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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導語:買賣合同你聽說過,但如何認定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如何認定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
2014年8月20日,被告A進出口公司業務員楊某發傳真給原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傳真內容如下:B公司金總:我司計劃向貴司訂購:黃桃罐頭S級5×20FT(FT指的是貨柜),M級3×20FT,L級1×20FT,請按此計劃安排生產,注意質量!楊某。
因原被告素有業務往來,并一直以傳真的方式訂購貨物,故原告收到傳真后,立刻多方收購原料,精心安排生產,及時完成了9個貨柜的不同等級的黃桃罐頭,并多次通知被告提貨并要求其支付貨款,卻遭被告拒絕。由于黃桃系季節性比較強的水果產品,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原告于2014年10月25日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貨款25萬余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2014年8月20日傳真件上訂貨人的簽名是楊某,并未加蓋被告公司的公章,且楊某于2014年6月10日已經離開公司,其無權代表A進出口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合同并未成立,被告更不構成違約,要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裁判思路及律師點評】
一、因原被告雙方素有業務往來,訂貨方式都是傳真訂貨,且被告并未通知原告楊某已經離開A進出口公司,因此原告是有理由相信楊某是有代理權限的。
二、該傳真件系被告向原告這一特定人發出的,其表述意思表達了要約的意愿,包含了受要約拘束的意思,在具體內容中也標明了明確的標的物和數量。雖然沒有約定價格條款和交貨時間,但仍可根據合理的交易習慣加以確定,其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因此可以認定該傳真件系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要約。
三、原告收到要約后,雖按要約要求及時完成了九個貨柜黃桃罐頭的加工任務,但是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在合理期限內將承諾到達要約人,根據《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本案中由于承諾未生效,故合同并未成立。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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