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種不規范居間行為
導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中介機構未妥當履行義務,居間服務存在瑕疵,房地產中介行業誠信偏低。那么有哪些不規范的居間行為呢?下面YJBYS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六種不規范居間行為,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
六種不規范居間行為
一是未盡到如實報告義務,導致雙方因房屋不符合預期產生爭議。
部分中介機構為了促成交易,隱瞞待售房屋的不利條件,如房屋是所謂“兇宅”、飲用水質不合格、小區為臨時用水或用電等。買受人于合同簽訂后了解到真實情況,買賣雙方因此產生爭議,使合同履行產生障礙。
二是合同重要事項約定不明,導致買賣合同履行陷入困境。
實踐中,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責任心不強,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急于促成交易,對一些可能產生爭議的事項故意采取回避態度,為日后產生爭端埋下隱患。
三是對于房屋性質未盡審查與提示義務,導致合同目的在法律上無法實現。
普通的.購房人因為缺乏相關的法律及政策知識,往往不能正確認識房屋的法律性質以及交易中存在的風險。而實踐中,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大量糾紛。
四是對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或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審查不嚴,出現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的情況,引發真正權利人或其他共有權人對房屋買賣提出異議。
如在夫妻一方處分共有房屋的情況下,由于買受人通常欠缺相關法律知識,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所有權人與出賣人是否一致,詢問所有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諾等。
五是慫恿買賣雙方訂立“陰陽合同”,以達到偷逃稅款的非法目的。
部分中介公司為了以較低的稅金吸引買賣雙方,制造出總價款較低的網簽合同,用于申報稅款,而包含雙方真實意思的合同用于實際履行,且未進行備案。這種操作方式規避了稅收監管,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同時也給一些當事人惡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違約方當事人往往以此為由抗辯合同無效。實踐中,“陰陽合同”的情況很多,根據對樣本案例的抽樣調查,比例超過50%。
六是協助不符合購房條件的買受人虛構在京納稅或社保繳費符合規定年限的證明,逃避限購政策的規制。
少數中介機構為了謀取利益,不惜違反法律規定,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開具虛假證明。中介機構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擾亂了正常交易秩序;而且,若偽造的證明未能通過行政機關的審核,則由于一方當事人不具備過戶資格,買賣合同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同時,由于整個交易建立在違法與欺詐的基礎上,合同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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