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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0-11-08 13:22:28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制度是專門規范勞動合同的制度,稱為勞動合同制度。下面是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歡迎閱讀。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頒布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于崗位不同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責任書等。

          第四條 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

          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范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本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布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特殊情況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本須報請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并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后正式頒布執行。

          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級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置、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況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 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 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

          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

          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 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

          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文件: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匯總表(電子檔)(附件二)。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文件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 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并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范: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

          條款,并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俜⻊掌谑侵腹緦ο硎鼙竟咎峁┨厥獯龅膯T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

          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

          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②保守秘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

          任。

          二、合同填寫規范: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合同中空白之處內容的填寫應符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后再填入相關內容。所填內容不得涂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勞動合同書》相關內容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

          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 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

          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合同履行及變更規范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況及時糾正并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起存檔。

          第五章 勞動合同續簽規范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 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書面了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

          ?己饲闆r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準。

          三、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 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書》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

          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

          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范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后,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愿續簽勞動

          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

          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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