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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經濟合同鑒證管理辦法
今天,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了一份沈陽市經濟合同鑒證管理辦法,供有需要的朋友們參考借鑒,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沈陽市經濟合同鑒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合同鑒證(以下簡稱鑒證),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當事人委托,對其簽訂的經濟合同進行審查和鑒定,以證明其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鑒證不對合同的可行性擔保。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間或相互間訂立的各類經濟合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企業租賃經營合同。
第四條 鑒證實行自愿原則,但國家、省和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鑒證的經濟合同,合同當事人必須辦理鑒證。
第二章 程序
第五條 鑒證應由合同當事人各方共同到鑒證機關辦理。如一方當事人委托他人代辦,其代理人必須持有委托證明。
第六條 凡市人民政府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后成立的經濟合同,經批準后方可到鑒證機關辦理鑒證手續。
第七條 辦理經濟合同鑒證,當事人各方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經濟合同條款及內容已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使用國家規定的經濟合同示范文本或市工商局批準的自制文本的合同正本、副本;
(二)合同當事人資格證明;
(三)簽訂經濟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資格證明;
(四)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鑒證機關應認真審查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是否真實、合法,認為不完備或有異議時,可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調查、索取有關證件或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給予協助。
第八條 鑒證機關在鑒證時,應審查下列內容:
(一)簽訂經濟合同主辦人的身份是否合格,當事人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二)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三)經濟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計劃的要求;
(四)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準確,合同簽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九條 經審查對真實、合法的經濟合同予以鑒證,鑒證人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名或蓋名章,加蓋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鑒證專用章》。
第十條 經濟合同鑒證當事人應向鑒證機關交納鑒證費。鑒證費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濟合同經鑒證后,鑒證機關留存二份,經編號存檔一份,另一份交本機關管理人員,以便跟蹤管理督促履行;如當事人一方是外埠企業,應郵寄外埠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助監督履行。
第十二條 經鑒證的經濟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后,存檔二年。
第十三條 對不真實、不合法,權利、義務不平等的經濟合同不予鑒證,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現自己的鑒證有錯誤時,應及時糾正或撤銷鑒證;上級鑒證機關發現下級鑒證機關鑒證有錯誤時,應指令下級機關撤銷鑒證。撤銷鑒證由原鑒證機關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十五條 鑒證后的經濟合同需變更、解除時,各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協議,并到原鑒證機關備案。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經濟合同的管理機關。各級金融機構、市場管理辦公室(委員會)以及其它與經濟合同有關的職能部門是經濟合同管理的協管部門。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經濟合同協管部門對已鑒證的經濟合同要實行跟蹤管理,并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做好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經鑒證的經濟合同,在履行時有困難的,應及時通知經濟合同主管機關或協管部門進行協調,協調不成時可申請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八條 鑒證的經濟合同,必須建立臺帳,逐一編號登記,以便能及時查明鑒證依據和證明材料來源。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九條 單位或個人盜用鑒證機關的名義進行鑒證的,除承擔由此給當事人贊成的損失外,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經濟合同當事人在鑒證時,出據假證,隱瞞真實情況,騙取鑒證的,除責令其賠償因出具虛假文件、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該鑒證的經濟合同而經濟合同當事人未進行鑒證的,其造成的經濟后果自負,并對其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技術合同鑒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類經濟合同鑒證的實施細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具體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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