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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單位承包合同

        時間:2020-11-14 13:50:51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單位承包合同

          單位的承包合同是怎樣的呢?以下是yjbys小編收集的單位承包合同,希望能幫助到大家。更多詳情,請關注應屆畢業生網。

        單位承包合同

          單位承包合同【1】

          第一條 為保護本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整企業內部協作經濟關系,用法律手段強化管理機制,促使分廠與分廠之間、分廠與科室之間、科室與科室之間承包經濟合同的完成,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廠長任期目標的全面實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企業內部承包經濟合同是本企業內部各單位為完成各自承擔的生產經營任務,所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來的一種法律文書。

          第三條 訂立承包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在本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的指導下簽訂,以保證本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的實施。

          第四條 訂立承包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貫徹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虧損自補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原則;貫徹以責為中心的責、權、利三結合原則,實行有獎有罰、賞罰分明的獎罰制度。

          第五條 承包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條 承包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各種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時,可向本企業承包經濟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未經本企業仲裁委員會裁決,不得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章 承包經濟合同的基本條款

          第七條 承包合同的范圍,包括:科研、工藝、工裝、零件、部件、物資、設備維修、經營管理、勞務協作等。

          第八條 數量。數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雙方應明確規定品種、規格、數量、經營管理目標成果等,沒有數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九條 質量。質量是檢驗承包經濟合同完成情況的標準和依據之一。雙方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應明確規定質量標準。特殊要求應在合同中注明。沒有質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十條 期限。期限是對承包經濟合同履行完成預期目標的時間要求,應按工廠年、季、月、旬、日生產、作業經營計劃進度要求簽訂。沒有期限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十一條 價格。按照廠內規定核準的價格計算,簽訂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勞務以及辦公費、旅差費、生產經營管理費、醫療勞動保險費等等一律按廠內核定價格(包干限額標準),進行控制結算。沒有價格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廠內沒有規定訂價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價,經廠價格管理部門審定。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負有責任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按本條例規定處罰。沒有違約責任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凡屬于不可抗力的情況,當事人應在有效期限內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書面證明后,可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承包經濟合同的公證

          第十三條 承包合同的公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或由法律顧問室指派的法律顧問對簽訂承包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凡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鑒證,并對此負責。

          未經法律顧問審查、鑒證的承包合同,法律顧問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顧問認為有必要時,有權提請經地方公證或鑒證機關進行公證或鑒證。

          第十四條 承包合同鑒證的內容

          (1)根據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申請,法律顧問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法律事件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2)審查證明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合法主體資格,即法定代表人科室、分廠、車間、班組、行政首長身份資格。委托代理人,必須有授權委托證書。不具備資格的當事人,無權簽訂承包經濟合同。

          (3)證明承包合同上的簽名、印鑒屬實。

          (4)證明承包合同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5)法律顧問室收取一定的鑒證費,并負有向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義務,解答有關法律咨詢。

          簽訂承包合同,需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法律顧問室一份存檔。

          第四章 承包經濟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由于設計或設計修改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帳,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并按價值的5%支付受損失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

          第十六條 由于工藝或工藝流程編制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部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帳,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并按價值的5%支付受損方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損失價值在100元以下只罰賠償金。

          第十七條 由供方生產的零部件,雖經檢驗單位檢驗合格,調入需方后發現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應通過檢驗單位復檢確定責任。如屬供方的責任,在超過交付合格零部件合同規定履行期限,按廠內規定價格核算,供方承擔支付需方5%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用廠內支票結算)。屬于檢驗單位調檢失誤,檢驗單位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使用工模具的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工模具不合格,經檢查(計量)單位鑒定后,屬于工模具制造單位的責任,使用單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權要求制造單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單位承擔支付使用單位5%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模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報廢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條 對鉚裝工具在試壓時,已經需方專人簽收,再發現工模具不合格,其責任由使用方負責。

          第二十條 由于檢驗部分誤檢、漏檢所造成的廢品損失,按損失價值總額5%承擔違法金,從獎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 由于材料供應不及時,生產單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賠償帳外,并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供應部門的獎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由于外協配套件不齊,使產品不能按期完成,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賠償帳外,并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外協部門的獎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由于生產經營進度編制計劃的失誤,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訂購經濟合同漏項,臨時提出訂購計劃,根據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生產經營計劃部門的獎金中支付,并補償供方臨時措施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產品對外銷售合同中,由于銷售人員失誤致使合同條款不全、責任不明造成已發貨銷售的產品資金不能回收的經濟損失,或造成債權糾紛經國家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判令責任在我方時,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含訴訟費用、聘請律師、法律顧問費用),根據雙方所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銷售部門的獎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 供方不能按期交貨,應由供方償付違約金,按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處罰。

          第二十六條 供方所交付的產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經濟合同的規定,包括:規格、品種、數量、質量等,供方應承付違約金,按承包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處罰。

          第二十七條 承包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辦人或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1)訂立承包經濟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響國家和企業集體的經濟效益,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總目標完成的前提下,根據變化的實際情況,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形成產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協議書后。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申明,取得有關部門合法書面證明文書向仲裁委員會呈報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員會認證后,可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據情況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其它承包,如內部運輸、醫療保健、環境保護(含工業衛生、廠區綠化、清掃等)、會計、統計、行政管理等類別承包合同,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廠屬集體企業、工業貿易公司、勞動服務公司等同總廠某單位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及其內部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條例執行。如有違約,其違約金從其為總廠的勞務加工費中扣除,由內部銀行結算支付給對方。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總廠經濟法律顧問室起草,經廠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據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程序頒發生效,修改亦同。有關法律問題由總廠經濟法律顧問室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實行。

          出租人: 承租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單位承包合同【2】

          發包人:

          住所地:

          聯系電話:

          承包人:

          住所地: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經友好協商,就有關租賃事宜簽訂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租賃標的物介紹

          租賃物位于烏魯木齊市 路 號 怡和山莊 小區 幢 號房屋。房屋層高為 / 米,建筑主體結構為 框架 ,建筑面積 / 平方米(以出租人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為準)。

          第二條: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為 2 年(即從 XX 年 3 月 1日起至 XX 3 月 1 日止)。

          第三條:承包價格約定

          固定租金: 前三個月每月承包價格為400元;以后的租金視經營情況做適當調整,調整幅度不超過15% ;

          第四條: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

          在每個租賃年度承包人按照季度支付,承租人應提前一個月支付下季度租金;首次租金應在合同簽訂之日時繳納。

          第五條: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物業管理費、衛生費、水費、電費、暖氣費等并由此產生的其它全部相關費用。

          第六條:承包物使用用途約定

          承包人對租賃物僅做 經營之用(經營項目必須明確、具體),經營過程中應遵守環保部門的規范要求,不得影響其他業主的經營項目;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變更本條第一款約定的經營項目的,必須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書面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七條: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物主體結構。如需裝修改進和增設他物,必須經出租人書面批準,其裝修費用由承租人自理。

          出租人允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裝修和增設他物的范圍: 。

          租賃合同期滿后,附著在租賃物上的設備承租人不得拆除,其產權歸出租人所有。

          第八條: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未經出租人書面批準,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他人。

          第九條:保證條款

          承租人在取得租賃物前,應向出租人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大寫金額): 仟元,在租賃期滿后退還承租人。但承租人在租賃期內造成租賃物設備設施損壞的,出租人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予以扣除。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單方解除合同,履約保證金出租人有權不予退還。

          第十條:租賃物交付期限

          出租人應于 年 月 日前將符合約定的租賃物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租人有權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且有權收取或委托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向承租人收取水、電、暖氣等費用及因租賃物而產生的全部物業管理費用;

          2、出租人有權批準承租人關于經營項目變更申請,并就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3、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九條第二款約定交納完租金和履約保證金后,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4、出租人保證在承租人租賃期間水、電、暖的正常供應,但非出租人原因除外;

          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租人在本協議約定范圍內享有對租賃物的合理使用權;

          2、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必須按物價部門規定承擔水、電、暖氣等費用,并承擔因租賃物而產生的全部物業費用;

          3、承租人經營場所必須符合消防、環保、規劃、市容衛生的管理要求;

          4、承租人經營項目必須遵守合同第六條約定。在租賃期內應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5、廣告牌、店面招牌應嚴格按照小區管理處統一要求制作、懸掛;

          6、本合同履行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租賃權。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未按約定交付租金達 15 日以上;

          2、承租人拖欠水、電、暖氣費、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達 300 元以上;

          3、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經營用途的;

          4、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合理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或設備嚴重受損的;

          5、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租賃物進行改造的;

          6、承租人在租賃期內進行違法活動,受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或者受到停業處分的;

          7、 無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遲延交付租賃物 15 日以上的;

          2、出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租賃物的;

          3、 無 。

          三、合同變更或解除的其他情況:

          1、遭遇不可抗力原因,經協商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經雙方友好協商并達成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3、遇有公共突發事件,雙方可依據公平原則協商變更或解除。

          第十三條: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的時間約定: 。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如果在租賃期內,本合同任何一方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應該向守約方支付租賃年度租金20%的違約金。

          2、出租人未按時或按要求維修租賃物,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毀損的,負有賠償責任;

          3、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不滿 日的,除應如數補交外,應按日向出租人支付遲延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計算依據為應付款按日千分之 叁 ),承租人逾期超過 15 日不支付租金等費用,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 無 。

          第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當事人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一式叁份,出租人貳份,承租人壹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合同糾紛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無 。

          出租人: 承租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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