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規章制度問題
企業規章制度問題
【問題】:該公司的答辯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某公司 2008年1月1日對其原有的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增加了部分條款,但是該公司并沒有采取任何的民主程序制定,且沒有將新制定的條款向員工進行公開公示。2008年8月1日,該公司根據自己的規章制度辭退員工胡某,胡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胡某提出公司的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且公司沒有對新增加的條款向其進行公示,該公司在答辯時表示據以辭退胡某所使用的規章制度條款是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可以作為辭退胡某的依據使用。
【案例分析】:
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合法、無明顯不合理、且公開公示或向員工告知的,可以作為公司的管理工具使用,也可以作為法院及勞動仲裁認定實施的證據。結合本案例該公司只要有證據證明,其辭退胡某所依據的規章制度是在2008年之前所制定,且內容合法,新增加了部分條款對辭退員工胡某沒有影響的話,對胡某進行過公示就可以作為處罰胡某的依據。
【操作建議】:
雖然《指導意見》對企業指定規定制度的民主程序的限制有所松動,但是依然強調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做到內容合法、無明顯不合理、對員工進行公開公示,這樣的員工手冊才能作為企業用工管理的依據,才能在仲裁和訴訟是作為證據使用。
企業規章制度存在什么問題,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注意什么
一、企業規章制度存在什么問題?
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查處職工投訴舉報案件中發現,有不少用人單位制訂規章制度沒有緊密結合企業自身情況依法進行。存在下列問題:
一是規章制度的內容違法。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時由于不了解或漠視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某些內容違反法律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規章制度未經民主程序制定。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都只是由企業的董事會或總經理甚至是某個部門制定后即實施。但法律規定企業的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是規章制度未經公示。許多企業的有些規章制度根本不為員工所知,這就使員工無所遵從,法律規定企業規章制度必須要向全體員工公示,否則不對員工產生效力。 四是規章制度未及時修改、補充。許多企業規章制度制定好以后便完事大吉,由于勞動保障現行法律不斷推陳出新,制訂當時屬合法的內容可現在已不合法,對已有的規章制度沒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時修改、補充相關內容。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法律”,貫穿于用人單位的整個用工過程,是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合同解除權的重要依據。沒有規章制度,用人單位的管理將會陷于困境。《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用人單位如何制定規章制度作了明確規定。
二、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注意什么?
為此,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提醒: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體”。不能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也不能違反民法通則等其它基本法律。甚至,國家機關出臺的一些政策性規定,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也都是必須考慮進去的,防止稍有不慎,就步入雷區。規章制度是企業文化的窗口,要處處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體現人性化管理。所依據的條款規定要具體,要有可操作性。防止制定一些自我障礙條款,導致束手束腳。使用術語名詞要規范,不能使用生澀詞匯,令人模棱兩可,出現被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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