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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區別于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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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及可撤銷合同的不同之處在于,行為人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應導致合同撤銷,主要是因為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代訂合同的資格及處分能力所造成的。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在于:此類合同須經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生效。在權利人尚未承認以前,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已經訂立,但并沒有實際生效。由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權利人的承認而生效,因而與可撤銷合同具有明顯區別?沙蜂N合同在未被撤銷以前,應被認為有效,只是因撤銷權人的撤銷而使合同變為無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樣因權利人的承認而使合同有效。
這是經濟法上的內容,效力待定合同指的是合同雖然訂立,但因不符合某些成立的條件,需要經當事人或者有效代理人認可才能生效的。注意: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并不是不符合法律要求,若是不符合法律要求,那就是無效合同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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