。5)負責對圖紙、方案的審核、確認,負責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隱蔽工程、配套工程和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設計圖紙變更簽證,工程中間驗收和其他必要的簽證。

          (6)負責竣工驗收工作,在收到乙方提交所有竣工資料后一周內組織驗收。

         。7)按合同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規定的價款。

          2、乙方權利和義務

         。1)嚴格按設計圖施工,質量技術指標符合工程的各類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2)施工中發現問題及時向甲方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

         。3)編制施工組織方案,施工總進度計劃,材料進場計劃,開竣工通知書等,及時送甲方。

         。4)提供竣工驗收技術資料,并準備竣工技術圖紙,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⒐べY料應滿足甲方要求。

        工程承包合同 篇4

          勞務使用方:(以下簡稱甲方)

          勞務提供方:(以下簡稱乙方):姓名 性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通訊地址

          電話

          為滿足施工要求,確保工程施工的良性發展,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等價有償的前提下,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在 云南鎖蒙 高速公路第 一 合同段南盤江特大橋引橋的部份工程施工過程中向甲方提供勞務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以茲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橋梁工程

          2、工程地點: 鎖蒙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

          3、工程內容: K128+620南盤江特大橋引橋17#墩樁基、5#墩右幅及4#過渡墩的樁基挖孔施工。

          二、技術及質量要求

          1、乙方必須嚴格按甲方提供的圖表資料、技術要求及施工工序等精心組織施工,服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自覺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指導和監督。

          2、工程質量必須達到設計要求和《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以及甲方提出的補充要求。若質量達不到要求,甲方有權令其停工采取補救措施或返工,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費用從工程款中扣除。

          三、工期要求

          乙方在本合同施工中,所有工程按甲方的工期(于20xx年10月20日開工至20xx年1月31日完工)計劃要求,認真編制施工作業計劃,按時完成甲方下達的月進度計劃。若工程進度滿足不了要求,甲方將對乙方進行處罰,費用從工程款中扣除。

          四、施工安全

          1、乙方在本合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甲方《安全管理體系》及指揮部、項目部和大橋處對安全操作的有關規定,按技術要求施工,確保施工安全。在施工過程中由于乙方安全施工管理不善,在安全工作檢查時發生經濟處罰或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結合樁基挖孔施工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防范措施。所有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在開工之前應向作業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工人熟知并遵守安全操作的所有規定。嚴防高空墜物、異物打擊、觸電、淹溺或其它各類機械和人員人為的傷害事故。

          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確保安全設施、安全標志牌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投入,并必須為所屬勞務工人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工程的單價中。

          五、甲乙雙方責任及施工管理

          1、施工過程中乙方應服從甲方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環境保護的管理。在施工中若發現乙方質量、進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等不按規定執行的,將對乙方進行處罰并限期整改,嚴重者甚至解除合同。甲乙雙方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確保工程按質、按量、按期完成。

          2、臨時用地:

         、、本合同工程所需的駐地,由乙方合理選擇,甲方同意后協調辦理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支付;

         、凇⒓t線以外的進場便道、棄土場的臨時用地,由甲、乙雙方合理選擇,甲方協調辦理相關手續,費用由甲方支付。

         、、乙方不得隨意占用規定范圍以外的土地。否則,所產生的后果及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3、施工便道開挖由甲方負責,養護由乙方負責。

          4、本合同工程所需的電力設施:高壓部分由甲方負責完成并承擔費用(含變壓器),低壓部分由乙方負責完成并承擔費用。

          5、本合同工程的技術管理由甲方控制,負責技術指導、解釋、施工測量和復核。但乙方必須配備足夠的人員配合甲方的試驗、質檢人員開展正常地管理工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6、為了確保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乙方施工負責人須經常住工地,每個施工點或每道工序,必須有專職的現場施工管理人員。

          7、乙方若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8、工程安排:甲方根據乙方完成工程的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等情況安排乙方施工任務,若乙方完成工程的質量、進度等達不到要求,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由此產生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9、乙方所招用的各種施工及管理人員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禁違法用工,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勞務糾紛概由乙方負責。

          六、工程的承包及結算方式

          1、經雙方協商后,本工程以勞務單價200元/m3(設計樁徑+2護壁厚0.15m)由乙方進行施工。該單價均已包括了為實施和完成合同約定工程所需的臨時工程、勞務、材料、機械、質檢(自檢)、安裝、缺陷修復、管理、保險、利潤等一切費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責任、義務和一切風險。

          2、工程施工完畢后甲方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合格后以設計樁長為準,由甲方開據《工程價款結算單》予以結算工程款。

          3、本合同工程甲方不支付任何形式的工程預付款。工程價款按實測工程量每月末結算,扣除有關規定費用、材料款及機械租用費等,并從乙方工程款中扣除5%質量保證金,2%環保保證金、1%安全保證金、1%民工工資保證金、1%工程進度保證金后,進行支付,所扣環保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后無環保問題后再返還、安全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后無安全問題后再返還、民工工資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后無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后再返還、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并且通過國家審計部門審計結束后在三個月內返還。

          七、材料要求及供應

          1、護壁所需的水泥、砂和碎石由甲方供應給乙方使用,但乙方使用過程中不能浪費及完工后剩余部分要收集歸倉。

          2、電費由甲方負責,架設和設備由乙方負責。

          3、由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必須做出需要用量、時間的計劃,提前七天送交甲方現場技術員,以便甲方及時協調供給。

          八、支付方式:甲方根據公司(云南路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和乙方現場完成的工作量按一定比例逐月支付。

          九、其它有關問題

          1、乙方不得將本合同工程委托或轉包給第三者施工,若發現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

          2、乙方施工人員駐地及搬遷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

          3、乙方施工人員進場后,應積極向當地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手續,配合當地公安和甲方搞好治安保衛工作,若發生治安事件,甲乙雙方各自對自己的人員負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費用。

          4、乙方在本合同工程施工中不能履行上述任一條款的規定時,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5、簽訂本合同的同時簽訂《安全生產、治安保衛責任書》、《工程廉政合同》作為本合同補充,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滿后自行失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5

          甲方(發包人):

          乙方(承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現委托乙方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以下稱工程或本工程)進行施工。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承包范圍及內容

          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生產車間產生的有機揮發廢氣進行收集和處理,即總計__________ m3/h風量廢氣治理系統的設備采購、制作、安裝、調試工作。含通風管道、廢氣處理設備和電控系統等的生產、安裝、調試、組織驗收。工程設備材料驗收以治理方案的工程造價清單明細為依據。具體設備材料清單見附表。

          第二條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工程總造價(含稅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的30%,即人民幣___元,作為工程備料款;

          2.在所有設備、材料進入工程安裝地點后3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工程款的35%,即人民幣__________元;

          3.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之后3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的30%,即人民幣__________元;

          4.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驗收合格后3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尾款5%,即人民幣__________元。

          第五條 工程期限:

          本工程總工期約為____天。在工程施工后期,提前開展驗收工作。工期自雙方簽訂合同,乙方收到工程備料款之日起開始計算。暫定本工程完成時間為____年__月__日。

          第六條 雙方權利與義務:

         。ㄒ唬┘追綑嗬c義務

          1.甲方應按時支付工程款。

          2.甲方負責對乙方所提供的有關資料、圖紙、工藝要求進行審核。

          3.甲方要積極配合乙方協調與業主單位的關系,保證安裝工程的順利進行。

          4.甲方負責協調業主提供永久電源接駁點,并將永久電源引到廢氣治理所指定的電控箱的上端(供電點位置距離系統不得超過20米)。

          5.甲方指派_______為工程聯系人,負責工程相關事務的聯系。

          6.甲方有權對施工過程中的技術、質量、安全和工程進度等方面進行監督和檢查,乙方須予以配合。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技術、質量和工期施工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合同終止后,乙方須在兩天內撤出工地。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按合同約定工程款的70%進行結算,剩余30%的工程款作為乙方支付給甲方的違約金,甲方無需再支付給乙方。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按照上述確定的承包范圍,本工程由乙方承包,乙方不得分包或轉包。乙方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和包合同造價的施工承包方式。如因甲方要求變更設計造成工程量增加及甲方要求在本項目外增加工程應另行互相協商定價,并按增加的工程量計算需增加的工程款。除上述情況外,乙方不得要求增加工程款。

          2.乙方應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在開始正式施工之前,出具現場施工設計圖紙給甲方,在甲方審核通過之后嚴格按照圖紙施工。

          3.乙方應根據甲方委托的工程施工范圍及工程內容組織工程施工工作。

          4.乙方要堅持保證質量、安全第一的原則,認真進行施工管理,并要努力協調好與其他相關方的關系,保證工程按時保質完工。

          5.乙方應提供材料、設備入場的送貨單、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資料,乙方應根據甲方或業主的需要及時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在運輸、中轉或安裝過程中造成材料、設備損壞的,由乙方負責及時維修或更換,費用由乙方承擔。

          6.乙方負責工程所需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施工人員等的配置,乙方派至甲方項目工地的主要技術人員應是具有相應從業資格、技術過硬、熟練、經驗豐富的人員;乙方必須獨自承擔其所屬人員的食宿、工資、保險、福利、差旅等費用,乙方須加強對其員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對其員工的安全負責。

          7.乙方應在進場前向甲方提交進場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的名冊,全體施工人員必須接受甲方的管理規定并聽從甲方的管理指令,乙方必須在甲方允許的作業范圍內作業,不得隨意亂走動。

          8.乙方及其工作人員在現場必須遵守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和業主方的.管理制度,切實做好防火安全及消防工作,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警示標志,避免在工程施工中出現安全事故和違法犯罪行為。

          9.乙方必須對施工人員的行為進行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和項目所在地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因乙方原因導致安全事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須對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在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賠償款,乙方工程款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須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補齊不足部分。

          10.乙方負責及時做好工程安裝過程的質量檢查記錄,各種工程技術、驗收相關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

          11.乙方必須依法用工,為工人購買社;蛏虡I保險,配備必備的勞保用品,及時支付工人薪酬。

          1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該保證施工區的衛生,每天施工完成后必須清理干凈施工現場殘留的廢棄物,其他用具必須擺放整齊。

          13.乙方本人為工程施工管理聯系人,負責本工程相關事宜的聯系。

          14.乙方保證履行本合同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

          15.乙方對接觸到的關于甲方的信息以及本合同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保密義務不因合同的終止或解除而免除。

          第七條 驗收

          驗收工作包含:工程竣工驗收及項目環保驗收兩方面。當以下兩點驗收都通過時,方能視為本合同驗收合格。

          1.竣工驗收以國家頒布的竣工驗收規范、質量檢驗標準、設備材料清單以及本合同規定的工程內容為依據,甲方可以自行驗收,也有權利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驗收。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正式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安排驗收,若甲方接到乙方申請超過十五日沒有提出異議,即視為甲方驗收通過。

          2.環保驗收以項目環評批復要求或一企一策綜合整治方案為依據,保質保量完成并正常有效運行視為驗收合格。

          第八條 保修期和責任界定

          1.工程保修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期為一年,自甲方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保修期間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出現工程設施和設備損壞,乙方需提供維修。

          2.工程竣工驗收后,甲方在使用過程中,工程設施和設備正常的損耗,不屬于乙方的工程保修范圍;工程設施、設備使用中,由于非正常原因(如違章作業、超負荷運行)所造成的工程設施和設備損壞,不屬于乙方保修范圍。

          3.工程保修期結束后,乙方仍有義務為甲方提供維修服務。合同竣工3年內,如果需要乙方養護或更換風機設備、電控元件、機械式壓力表等配件,配件的費用按合同附件的報價單執行,運輸安裝費根據附件的報價單按比例收取。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按時、全面地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否則,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由此而造成的相關損失。

          第十條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當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按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一條 其它條款

          1.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通過驗收合格并且雙方結清款項后終止。

          2.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并結合有關規定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其他未約定事項,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傳 真: 傳 真:

          電 話: 電 話:

          經 辦 人: 經 辦 人: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賬 號: 賬 號:

          稅 號: 稅 號:

          授權代表(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工程承包合同 篇6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之規定,結合裝飾的特點,本照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乙方承包甲方發包的裝飾工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建設單位:

          3、承包范圍:

          4、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5月25日完成。

          5、工程總造價為:

          第二條:開工前甲方工作

          1、提供用電、用水方便,提供施工材料堆放及人員住宿的場地,并保證乙方在施工現場周邊的一切事宜,以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2、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第三條:乙方工作

          1、施工中嚴格執行有關工程的安全操作規范,施工規范及質量標準,按期、按質、按量完成工程。

          2、嚴格執行本市室內裝飾行業和有關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3、作好半成品及成品工程的維護。

          第四條:款項的撥付及結算方法

          1、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付備料款40%,計人民幣萬貳仟元整(¥112000.00) 。

          2、一樓大廳完工后,付工程款的30%,計人民幣(¥84000.00) 。

          3、本工程竣工后一周內由甲方單位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完畢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總造價的 27 %,計人民幣柒萬伍仟陸佰元整(¥75600.00)。在未驗收之前若本工程被建設單位使用,則視為本工程驗收合格。

          4、剩余總造價的作為質保金,8400.00),質保期為一年;質保期到期后一周內一次性付清質保金。

          第五條:質量要求

          1、工藝標準雙方同意按照室內裝飾協會制定的《裝飾工程質量規范》。

          2、施工過程中如有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簽定補充合同。

          3、質量保修期自工程驗收合格后起為一年。在保修期內保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六條:工程變更

          工程項目及工藝需變更,如有工程項目增減及材料價格的.上調經雙方必須協商一致,并由甲方在相關圖紙上簽字認可,同時調整相關費用。

          第七條:工程工期

          1、因甲方未按合同條款或資金不到位而影響工期的,工期順延,

          2、因乙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無故中途停工,而影響工期的,工期不順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存在的問題,返工費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3、因工程變更或甲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電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影響施工的,工期順延。

          第八條:如合同在施工中發生變更,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另擬補充變更協議,補充協議及甲乙雙方認可的圖紙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九條:違約責任

          合同簽字蓋章后,如單方終止合同,由終止方向對方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并按規定罰違約金為工程總價的5%;如發生合同糾紛,在原告方所在地法院進行仲裁。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合同生效;竣工驗收結算完工后合同失效。

          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7

          一、定義與解釋

          第一條 定義,本合同(按下文所定義的)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雇主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為雇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 工程師是指雇主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或由雇主隨時指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稱)。

          1.5 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說明書、圖紙、規范、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他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

          1.7 規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規范,以及根據第95條規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對規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 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經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技術資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雇主提出并為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 中標函是指雇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 投標書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 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并且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 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區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 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的證書。

          1.18 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據第92.2(a)規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22 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設備除外。

          1.23 工程設備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1.24 承包商的設備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區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現場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 日是指歷法日。

          1.29 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 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第二條 解釋

          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 單數和復數

          3.1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復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 通知、同意、批準、證明和決定

          4.1 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說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字樣均應據此解釋。對于任何此類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二、合同的內容和范圍

          第五條 一般規定

          5.1 本合同的內容和范圍詳細規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 承包商的工作范圍

          _________。

          第七條 雇主的工作范圍

          _________。

          三、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八條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 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8.2 工程師可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如果根據雇主任命的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雇主的具體批準,則此類要求的細節應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為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雇主批準。

          8.3 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 工程師代表

          9.1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并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 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托給工程師代表并可隨時撤回此種委托。任何此類委托或撤回均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達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發生效力。

          9.3 由工程師代表按工程師的.委托向承包商發出的任何信函均與工程師發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因為工程師代表的失誤,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發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工程師對該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提出否定意見,并發出進行改正的指示的權力;

         。╞)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范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發布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定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為此目的的發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為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示。

          第十條 書面指示

          10.1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為由于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行之前或之后,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工程師的指示。本條規定應同樣適用于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發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 工程師應行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表示他的滿意或批準,或

         。╟)確定價值,或

         。╠)采取可能影響雇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定內,并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準、確定的價值或采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定予以公開、復查或修正。

          四、轉讓與分包

          第十二條 合同轉讓

          12.1 沒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處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里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并為之負完全責任。但對下列情況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提供勞力,或

         。╞)根據合同的規定采購材料,或

         。╟)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 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后的任何期間須繼續承擔的任何連續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后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雇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條 語言和法律

          15.1 擬定合同文件的語言為_________(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為_________(如果有二種以上的語言時)

          15.2 適用于本合同并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為在_________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16.1 構成合同的文件被認為是互為說明的,但在發生分歧時,則應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工程師并應就此向承包商發布有關指示,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構成合同的文件的優先次序為:

         。╝)合同協議書;

         。╞)中標函;

         。╟)投標書;

         。╠)本合同;

         。╢)規范和圖紙;

          (g)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7.1 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復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復制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雇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17.2 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復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于不能復制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復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復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費用由雇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復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展中斷

          18.1 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通知書,并同時向雇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19.1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按18.1款發出和通知書中已說明了的任何圖紙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誤期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時,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協商后,應作出如下決定:

         。╝)根據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和變更原合同的權利。

         。╞)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條 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 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生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范或其他文件,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 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 為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商應貫徹執行并受其約束。

          第二十二條 由承包商設計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規定應由承包商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承包商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準:

          (a)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感到滿意所必須的圖紙、規范、計算結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雇主能夠對采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并獲得工程師批準之前,不能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并可按合同規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不受批準影響

          23.1 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的批準,不應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六、一般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所用設備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 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范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盡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議

          26.1 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并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雇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履約保證

          27.1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后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注明的金額取得擔保,并將此保函提交給雇主。當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后,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并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后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 在任何情況下,雇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 現場視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雇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30.2 應當認為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并對以下幾點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

         。╝)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圍和性質;

         。╠)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 應當認為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為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32.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提出有關通知,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類通知后,如果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到的,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應決定:

         。╝)按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和

          (b)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生的任何費用額,并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在涉及或關系到該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應當只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條 提交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度計劃

          34.1 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序,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說明,以供參考。

          34.2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后,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條 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 向工程師提交并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說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的監督

          37.1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準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上述批準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準,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通知后,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盡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該人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準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的雇員

          38.1 承包商應向現場提供與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a)熟悉他們各自行業的、有經驗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對工程進行正確監督的工長和領班,以及

         。╞)為使承包商適當并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為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他方面考慮認為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盡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 測定并標示

          39.1 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線。

         。╞)上述規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數據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和保留好一切水準點、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條 鉆孔和勘探開挖

          40.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鉆孔,或進行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項目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衛和環境保護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商應當:

         。╝)高度重視所有授權駐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并保持現場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發生人身事故;

         。╞)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的安全和方便,或為了其他原因,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在工程師或任何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護、圍欄、警告信號和看守;以及

         。╟)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聲或其他后果對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 雇主的責任

          42.1 根據第66條的規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在這方面他應當:

         。╝)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 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定,雇主在現場還雇用其他承包商時,雇主應同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的照管

          43.1 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直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交證書一起移交給雇主。但:

         。╝)如果工程師為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部分頒發了移交證書,則承包商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即應停止對那一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對那一區段的照管責任移交給雇主;

          (b)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到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的規定完工為止。

          第四十四條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設備出現任何損壞,除第46.1款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于雇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責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雇主的風險

          46.1 雇主的風險是指:

         。╝)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騷亂或混亂,但對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員中間且是由于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此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

         。╤)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條中規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

         。╝)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設備進行保險;

         。╞)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額,以補償修復損失和損害的任何附加費用以及由此修復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業務費以及拆除和遷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遷移任何性質的廢棄物的費用;

         。╟)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設備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場能重置這些設備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 投保范圍

          48.1 對于第47.1款中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聯合名義進行投保,并應包括:

          (a)從現場開始工作至頒發有關工程或其任保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規定的情況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損失或損害;以及

         。╞)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生于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為履行第82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 對未能取得金額的責任

          49.1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額,應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據第43~4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除外項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險,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應承擔義務:

         。╝)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51.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保障雇主免于承受與上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雇主免受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其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權利;

         。╟)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員或不是該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費、指控費用、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雇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雇主、其雇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損傷或損害所負責的程序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第五十二條 雇主提供的保證

          52.1 雇主應保證承包商免于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三條 第三方保險

          53.1 在不限制第51條規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義,對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項限定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

          53.2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 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 承包商應對他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并應在全部雇用期間內持續上述保險。但對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員,如該發包商已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雇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五條 人員事故保險

          55.1 承包商應對事故投保責任險。在整個工程期間,只要有人被雇傭,承包商就應當繼續投保責任事故險。對于分包商雇傭的人員,如果分包商根據本款已經對其所雇傭的人員投保責任事故險,使雇主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得到賠償,那么承包商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應當要求該分包商向雇主提供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收據。

          第五十六條 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 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證據,說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險種已經生效,并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雇主提供保險單。在向雇主提供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函簽發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據雇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項目。

          第五十七條 保險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范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人,并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并在需要時,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 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內向雇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雇主均可以進行任何此類保險并保持其有效,支付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并可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59.1 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 遵守法令、規章

          60.1 承包商應在一切方面,包括發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納所有的費用,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與該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當局的實施細則;以及

         。╞)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60.2 承包商應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于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但雇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準,并應根據第52.1款的規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 化石的保護

          61.1 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或物品,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間而言,均應被視為屬于雇主的絕對財產。承包商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并且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類發現通知工程師,并執行工程師關于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類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應在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如下決定:

         。╝)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

          62.1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并應保護和保障雇主承擔由于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此種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 礦區使用費

          63.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圍內,在進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時,不應給下列各方帶來不必要的和不適當的干擾:

         。╝)公眾的便利;或者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占用。

          64.2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避免損壞道路

          65.1 承包商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對連接現場的道路或橋梁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來往于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設備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盡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梁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了便利承包商的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費用,并且應持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梁和道路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判并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 盡管有65.1款的規定,但如果發生因運輸材料或設備而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后,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給雇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要求該材料或設備的承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雇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負責。在其他情況下,雇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并且應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雇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項,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無論何時,雇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雇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 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的術語“道路”應解釋為: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 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66.1 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商應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機會:

         。╝)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雇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實施雇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款規定,承包商應:

          (a)將承包商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給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雇主或任何此類機構使用;或

         。╞)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設備;或

          (c)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確定一項追加到合同價格中的費用,并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并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設備和多余的材料并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 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并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七、勞動力

          第六十八條 職員和勞務人員的雇用

          68.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 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設備情況的報告

          69.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以預先規定的某種格式和時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雇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設備的此類報告。

          八、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

          第七十條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為合同中所規定的相應的品級,并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70.2 承包商應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并應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 費用

          71.1 如果說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 若檢驗屬于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的;或者

         。╞)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于標價的。

          71.3 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規定者;

          (b)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說明者;

          (c)雖已指明或規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未按合同規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款規定處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規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應在合同價格增加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 檢查和試驗

          72.1 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為工程制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 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其制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不屬于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 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并應認為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數據的正式核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數據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設備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設備,并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立即糾正所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復檢驗。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出雇主為進行該項重復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委托給一名獨立檢查員進行。根據第9.4款規定,任何此類委托應是有效的,并應把為上述目的委托的獨立檢查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經工程師批準,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查看。承包商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于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或測量,無論何時,當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為無必要檢查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 量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并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據84.6款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并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承包商由于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并應將此總額增加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出指示:

          (a)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將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從現場運走;

         。╞)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設備取代;以及

          (c)盡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并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執行上述指示時,雇主應有權雇用他人執行該項指示,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后,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九、暫停

          第七十三條 暫行停工

          73.1 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商應對工程或其一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況以外的暫時停工,應適用73.2款:

         。╝)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于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停工;或

          (c)由于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據第73.1款而適用本款規定時,工程師應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并作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 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于第73.1款規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后的28天內準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準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條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為可刪減的工程,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可將此項停工視為雇主違約,并根據合同第101.1款規定終止其被雇用的義務,此時應執行第101.2和101.3款的規定。

          十、開工和延誤

          第七十四條 工程的開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后,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開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后,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后,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條 現場占有權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規定外;

         。╝)隨時給予承包商占有現場各部分的范圍;以及

         。╞)承包商可占用現場各部分的順序。并根據合同中對于工程竣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雇主應使承包商占有:

         。╟)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類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并進行施工,否則,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雇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并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議進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于雇主未能按75.1款規定給出上述占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如下決定:

         。╝)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5.3 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備。

          第七十六條 竣工時間

          76.1 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規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 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 如果由于:

         。╝)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他可能發生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后,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7.2 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在此類事件開始發生之后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以及

         。╞)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為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為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遞交臨時詳情,并在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后,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于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后,工程師就復查全部情況,并提出有關該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終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定不適用于習慣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工程承包合同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鋼結構廠房工程建設達成如下協議:

          一、 工程概況:

          本工程位于躍進路58號,鋼結構招牌工程造價按70元每平方米結算(按正面封板面積計算),增加部分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注:本造價包括制作安裝和施工用機具,不包括所有施工用料)。

          二、 雙方責任:

          1、 甲方提供施工現場的.坐標和有關資料給乙方,甲方提供工程所需水、電源費用由甲方支付。

          2、 乙方自行組織人員進行施工,甲方允許乙方安排人員看工具和材料,乙方人員要嚴格遵守甲方規章制度,聽從甲方人員安排。

          3、 乙方應本著安全第一的原則,嚴守國家有關操作規程,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甲方有權提出安全施工要求和監督。

          4、 如甲方毀約,乙方有權組織人員進行拆除所有鋼結構。

          三、 工程質量和施工期限:

          1、 乙方應保質保量按甲方方案工程施工,凡因乙方違反操作規范而造成返工的,返工所需要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因不可抗力因素和自然災害導致損失的費用乙方不負責,如果是乙方施工的責任,質量由乙方負責,如果是人為的因素造成的甲方應付乙方修理費和材料費。

          2、 乙方施工工期從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8月5日止。共計25天,將該工程交給甲方驗收。

          四、 工程款支付方式:

          在工程開工三天后,甲方支付生活費兩千元給乙方,待吊裝后再支付三千元給乙方,工程完工后經雙方驗收,甲方支付工程款的百分之九十給乙方,招牌全部完工后10天內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給乙方。

          五、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9

          簽訂合同雙方:

          甲方:儀征市新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月城熙庭商品房A區工程項目部 承包人:

          乙方承包人:

          茲有甲方將鋼筋電渣壓力焊工程所有的任務交給乙方承包施工,為了確保質量、安全意識的重要性。經甲、乙雙方認真磋商,達成以下條款:

          1、甲方應給乙方創造和提供有利于工程生產的條件和設施。

          2、甲方應對乙方做好施工質量技術交底,加強對乙方生產質量的.檢查和監督。

          3、甲、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相互采納合理化建議,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工程量有效合理安排,做好一切工程合理調配。

          4、乙方任務范圍:所有電渣烽工程量任務一切由乙方按工期保質、保量、保驗收完成施工。

          5、乙方必須做到工完場清,不留遺物。所有前場材料完工后,清理到后場,保證腳手架上,施工場地無雜物。即保持現場整潔。

          6、乙方施工用料自行吊料。必要時跟蹤服務。

          7、承包價格: 。

          8、資金安排:平常生活費按月1000元/每人支付。年終按工程量的75%支付(含平常生活費),余款在次年年底一次付清(即20xx年底)。

          9、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執行遵守安全承包合同。

          10、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堅決杜絕打架、斗毆事件,堅決杜絕逾事罷工、停工現象。違者按工程量80%一次性計算,并清退現場。

          以上事項希望甲乙雙方嚴格執行,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后即為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工程承包合同 篇10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代表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稱“發包方”,和_________代表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稱“承包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在_________(地點)訂立。承包方在_________國注冊為法人,其主要辦事機構位于_________,其代表已經被授權簽訂約束該法人的合同。

          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范圍

          考慮到發包方將如下文所述付款給承包方,承包方特此與發包方訂立協議,以執行、完成和繼續與合同規定相符合的工作。

          承包方負責提供與第二條所列文件的條款、條件和要求相一致的、執行和完成工作所必需的所有勞工,包括其管理,材料,工具,建筑方法,設備和裝備。

          第二條 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應當被認為并被解釋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即:

          1.投標須知;

          2.特別條件(如果有);

          3.詳細說明;

          4.圖紙等。

          第三條 履約的保證

          在合同簽訂日,承包方應當向發包方提供總額為_________的履約保證金。該保證在指定的擔保和/或持續期間到期后方可解除,并且承包方因此應當在此期間維持保證的有效性。如果承包方的義務和責任無論因為任何原因遲延超過規定的完工期,承包方應當同樣地延展擔保以覆蓋這種遲延期間。

          第四條 工程總價和完成時間

          發包方同意支付工程費用,并且承包方同意接受基于數量單所規定的工程單價或合同條件下所確定的其他類似款項的總價為_________的工程費用。

          合同應當于_________(時間)完成。

          第五條 轉包和分包

          沒有發包方預先的書面同意,承包方不應把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或其項下的任何利益轉讓。

          承包方不能分包整個工程。除了合同其他方面規定的以外,沒有發包方預先的書面同意,承包方不應當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這種同意,如果給出的話,不應當免除承包方在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和責任,并且他應當對分承包方、他的代理人或工人的違約和疏忽負責。

          第六條 圖紙

          圖紙應當留在發包方的單獨保管之下,但其兩份復印件應免費提供給承包方。承包方應當以自己的費用提供、制作自己額外要求的復印件。在作合同完成時,承包方應當將合同項下提供的所有圖紙歸還給發包方。

          如前所述將提供給承包方的一份圖紙的復印件,應當由承包方保存在工地,并且這份應當由發包方和被發包方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為檢查和使用的目的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

          無論什么時間工程計劃或進展有可能被拖延或中斷,承包主應當向發包方發出書面通知,除非任何進一步的圖紙或命令,包括指示、指令或認可,由發包方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通知應當包括對圖紙或命令的要求的詳細情況和這種要求為什么要提出,要何時提出以及如果這一要求遲至可能造成的任何遲延或中斷。

          在任何情況下,如果發包方疏忽或無能,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任何承包方根據本條第(3)款所要求的圖紙或命令,承包方因此遭受拖延,那么發包方應當在決定合同所確定的任何時間的延展時考慮這種拖延。

          第七條 一般責任

          承包方應當全權負責所有施工現場的施工和建筑方法的合適、穩定和安全,但是承包方不應對永久性工程或任何臨時性工程的設計或詳細說明負責,除非合同中已經清楚地規定了。

          發包方應當使承包方根據投標文件可以得到發包方或代表發包方從已經進行的與工程有關的調查中應當已經得到的關于水文條件和地下條件的數據,并且投標應當被認為是基于這些數據的,但是承包方應當對他自己的解釋負責。

          承包方應當被認為已經檢查了施工現場和它的環境以及與之有關的可得到的資料,并且就實際情況而言,在提出他的投標之前就對包括地下條件、水文和氣候條件、工程的范圍和特征、完成工程所需的材料、進入施工現場的方法和他可以要求的貸款等的形式和特征感到滿意,一般來講,應當認為承包方已經得到關于上文提到的風險、意外事件和一切其他可能影響他投標的情形等的必要的資料。

          承包方應當被認為在投標前就對工程投標的和估了價的工程數量單和進度、價格表所規定的工程進度和價格的正確性和資格感到滿意,除了合同規定的其他方面,投標書的進度和價格應當包括其在合同項下的責任和一切為正確執行和繼續工程的必要的事情。

          除非法定或實際上的不可能,承包方應當嚴格地依照合同執行和繼續工程,以便發包方感到滿意,并且應當在任何事情上嚴格地遵守發包方的指令、指示,無論合同中是否提到或是否與工程有關。

          承包方應當在合同執行期間和只要發包方認為是正確履行合同項下承包方的義務的必要時提供一切必要的管理。承包方,或者一個由發包方以書面形式認可,該項認可在任何時候可以撤回,稱職的被授權的代理人或代表,應當在工程期間是不變的,并且應當把自己的全部時間用于工程管理。如果上述認可被發包方撤回,承包方在收到這一撤回通知后,注意到下文所提到的調換請求,應當一旦切實可行就從工程中更換代理人并且以后不在工程中以任何身份雇傭他,并應更換為發包方認可的另一個代理人。這一被授權的代理人或代表應當代表承包方接受來自發包方的指示、指令。

         。1)承包方應當在與執行和繼續工程有關的施工現場提供和雇用:

         。╝)只有在他們各自職業領域是熟練的和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和對他們所被要求的管理工作進行正確管理的稱職的副代理人、監工和領導;并且

         。╞)正確、及時地執行和繼續工程所必須的熟練的、半熟練的和非熟練的.勞動力。

         。2)發包方可以自主地提出異議并要求承包方立即從工程中解雇那些承包方在執行或繼續工程期間的雇用的任何人,這些人在發包方看來,在正確執行他們的職責方面是不規矩或不稱職或玩忽職守,或者他的雇用被發包方認為是不愉快的,并且這些人沒有發包方的書面承諾不應再被雇用于工程。任何被從工程中解雇的人應當立即由發包方認可的稱職的人代替。

          與工程相聯系,承包方應當以自己的費用為保護工程或為公眾及其他人的安全和便利,在任何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應發包方的要求,提供和維持所有的照明、警衛、圍墻和守護。

          第八條 工程完工

          從工程開始直到依據第26條為整個工程的完工證書所確定的日期時止,承包方應當對其管理全權負責。倘若發包方就任何一部分的永久工程發出完工證書,承包方就將從該部分的完工證書所確定的日期之日起終止對該部分永久工程負責,并且管理這部分工程的責任轉移給發包方。承包方應當對其承擔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在工程持續期間到該未完成的工作完成時全權負責。只要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發生來自無論什么原因的破壞、損失或損害,但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預期風險除外,承包方應當對他應當以自己的費用并使其恢復原狀,以便在完工時永久性工程應當在良好的狀況和條件下以及在每個方面都與合同的要求相符的管理行為負全部的責任。在任何預期的風險引發的任何破壞、損失或損害的事件中,如果達到發包方所要求的程度和本合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承包方應當修理并使其恢復原狀,費用由發包方承租。承包方也應對為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或遵守本合同第27條項下的責任由其進行施工的過程中由其所引起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壞負責。

          “預期的風險”是指戰爭(無論戰爭是否被宣布)、敵對行為、侵略、外國敵人的敵對行為、叛亂、革命、軍事政變或篡權行為、內戰,或者除非完全由承包方或其分包方的雇員在施工過程中引發的,騷亂、動蕩或混亂,或者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被發包方使用需要的占有,或者任何這種作為一個經驗豐富的承包方所不能預見的自然力的作用,或者一切為此中共同提到的“預期風險”所作的合理的準備或保險。

          第九條 工程保險

          在本合同第八條項下沒有限定其義務和責任的情況下,承包方應當以發包方和承包方其同的名義為由于除預期的風險以外任何原因所引起的一切損毀保險,因為根據合同條款承包方是有責任的,并且在這種方式下,發包方和承包方在本合同第八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期間和工程繼續期間內對某一原因引起的,發生在工程繼續期間之前的損毀受到保險的保護,并且對承包方為完成第二十七條項下的義務的目的所執行的任何工作期間所引起的損毀受保險的保護:

          (1)按估算了的現時合同價值所要施工的工程或者和材料一起被列出的以其替代物的價值在工程中合并計算的增加的費用。

         。2)以其替代物的價值計算的建筑機械和其他被承包方帶人施工現場的東西。

          這種保險應當由一個保險公司完成,并且在條款方由發包方認可,該認可不能無理由地扣留,并且承包方無論何時都應根據要求向發包方提供保險單和現在的保險費的付款收據。

          第十條 人身和財產損失

          除非如果并僅就合同有另外規定,承包方應當保護發包方免受在工程執行和繼續過程中發生的無論是關于對任何人身的傷害和侵害或對任何財產的本質上的或物理上的破壞的任何損失和權利要求,并且免受任何請求、訴訟程序、破壞、訴訟費用、控告和支出,無論是在哪方面或與什么相關聯,除非這些賠償是關于:

          (1)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永久性工程占用的土地;

         。2)發包方在任何土地之上、之下或通過該土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權利;

         。3)根據合同執行和繼續工程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結果所引起的對人身或財產的傷害或破壞。

          第十一條 第三方責任險

          開始執行工程之前,只有在沒有本合同第十條項下限定的義務和責任的情形下,承包方應有義務為由于執行工程或合同可能引起的包括發包方財產在內的任何財產或包括發包方任何雇員在內的任何人的任何本質上的或物理上的損毀或傷害投保,除非可歸因于此的事件已經在本合同第十條的規定中提到過。

          這種保險應當由一個保險公司完成,并且在條款方面由發包方認可,這一認可不能無理由地扣留,并且至少為_________(金額)。承包方無論何時都應當根據要求提供保險單和現在的保費的付款收據。

          保險條款中應當包括這樣一項規定,即在任何請求事件中,因為承包方將被授權接受保險單項下對發包方的補償,保險公司將保護發包方免受這種請求和任何訴訟費用、控告和支出。

          第十二條 工人的意外傷害事故

          發包方不對任何人或承包方及其分包方雇用的其他人由于任何意外事件或傷害在法律上應支付的賠償負責,除非這一意外事件可歸用于發包方、其代理人或者雇員的任何行為或違約。承包方應使并持續使發包方免受這種賠償,除非如前所述,并且使其免受無論關于什么的一切請求、訴訟程序、訴訟費用、控告和支出。

          承包方應當向發包方認可的保險公司投保這種責任,這一認可不能無理由地扣留,承包方并且應當在他為工程雇傭的人被雇傭的全部期間內繼續這種保險,并且應當根據要求提供這種保險單和現在的保險金的付款收據。除此之外,關于被分包方雇用的任何人,如前所述,在本款下如果分包方已經就這些人以保險單項下發包方免受索賠的形式或投保了責任險,那么承包方的保險義務應當是令人滿意的,但承包方應當要求這些分包方根據要求提供保險單和現在的保險金的付款收據。

          第十三條 對于承包方未履行保險義務的法律救濟

          如果承包方未能完成并有效地維持在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提到的保險,或他在合同項下被要求完成的其他任何保險,那么,在這種條件下,發包方可以完成并有效地維持這保險,并為那種目的在必要時支付保險金,并時時從如前所述的發包方支付給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將到期的款項中扣除,或從承包方取得同等數額的到期債權。

          第十四條 應當遵守的法規、規章等

          對任何國家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者任何規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當組成的當局的細則關于工程的執行,和根據規定和章程或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工程的任何形式的影響的公眾團體和公會要求給出的一切通知或支付的一切費用,承包方應當給出通知并支付費用。

          承包方應當在各方面遵守如前所述的適用于工程的任何這種法規、法令和規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當組成的當局的細則的規定,并且遵守這種如前所述的公眾團體和公會的規定和規章,而且應當使發包方免受所有因違反任何這種法規、法令或法律、規章、細則的每一種懲罰和責任。

          發包方將償付或酌情考慮承包方應支付和已支付的與這種費用有關的一切費用。

          第十五條 其他承包方的加入

          承包方應當給發包方所雇用的其他承包方及其工人和發包方的工人以及可能在施工現場或其附近被雇用從事任何本合同未包括的或任何發包方可以參加的與工程有關或輔助工程的任何合同的工作的任何其他正當組成的當局提供一切合理的機會。

          第十六條 承包方保持施工現場的清潔

          在工程進展過程中,承包方應當合理地保持施工現場免受一切不必要的妨礙,而且應當存放或處理任何建筑機械和剩余的材料,并且以施工現場清除任何殘骸、垃圾或不再要求的臨時工程。

          在工程完成時,承包方應當從施工現場清除所有的建筑機械、剩余的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且使整個工地和工程清潔而且在使發包方滿意的整潔的條件中。

          第十七條 勞工

          承包方應當自己組織所有當地的或其他地方的勞工的雇傭,并且除了承包方在其他方面提供的以外,還負責運輸、住宿、膳食和工資。

          就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措施而言,承包方考慮到當地的條件,為使發包方滿意,應當在施工現場提供充足的飲用水和其他水的供應,供承包方的職員和工人使用。

          除了根據現時有效的法規、法令和政府規章或命令,承包方不應當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以其他方法讓與任何含酒精的液體或毒品,或者允許或負擔其分包方、代理人或雇員的任何這種進口、買入、禮品、易貨或讓與行為。

          承包方不應給予、易貨或以其他方法讓與任何武器或各種藥給任何人;或者允許或負擔如前所述的行為。

          承包在對待他所雇用的勞工中應當充分注意到所有公認的節日、休息日和宗教日以及其他風俗習慣。

          在任何傳染自然界的疾病發生的事件中,承包方應當遵守并執行這種由政府,或地方醫學或衛生當局為處理和克服這種疾病所可能作出的規定、命令和要求。

          承包方在一切時候應當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任何由其雇員引起或在他們中的不合法的、擾亂性的或者混亂的舉動,并且為維護和平和保護工程周圍的人身和財產制止這種舉動。

          第十八條 材料和工藝

          一切材料和工藝應當是合同中和根據發包方的指令所記述的各種類別,并是應當時時接受發包方可能在加工廠或制造地或者在施工現場或合同規定的其他地方以及任何這類地方進行的檢驗。承包方應當提供通常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工作和任何使用的材料的質量、重量或數量所要求的幫助、儀器、機械、勞動力和材料,并且應當為發包方所選擇和要求的檢驗在材料用于工程前提供材料的樣品。

          一切樣品應由承包方提供,如果這種提供已經由合同規定,則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否則,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如果檢驗已經由合同規定,并且,僅就負荷檢驗或者確定任何已完成的設計或部分完成的工作是否適合其想要達到的目的的檢驗而言,在合同中以充分的細節列舉了以使承包方能在確定價格時或在其投標中考慮這些時,進行檢驗的費用應不由承包方承擔:

          如果任何一項檢驗是由發包方以下列任何一個方式指定的:

         。1)未被這樣設想或提出;或者

         。2)(就上面提及的而言)沒有這樣列出;或者

         。3)盡管是由發包方這樣設想或提出,但是由一個獨立的人在施工現場或材料的加工廠或制造地之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檢驗的;

          如果檢驗顯示工藝或材料不符合同的規定,那么這種檢驗費應當由承包方承擔。

          第十九條 施工中的檢驗

          發包方和其授權的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時候進入工程地點和所有的正在開展工作的或為工程存放材料、人工制品或機器的地方,并且承包方應當為獲得這種進入的權利提供每一項便利的幫助。

          沒有發包方的認可,任何工作不應逃避檢查,并且承包方應當為發包方提供充分的機器檢查和測量任何可能將逃避檢查的任何工作和在永久性工程施工前檢查其基礎工程。無論何時,這種基礎工程工作為檢查做好或將做好準備時,承包方應當向發包方發出到期通知,同時,發包方應當沒有不合理的拖延為檢查和測量這種工作或檢查這種基礎工程的目的到場參加,除非發包方有根據地認為不必要并向承包方提出了建議。

          第二十條 不合適的工程和材料的返工和更換

          發包方在工程進展期間有權時時以書面形式命令,

         。1)在命令所規定的時間中從施工現場更換任何在發包方看來與合同不相符的材料;

         。2)合適的替代物和合適的材料;并且

         。3)更換并正確的再執行,盡管任何對其預先的檢驗或為此的臨時工程,在發包方看來,在材料和工藝方面是與工程不相符的一切工作。

          就承包方在執行這種命令中所作出的違約而方,發包方應當有權雇傭并且付款經其他人以執行同樣的工作,并且所有因其發生或附帶的費用應當由發包方從承包方取得補償,或者由發包方從付給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將到期的任何款項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 工程的中斷執行

          根據發包方的書面命令,承包方應當在發包方認為必要的任何時候和方式中斷工程的進展,并且應當在中斷期間正確地保護和保管工程,就發包方看來是必要的。承包方在執行本條項下的發包方的指令所發生的額外費用應由發包方承擔和支付,除非這種中斷是:

          (1)在合同中其他方面規定的;或者

         。2)由于承包方所作出的一些違約的原因的必要;或者

          (3)由于施工現場的氣候條件的原因的必要;或者

         。4)為正確執行工程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的必要,就種必要性而言,不是由于工程師或發包方引起,也不是由于本合同第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預期風險所引起的。

          倘若承包方沒有被授權獲得這種額外費用,除非他在發包方命令之日起二十八天內向發包方發生書面的意向通知提出要求,發包方應當處理和決定就這種在發包方看來是公平的和合理的要求而言的本合同第二十三條項下的對承包方造成的額外費用和/或時間延展。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因發包方的書面命令而被中斷并且從中斷之日起九十天內發包方沒有給出繼續工程的許可,除非這種中斷是由于第一款的(a)、(b)、(c)段所列的,承包方可以向發包方送達一份書面的通知,要求允許自其收到該通知之日起二十八天內繼續進行工程,或者被中斷進行的那部分,并且,這種許可沒能在那段時間內被承認,承包方通過進一步的書面通知的送達可以,但并不受此束縛,決定或處理這種因為本合同第二十八條項下的部分的不作為僅影響工程的部分的,或者因為發包方對合同的放棄影響整個工程的中斷。

          第二十二條 開始和終止的時間

          承包方應在合同簽字后15日內在施工現場開始工程,但無論如何,不得遲于2個月,承包方應當迅速地并且沒有拖延地開始工程,除非由發包方特別認可或命令,或完全超出承包方的控制。

          除了合同可能規定的承包方時時被給予占有權的施工現場和其依命令能夠得到的在合同中任何要求下執行工程所命令所部分范圍之外,發包方將根據可能的要求給予承包方這些施工現場的占有權,以使承包方能依照同意的計劃開始和進行工程的執行。如果承包方承受了由于發包方給予占有權的任何失誤所造成的拖延或費用發生,發包方應當為工程的完成許可一個延長的時間,并且以其觀點證明這種公平的足以補償發生的費用的數目。

          承包方應當承擔他自己要求的與進入施工現場相聯系的特別的或臨時的通告權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承包方也應當以自己的費用提供任何在施工現場以外的為工程的目的由其所要求的附加的膳宿。

          在整個工程完工前就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的完成而言在合同中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整個工程應當在與本合同先前的第四條第二款相一致的情況下完成。

          第二十三條 工期的延展

          在這些條件中提到的任何額外或附加工程的任何種類或任何原因的拖延的時間量或者異常的不利的條件,或者他們的無論可能發生的任何一種的特殊的環境,除了承包方違約之外,應當為工程的完成公平地授權給承包方一個時間的延展,發包方應當決定這種延展的時間量并且據此通知承包方。

          第二十四條 工程的進度

          如果因為任何沒有授權給承包方時間延展的原因,工程或其部分的進展速度,以發包方的觀點,在任何時間太慢以致于到規定的時間或為完成而延展的時間時不能保證完成,發包方將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承包方并且承包方應當因此采取必要的且發包方可能認為加快進展的步驟,以便到規定的時間或延展的時間時完成工程或其部分。承包方不應被授權為采取這些步驟而增加款項。

          第二十五條 工程延期損失的計算

          如果承包方沒有在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程,那么承包方應當為這種違約向發包方支付按每天_________%的比例計算的損失,并且不是在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時間和證明工程完工的日期之間消失的一種違約金。發包方可以在對任何取得賠償的方法沒有偏見的情況下,從在其手中的對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將到期的任何款項中扣除這種損失的金額。這種損失的支付或扣除不應解除承包方完成工程的義務或合同項下任何其他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工程完工的證明

          當整個工程已經真正地被完成并且滿意地通過了任何合同規定的最終的檢驗,承包方可以就那個結果給發包方發出一個附帶一個在工程繼續期間完成一切未完成工作的保證的通知。這種通知和保證應當是以書面形式并應當被認為是承包方的一個要求簽發就工程而言的完工證明的請求。發包方應當在收到這種通知之日起二十一天內或者對承包方簽發一個以其自己的觀點說明工程真正地按合同完成的日期的完工證明,或者以書面形式給承包方以指令,具體說明以他的觀點看來在簽發這種證明前要求承包方做的一切工作。發包方應當通知承包方在工程中的可能在這種指令之后和其中具體說是有的工作完成前出現的影響工程真正完工的任何缺陷。在具體說明的工作完成的修補好被通知的任何缺陷后二十一天內,承包方有權得到這種完工證明。

          類似地,根據本條第一款所確定的程序,承包方可以要求并且發包方應當簽發一個完工證明關于:

          (1)合同中規定了一個獨立的完成時間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和

         。2)發包方滿意的已經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實質性部分。

          在應當實質性地完工或應當滿意地通過了合同所規定的任何檢驗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中,發包方可以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就那部分永久性工程簽發一個完工證明,并且因這種證明的簽發,承包方應當被認為已經在工期中履行了完成任何在工程的那部分中的未完成的工作的義務。

          倘若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就永久性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給予了完工證明,不應被人為證明了任何需要恢復的場地上或地表的工作的完成,除非這種證明清楚地說明了。

          第二十七條 工程缺陷的保證和不履行義務的責任

          在這些條件下,“維修期”是指由發包方根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證明工程完成的日期起一年的保證期間。

          應發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應當不遲延地以自己的費用維修或返工任何由于有缺陷的材料或工藝引起的缺陷或損害。

          如果承包方未能應發承包方的要求完成如前所述的工作,發包方有權雇用并付款給其他人以執行同樣的工作,并且如果在發包方看來這種工作是承包方在合同項下有責任以自己的費用完成的,那么所有因其發生的或附帶產生的費用應當是可取回的或者是到期的債權。

          一旦合同先于工程竣工而終止,承包方對材料或工藝的缺陷的責任僅在該工程全部完成并被發包方接收后一年內適用于他已完成的工程。

          第二十八條 合同條款的變更、增加和刪減

          發包方可以變更以他的觀點看來是必要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和數量,并且為此目的或為任何以他的觀點看來是滿意的原因,他有權命令承包方做并且承包方應當做下列任何事項:

          (1)增加或減少合同項下的工程量;

         。2)刪除某項工程;

          (3)改變某項工程的特征、質量或種類;

         。4)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高度、基線、定位和尺寸

         。5)執行任何種類的完成工程所必要的附加工程;

          并且這種變更不應當在任何意義上使合同無效,但是這種變更的價值,如果有的話,應當在確定合同價款總額中計人。

          沒有發包方的書面命令,承包方不應當做出這種變更。但不是根據本條項下的給出的命令,而是根據工程數量單所作出的任何工程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不必要求發包方的書面命令。

          所有由發包方命令所確定的增加的工作或刪減的工作應當根據合同所確定的比例和價格進行估價,如果這種比例和價格在發包方看來是合適的。如果合同沒有包含適合于增加的工作的任何比例或價格,那么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確認合適的比例或價格。如果未能達成一致,發包方應確定以他的觀點看來是合理的和合適的比例或價格。

          第二十九條 由于工程數量變更所作的合同價格的調整

          如果工程按月進度款的總額除去附加工作費用和臨時款項后超過或不足原合同總價,那么應當根據工程的完成的情況對合同總介做如下調整:

         。1)如果按月支付的款項總額超過原合同總價的百分之一百二十,那么超過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計算并支付;

         。2)如果按月進度支付的款項的總額少于原合同總價的百分之八十,那么將支付差價的百分之二十以補償承包方的一般管理費用和利益損失。

          (3)本條項下的合同總價的調整不適用于按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合同的終止。調整后的支付應當在最后結算時做出。單項的工程項目數量上的增減不影響合同總價的調整。

          承包方應當逐月向發包方呈送一份盡可能全面和詳細的帳單,寫明承包方認為有權獲得的附加款項和按發包方的命令在前一個月完成施工的所有附加費用的款項。

          未在其間或最后提出的支付任何這種工作的費用或支出的要求將被認為沒有包括在這種細目之中。如果承包方在很早的切實的機會中已經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發包方他將為這種工作提出要求時,即使他沒能遵守上述條件,發包方仍應有權承認為這種工作或支出所應支付的款項。

          第三十條 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建筑機械、臨時工程和材料在被運抵施工現場時、應當被認為專門用于工程的執行,并且沒有發包方的書面同意,承包方不應移交這些或其部分,除非是從施工現場的一處到另一處。

          工程完工時,承包方應從施工現場撤走所有由其提供的滯留其上的建筑機械和臨時工程以及未使用的材料。

          除根據本合同第八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外,發包方在任何時候都不對上述建筑機械、臨時工程或材料的毀損負責。

          對于承包方為工程目的而進口的任何建筑機械,發包方將根據承包方的要求協助其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對如前所述的為撤走承包的建筑機械的再出口的同意。

          發包方將應承包方的請求協助其得到工程所需的建筑機械、材料和其他東西的通過海關的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工程量的計算

          工程數量單中所規定的工程量是工程的預測量,但他們不能作為承包方履行其合同項下的義務所執行工程的真實的和準確的數量。

          除了另有規定外,發包方應當通過計算確定依據合同完成的工作在合同條款下的價值。他應當在要求計算任何部分工程時向承包方授權的代理人或代表發出通知,并提供他們所要求的所有細目。該代理人或代表應當立即參加或派一名被授權的代理人以協助發包方進行計算。如果承包方沒有參加,或不派出代理人,那么發包方所作的計算應當被作為工程的準確計算。

          第三十二條 臨時款項

          “臨時款項”是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在工程數量單上指明了的用于工程的執行或貨物、材料的供應,或服務,或全部或部分用于意外事件,或根本不同并完全由發包方支配的款項。

          第三十三條 付款和保留的條款

          承包方應當在每個月底盡早向發包方呈遞其每月的工程進度付款單。該單應當是發包方認可的格式并是應當附有測量和計算的記錄的復本以證實要求的總額。發包方核實該付款單無誤,經扣除一定數量的保留金后向承包方支付凈額款項。最終付款應依照完工證明的建議給付。

          發包方應當從每月的工程進度款中扣除百分之十作為保留金。如果保留金被扣除超過六個月,那么承包方可以選擇發包方接受的本地銀行提供一項銀行擔保,并且以發包方所要求的形式來替代已經累積至少六個月的保留金。

          合同項下的工程完工時發包方將解除承包方的保留金和/或銀行擔保。

          承包方應當按上述的時間表和進度向其雇用的所有工人支付工資。如果承包方未付給工人工資,發包方應直接付款給承包方的工人并且把這種支付看成是承包方支付的。

          第三十四條 對承包方違約的法律救濟和處理

          如果承包方即將破產,或者收到宣告破產的命令,或者應當呈交破產申請書,或者應當向債主償債,或者應當承諾在其債主的調查委員會的控制下完成合同,或作為公司應當進行停業清算(不是由于合并或重建而自愿進行的清算),或者如果承包方首先未得到發包方的書面許可就轉讓本合同,或者應當對其貨物進行扣押,或如果承包方以他自己的觀點看來:

         。1)廢止合同

         。2)無正當理由不開始工程或者自收到發包方繼續工程的書面通知二十八天后仍中斷工程的進展;或

         。3)自收到發包方關于所說的材料或工程被宣告廢棄并拒絕接收的書面通知二十八天后仍未從施工現場撤走材料或推倒并重建工程;或

          (4)無視發包方的書面警告,不根據合同執行工程,或者一貫地疏于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或

         。5)無視發包方的反對意見或有損于工程的質量而將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那么發包方在向承包方發出書面通知十四天后,可以占有施工現場和合同,并將承包方從那里驅趕走而并不違反合同,或者解除承包方在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和責任,或者行使合同授予給發包方的權利和權力,并可以自己完成或者雇傭其他承包方完成工程,發包方或這種其他的承包方認為合適時,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為這種完工而使用為執行工程專門留用的這種建筑機械、臨時工程和材料,并且發包方可以在任何時候出售上述建筑機械、臨時工程和未使用過的材料,出售的收益用以償還合同項下應由承包方支付給他的到期的或將到期的任何款項。

          發包方在采取上述這種收回和驅逐行為之后,應當單方或咨詢他方或進行了他認為合適的調查之后單方面做出決定,并且應當證明承包方到這種進入和驅逐時為止從合同項下他已完成的工程中已合理得到的利息或將合理增值的利益的總值以及以上提及的未使用或部分使用過的材料,建筑機械和臨時工程的價值。

          如果發包方根據本條的規定進入并驅逐承包方,發包方只有在維修期終止并且在執行和維修費用、延期完工損失以及由發包方招致的其他支出均已確定之后,才有責任付給承包方依合同規定的款項,然后,承包方才有權獲得可付給他的到期款項。

          第三十五條 特殊風險

          不抵觸合同中包括的各種規定:

         。1)承包方除對本合同第20條法規定的并于下文所涉及的任何特殊風險發生之前對工程負責外,對于損毀及與損毀有關的損失、對發包方和第三方的財產、對于下文所界定對特殊風險造成的身體的傷害和生命的喪失及相關損害,可承擔責任。發包方應當賠償并解除承包方對前項所列事項的責任,并且承擔和同時解除承包方就所有在該過程中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請求、訴訟程序、損失、訴訟費用、指控和支出的責任。

         。2)如果工程或任何位于工地、接近工地或者運往工地的材料或者承包方使用的或者意欲用于工程的任何其他財產遭受毀損,并且這些毀損是由于所規定的特別風險的原因造成的,則承包方有權得到以下賠償;

          (a)對任何永久性工程的賠償,以及對任何完成工程必要的材料遭到損壞的賠償,這種賠償應當是基于成本加上發包方證實為合理的利潤;

         。╞)替代或修復任何這種工程的毀損;

         。╟)替代或修復承包方的用于或意欲用于工程的這種材料或其他財產。

         。3)除了可歸因于重建本合同第26條規定的被決定廢棄的工程的費用之外,發包方應當向承包方償付任何增加的費用或執行工程的雜費。這些費用可歸于特殊風險或在某種意義上與所說的特殊風險相聯系,且無論如何以本條下面包括的有關戰爭爆發的規定為條件,但承包方一知道任何這種費用的增加就應當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發包方。

         。4)特殊風險是指戰爭(無論是否被宣布),戰爭行動,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原子彈及沖擊波的風險,或者工程本身是或其被執行或繼續是在與國家相聯系的范圍內,叛亂、革命、軍事政變或篡權行為、內戰,或者除非完全由于承包方或其分包方的雇員在施工過程中引起的騷亂、動蕩或混亂。

         。5)在合同執行期間,如果在此界的任何地方爆發了無論是否被宣告的戰爭,以致于無論在時政方面或其他方面實質性地影響了工程的執行的話,除非并且直到合同根據本條的規定被終止,承包方應當繼續盡其全力去完成工程的執行,但發包方有權在這種戰爭爆發后的任何時候向承包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合同,并且根據這種給出的通知,除了本條下各方的權利和本合同第37條的執行外,該合同應當終止,但是不應有損于各方就先前違約所享有的權利。

         。6)如果合同根據上一款的規定終止,那么,承包方應當盡快地把所有的建筑機械從施工現場搬走并應為其分包方同樣地撤出提供便利。

          (7)如果合同如前所述被終止,發包方應當為在合同中規定了進度和價格并在終止日以前完成的工作向承包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項,并且包括:

         。╝)就已經開展工作的任何初步的工程的可支付的總額,和就已經部分開展工作的這種初步工程的由發包方所確定的合適的付款比例。

          (b)合理的訂購的已經運給承包方或已為承包方合法的接收的材料或貨物的成本,這種材料或貨物因發包方的付款而成為其財產。

         。╟)由承包主在完成整個工程的期望中合理的引發的未能依本款以前的規定得到給付的任何花銷的總額款項。

         。╠)依本條第(1)、(2)和(4)款的規定可支付的任何附加款項。

         。╡)在本條第(7)款下撤走建筑機械和承包方要求的返回在承包方注冊國的主要機械停放地或其他地點的合理、不宜過大的花費。

         。╢)在這種合同終止時所有承包方的雇員或與工程相關的雇用的工人的遣送回國的合理的費用。

          除了任何本款項下發包方的到期的任何款項之外,就建筑機械和材料以及任何其他的在合同終止日依據合同條款可由承包方支付給發包方的款項而言,發包方有權將任何承包方到期的未付清的余額記入其貸款帳戶以示友好。

          第三十六條 合同的落空及其補償

          合同訂立后,如果發生戰爭或其他雙方無法控制的情形,以致任何一方都無法履行其合同的義務,或者根據約束合同的法律,雙方無須進一步履行合同時,發包方就執行工程向承包方可支付的款項應當比照本合同第35條項下規定的在合同因第35條規定終止時應支付的有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 爭議的解決——仲裁

          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在任何時候發生與合同有關的一切問題、爭議或異議,任何一方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告知另一方這種問題、爭議或異議的存在,同時應提交仲裁。三名仲裁員,一名由發包方指定,另一名由承包方指定,如果承包方為外國人,則第三名由國際商會主席指定;如果承包方為本地的,則第三名仲裁員由工程協會的主席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沒能在收到指定仲裁員的通知后60日內指定其仲裁員,則國際商會主席或工程技術協會的主席有權根據任何一方請求指定一個仲裁員。主席作出的這種任命的已證實的復本應向雙方提供。

          仲裁在涉及外國承包方時應根據巴黎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在僅涉及本地承包商時應當根據本地仲裁法的規定或其修正條款進行仲裁,并且在仲裁員同意而做出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并且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并且仲裁應支付的費用由仲裁員決定。

          如果有合理的可能,在仲裁期間合同項下的執行應繼續進行,并且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到期款項也不能扣留,除非上述是仲裁程序中的主要事項。

          第三十八條 通知

          所有根據合同條款,由發包方向承包方給出的證明、通知或書面命令應當郵寄或傳遞送達承包方的主要營業地或其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所有根據合同條款向發包方發出的通知應當郵寄或傳遞送達在這些條件下為其目的所確定的各自的地址。

          第三十九條 發包方的違約

          1.如果發包方:

         。1)沒有能根據任何付款證書在90日內向承包方支付根據合同到期的款項,但發包方有權根據合同扣除的除外;或

         。2)干涉妨礙或拒絕任何要求簽發任何證書的許可;或

          (3)正式通知承包方不可預見的原因或經濟混亂,其已不能繼續履行其合同的義務,

          則承包方根據合同在向發包方發出書面通知14天后有權終止合同。

          2.根據本條第(1)款提及的14日期滿時,在不抵觸第30條第(1)段規定下,承包方應當盡快從施工現場撤走所有由其帶來的施工機械。

          3.一旦合同終止,發包方就處于本合同第35條第(8)款所規定的合同被終止時對承包方付款的同樣責任之下,發包方應當向承包方支付任何由于這種終止所引起的損害或補償的總額。

          第四十條 文字

          發包方的官方代理人和承包方之間的所有通知、指示、信件或任何其他與合同有關的書面文件,都應當用英文和/或切斯文字寫成。

          第四十一條 應遵守的法律

          與合同項下工程的執行相聯系,發包方、其代表、職員、承包方的技術員或雇用人員都應遵守帕爾切斯的法律。

          本合同以英文寫成,一式二份,發包方和承包方完全理解后在證人面前簽字蓋章,每方保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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