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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合同要素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3〕8號
現公布金融行業推薦性標準《期貨經紀合同要素》(JR/T 0100—2012),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3年1月31日
ICS 03.060
A11
備案號JR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標準
JR/T 0100—2012
期貨經紀合同要素
The elements of futures brokerage contract
2013 - 01-31發布
2013 - 01 - 31實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圍 1
2 術語和定義 1
3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 3
4 客戶須知 4
5 開戶申請 4
6 合同訂立前的說明、告知義務 5
7 委托 5
8 保證金及其管理 5
9 交易指令的類型及下達 5
10 交易指令的執行與錯單處理 5
11 通知與確認 5
12 風險控制 5
13 交割與套期保值 6
14 信息、培訓與咨詢 6
15 費用 6
16 合同生效與變更 6
17 合同終止與賬戶清算 6
18 免責條款 6
19 爭議解決 6
20 其他 6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證券分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監會期貨監管二部、廣發期貨有限公司、國泰君安期貨有限公司、華泰長城期貨有限公司、銀河期貨有限公司、格林期貨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鐵斌、姜萍、潘祜、劉忠會、林書恒、肖輝、萬曉鷹、宋珊珊、胡衛寧、張君君、王偉、李江、馬文杰、孫會、運永恒、王曦等。
期貨經紀合同要素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期貨經紀合同制定的必備要素,用于指導期貨公司制定期貨經紀合同。
本標準適用于期貨公司與客戶簽署參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合同》。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期貨市場 futures market
進行期貨交易的場所,由遠期現貨市場衍生而來,是與現貨市場相對應的組織化和規范化程度更高的市場形態。廣義上的期貨市場包括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客戶等參與者,狹義上的期貨
市場一般指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
2.2
期貨交易所 futures exchange
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責,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實行自律管理的
法人。
2.3
期貨公司 futures company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
2.4
客戶 investor
委托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機構或個人。
2.5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 China Futures Margin Monitoring Center Co.,Ltd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決定設立的非營利性公司制法人,接受中國證監會領導、監督和管理。主要職能為:建立和完善期貨保證金監控、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并向監管部門報告影響期貨
保證金安全的問題;為期貨投資者提供有關期貨交易結算信息查詢及其他服務;代管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參與期貨公司風險處置;負責期貨市場運行監測監控系統建設,并承擔期貨市場運
行的監測、監控及研究分析等工作;承擔期貨市場統一開戶工作;為監管機構、交易所等提供信息服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能。
2.6
從事中間介紹業務證券公司 introducing broker
接受期貨公司委托,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證券公司。
2.7
期貨從業人員 futures practitioners
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期貨從業人員為: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人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期貨投資咨詢機
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2.8
期貨交易 futures trading
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2.9
期貨保證金 futures margin
客戶按照規定標準交納的資金或者提交的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標準倉單、國債等有價證券,用于結算和保證履約。
2.10
期貨保證金賬戶 futures margin account
期貨公司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戶保證金的專用存管賬戶,包括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所在地開立的用于與期貨交易所辦理期貨業務資金往來的專用資金賬戶。
2.11
期貨結算賬戶 futures settlement account
客戶在期貨結算銀行開立的用于期貨交易出入金的銀行賬戶。
2.12
期貨合約 futures contract
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期貨合約包括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及其他期貨合約。
2.13
交易指令 trading order
客戶下達給期貨公司的指令,一般包括交易品種、合約到期月份、開平倉、買賣方向、數量、買賣價格等內容。
2.14
開倉 open a position
客戶新買入或新賣出一定數量的期貨合約。
2.15
平倉 close a position
期貨客戶買入或者賣出與其所持合約的品種、數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約,了結期貨交易的行為。
2.16
持倉 open interest
客戶開倉后尚沒有平倉的期貨合約。
2.17
強行平倉 forced liquidation
按照有關規定對會員或客戶的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貨交易風險。強行平倉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交易所對會員持倉實行的強行平倉;二是期貨公司對其客戶持倉實行
的強行平倉。
2.18
套期保值 hedging
為了規避現貨價格波動的風險,在期貨市場上買進或賣出與現貨商品或資產相同或相關、數量相等或相當、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貨合約,從而在期貨和現貨兩個市場之間建立盈虧
沖抵機制,以規避價格波動風險的一種交易方式。
2.19
結算 clearing
根據期貨交易所公布的結算價格對買賣雙方的交易結果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
2.20
交割 delivery
合約到期時,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2.21
手續費 fee
客戶買賣期貨合約成交后及交割完成后所支付的費用。
3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
3.1 明確期貨公司應向客戶提供《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提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發生的損失有可能超過存放在期貨公司的所有保證金,客戶應閱讀并確認。
3.2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揭示的風險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風險:
a) 保證金不足或違反交易規則被強行平倉的風險;
b) 市場出現極端情況或政策、法律法規、交易所規則變化時價格波動的風險;
c) 利用信息技術系統進行期貨交易時存在的風險;
d) 其他非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風險。
3.3 應提示客戶不遵守中國證監會關于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規定的風險。
3.4 應向客戶明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無法揭示從事期貨交易的所有風險和有關期貨市場的全部情形。
4 客戶須知
4.1 明確期貨公司應向客戶提供《客戶須知》,告知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應知曉的事宜,提示客戶閱讀并確認。
4.2 《客戶須知》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 客戶需具備的開戶條件;
b) 開戶文件的簽署要求;
c) 客戶需知曉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 期貨交易風險;
2) 期貨公司不得做獲利保證;
3) 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
4) 客戶本人須對其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5)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公示網址;
6)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的有關規定;
7) 遵守法律法規、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業務規定;
8) 期貨公司的期貨保證金賬戶和結算資料的查詢網址;
9) 從事中間介紹業務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
10) 反洗錢的相關法律、法規。
5 開戶申請
5.1 客戶開戶應填寫開戶申請表。
5.2 開戶申請表(自然人)信息要素主要包括:開戶人身份信息、指令下達人身份信息、資金調撥人身份信息、結算單確認人身份信息、客戶期貨結算賬戶信息、開戶人簽名。
開戶人身份信息要素主要包括:客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
5.3 開戶申請表(機構)信息要素主要包括:開戶機構身份信息、開戶代理人身份信息、指令下達人身份信息、資金調撥人身份信息、結算單確認人身份信息、客戶期貨結算賬戶信息、開戶
機構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簽章。
開戶機構身份信息要素主要包括:機構名稱、機構類型、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
碼和有效期限;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名稱、號碼、有效期限等。
5.4 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期貨公司。
6 合同訂立前的說明、告知義務
6.1 期貨公司應說明已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告知義務。
6.2 客戶應聲明已閱讀理解包括免責條款在內的所有合同條款,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要求。
7 委托
7.1 明確期貨公司按期貨交易所規則執行客戶交易指令,客戶對交易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7.2 明確客戶代理人的定義、代理人行為后果及責任的承擔。
7.3 明確客戶變更代理人的通知方式。
8 保證金及其管理
8.1 明確客戶查詢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的方式。
8.2 明確客戶出入金的方式及具體要求。
8.3 明確客戶應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必要時根據期貨公司要求提供相關證明。
8.4 明確客戶保證金所有權、保證金劃轉、保證金充抵、保證金調整的相關規定。
8.5 明確期貨公司對客戶期貨保證金賬戶有關信息的保密義務,客戶聲明同意期貨公司向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報送客戶相關信息。
9 交易指令的類型及下達
9.1 明確客戶下達交易指令的方式及其操作要求。
9.2 明確交易指令核查方式。
9.3 明確客戶應妥善保管密碼及密碼失竊、失密后的責任承擔。
10 交易指令的執行與錯單處理
10.1 明確客戶下達交易指令的具體內容、期貨公司對交易指令的審核權及審核內容。
10.2 明確客戶對交易指令撤回和修改的具體操作要求。
10.3 明確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無法成交或期貨公司錯誤執行客戶指令時的責任承擔。
11 通知與確認
11.1 明確通知內容、通知時間、通知方式及其變更方法。
11.2 明確客戶通過保證金監控中心查詢系統進行查詢的方法和注意事項。
11.3 明確客戶對通知內容的確認方式和確認效力。
11.4 明確客戶對通知內容產生異議的處理方式。
12 風險控制
12.1 客戶應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權益變化等情況,并妥善處理。
12.2 明確期貨公司計算客戶期貨交易風險的方式和方法。
12.3 明確期貨公司采取強行平倉等風險控制措施的條件、處理方式和責任歸屬。
12.4 期貨公司應將強行平倉情況告知客戶。
13 交割與套期保值
13.1 明確實物交割的申請時間、交割通知、交割貨款的交收、實物交付及交割違約的處理辦法。
13.2 明確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期貨的交割事項。
13.3 明確客戶申請套期保值頭寸應符合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14 信息、培訓與咨詢
14.1 明確期貨公司向客戶提供信息服務方式、內容及責任歸屬。
14.2 明確期貨公司向客戶提供培訓服務的方式和客戶進行咨詢的權利。
14.3 明確告知客戶查詢期貨公司公示信息的渠道。
15 費用
15.1 明確客戶應承擔的手續費項目,并約定手續費收取標準。
15.2 明確客戶應當承擔期貨公司向期貨交易所、結算機構代付的各項費用和稅款。
16 合同生效與變更
16.1 明確合同生效條件和時間。
16.2 明確合同變更的條件、方式及生效時間。
17 合同終止與賬戶清算
17.1 明確合同解除權及其行使條件、方式和責任歸屬。
17.2 明確期貨公司不能從事期貨業務時客戶持倉和保證金的處理。
17.3 明確合同終止的流程。
18 免責條款
明確期貨公司責任免除的范圍及其限制。
19 爭議解決
明確爭議解決方式。
20 其他
20.1 明確合同未盡事宜的處理方式。
20.2 說明合同的組成部分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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