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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解除的形式有哪些
保險合同解除的形式: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依法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但是,不同的主體有不盡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項。
對投保人而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而在保險責任開始后,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投保人。
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金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只有在發生法律規定的解除事項時方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保險法》,法定解除事項主要有:
(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包括:凡投保人有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存在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行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并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合同可被解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未如實申報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的行為,并且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有合同解除權。但是,該解除權應當在合同成立的2年內行使。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合同義務。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被保險人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違反。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有義務將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在考慮其承保能力的情況下解除合同。
(4)在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當未有另外約定時,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導致保險合同中止。保險合同被中止后的2年內,雙方當事人未就合同達成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意定解除。
意定解除又稱協議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一旦約定的條件成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權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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