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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
合同涉及到雙方的利益問題,所以才了解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也是很有必要的!下面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
一、效力待定合同:
1.概念:成立后是否有效不確定,有權人追認則有效,放棄追認則無效
2.該合同的三種形式: 限制民事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追認――1個月內)
無權代理 相對人有催告權、撤銷權(通知方式做出)
被代理人有拒絕權
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二、無效合同:自始、絕對無效
1.無效合同的類型:
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無效免責條款: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害的
3.建設施工中的無效合同:
無資質或超越資質
借用他人資質
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
轉包、違法分包
4.無效合同的工程款:
施工合同無效: 驗收合格 應支付工程款√
驗收不合格 修復后驗收合格 應支付工程款、修復費歸承包人
修復后驗收不合格 不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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