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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廈門市處理國有企業下崗分流職工勞動關系辦法

        時間:2024-08-18 00:14:01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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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市處理國有企業下崗分流職工勞動關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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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市處理國有企業下崗分流職工勞動關系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切實維護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促進企業職工下崗分流順利進行,妥善處理好下崗分流職工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勞動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市有關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安排職工下崗應在領導集體研究的基礎上,根據以產定員的原則,核定出企業所需的人員,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職代會說明情況,提出下崗及下崗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方案,包括擬下崗人數、實施步驟、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以及促進再就業的措施,并充分聽取工會或者職代會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再實施。

          第三條 企業一次性下崗分流超過本企業職工總數10%或者一次性下崗分流人數超過50人,其下崗分流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核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有生產經營任務的企業一般不安排以下人員下崗進中心:配偶方已經下崗的職工、市級以上勞動模范、軍烈屬、殘疾人、適應期未滿的復轉軍人、單親撫養子女或贍養無經濟來源老年人者。

          第五條 對于以下人員,企業不得安排下崗進中心:

         、寤疾』蜇搨,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㈡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限內的;

          病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企業安排職工下崗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方式通知職工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職工和中心簽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下崗職工不愿變更勞動合同簽定《協議》進中心的,以及已經進中心、在規定期限內不簽《協議》的,企業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第七條 進中心的下崗職工,所簽的協議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其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不滿三年的,協議期應與合同期限一致。協議期滿,即終止勞動合同,企業應與職工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個人繳費部分),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由中心為下崗職工繳納,其中養老、醫療保險費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下崗職工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由中心繳納。下崗職工在中心期間住房公積金按有關規定繳交。

          第八條 進中心協議期滿后距法定退休年齡不到五年、仍未實現再就業的職工、企業與職工簽定內部退養協議,內部退養職工的生活費由企業自主確定,但不低于當年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的70%。企業應按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繳交部分由企業承擔。住房公積金按有關規定繳交。

          第九條 進中心的下崗職工,無正當理由三次不接受中心介紹就業或不參加中心組織轉崗培訓的,企業和中心可以依據《協議》停發其基本生活費,企業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條 職工進中心后在其它單位重新就業的,企業應與其解除《協議》和勞動關系。職工在中心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企業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一條 職工進中心后在本企業重新上崗的,《協議》中止,由企業和職工按照新的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職工再次下崗的,繼續履行原《協議》。職工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時間累計不超過三年。

          第十二條 對已經與新工作單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實勞動關系的企業職工,原企業應當及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新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繳交各種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 對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崗職工,企業應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從事個體的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后,過去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以后續繳的年限合并計算。

          第十四條 對于辦理“停薪留職”、“離崗掛編”、“長期外借”、和“放長假”等手續的人員,企業應當與其協商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企業應停止辦理上述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解除、終止下崗職工的勞動關系,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在中心期間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財政部門可按“三三制”原則,將其在中心期間可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剩余部分,撥付給企業用于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六條 職工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開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證明在本企業的勞動關系開始和結束的日期、原工作崗位、職務、工資、經濟補償和社會保障等情況。如果勞動者有要求的,企業應在證明書中寫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原因。

          第十七條 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于15日內辦理移交職工檔案手續。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可提供檔案寄掛服務,市社會保險服務公司可提供代繳養老、醫療保險服務,保險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十八條 下崗分流人員在原企業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應依據有關規定明確個人的和原企業的產權關系;未購買的,可以繼續租用,或在房改時同在職職工一樣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企業下崗分流職工勞動關系調整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指導企業依法處理好下崗分流職工的勞動關系,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應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加強對企業職工下崗分流工作的監督和指導,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第二十一條 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各國有資產投資公司負責所屬企業職工下崗分流的工作,重點做好重組、兼并的國有企業下崗分流職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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