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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政策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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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政策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配合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幫助職工購買自用住房,改善居住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財政部關于《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管理暫行規定》(銀發(1994)313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頒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8)19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政策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為參加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住房而開設的專項政策性低息貸款。
第三條 政策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實行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傾斜的政策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與權利對等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受政府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全省各級建設銀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本人和配偶及其所在單位已按規定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4.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過購買房改房的優惠;
5.在建設銀行的儲蓄存款余額以及已交納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已達到所購房總價的30%以上,并以此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6.具有購買住房合同或協議;
7.建設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條 貸款的額度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2.不超過所購房價款的70%;
3.不超過6萬元。
第七條 貸款期限由建設銀行根據借款人情況確定,最長不超過20年。
第八條 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執行。
第九條 政策性個人住房低息貸款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條 申請購房抵押貸款的職工,需提供以下資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
2.購房合同或協議書;
3.家庭經濟收入穩定的有效證明;
4.借款人和配偶及其所在單位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有效證明;
5.建設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建設銀行受理職工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申請,集中送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對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資格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住房抵押貸款經貸款銀行審查同意后,借款人憑購房合同與貸款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和住房抵押合同。
第十三條 借貸雙方必須在簽訂抵押合同之日起30天內,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貸款銀行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抵押權,并由借貸雙方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章 貸款的償還和回收
第十五條 借款人在貸款合同規定期限內償還貸款本息,以按月等額支付的方式計算。
第十六條 借款人經貸款銀行同意后,可提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本息還清后,由借貸雙方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如借款人未按貸款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償還貸款本息,貸款銀行對其逾期部分按人民銀行規定計收罰息。
第六章 抵押和保險
第十七條 借款人必須將所購住房用于貸款抵押。
第十八條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銀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抵押物。
第十九條 用于抵押的住房,借款人須辦理房屋財產保險或委托貸款銀行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投保期與抵押期限一致。保險單必須注明第一受益人為貸款銀行。抵押期間,保險單由貸款銀行保管。
第二十條 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貸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按合同約定的方式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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