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擔保
合同的擔保其實是對債務人的不信任,也是為了規避風險,所以債權人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下面我們一起去了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吧!
合同的擔保
一、保證
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擔保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合部債務承擔責任。
二、保證人的資格條件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擔保法》也規定了下列單位不可以作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三、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債權人和保證人約定,首先由債務人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才由保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保證方式。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
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四、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的含義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的合同變更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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