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實務論文
合同法律是關于市場交易規則的法律,不僅與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密切相關,也與人民群眾的生活密切相關,因而是"適用頻率最高"的法律之一。下面是yjbys小編為您整理的合同法實務論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合同法實務論文一
新事物總是在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中產生的,其中有生命力的新事物又在推動著社會的不斷發展。
人類在這樣一個總體前進的過程中,享受到了眾多科技成果的同時,卻也在社會道德方面出現了很多問題。
這些問題的存在,對于社會整體道德水平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
然而,面對這些問題,我國現行的法律當中卻沒有與之相對應的具體規定和依據,這大大加劇了社會道德敗壞行為。
要解決這一問題,就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公序良俗原則在法律包括合同法條文中的出現,無疑成為解決目前社會道德問題的福音。
一、公序良俗原則的基礎理論
(一)公序良俗原則的發展
公序良俗最早是以觀念的形式產生的,其中對于公序這一原則最早的規定是對公民享受到的權利和利益,而良俗則是公民應當具備的一般道德準則。
但是這兩項含義并非一成不變的,其隨著時間和空間的變化而變化。
這一原則的存在,毫無疑問地起到了彌補法律漏洞的作用。
但是,由于其本身沒有被賦予法律地位,因為也沒有得到普通大眾的足夠重視,因而沒有發揮出更大的社會作用。
為了強化這一原則的重要性,之后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開始將這一原則引入到法律條文當中。
我國也開始在清末時期,在民法典中對公序原則有了一定的提及,但是對善良風俗的內容卻沒有做出必要的規定。
一直到新中國成立,我國法律中對社會利益與社會公德進行了必要的規定,標志著公序良俗這一原則在法律中的地位得到正式的肯定。
在《合同法》中的第七條規定,所有從事民事活動的企業或者個人,都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并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法公序良俗原則的內涵和特征
公序良俗原則所適用的主體是所有從事民事活動的人,并要求這些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能夠按照社會公共秩序辦事,并能夠尊崇善良風俗,否則就可以據此判定民事主體的行為是無效的。
但是學術界對于公共秩序并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認知。
不過其大致的范圍可以歸結為法律和政治范疇。
這種界定的模糊性,也使得公共秩序一直隨著時代的變遷在變化。
而善良風俗不同,它本身源自于大眾所普遍接受的道德和價值觀念。
所有與之相違背的行為,都應當是無效的,被摒棄的。
這樣看來,善良風俗具有一般法律價值標準,也是最為基本的道德規范。
(三)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范圍
公序良俗原則有著非常廣闊的外延空間,在這一外延空間之下,公序良俗原則所涵蓋的內容不僅僅局限于法律中的公共秩序當中,而且還涵蓋了法律中未包含的秩序。
這種更加自由的設定,使得公序良俗原則能夠被靈活地引入到法律體系之內。
這樣一來,法律某些方面的制定滯后性就得到了有效的彌補,對于完善整個法律體系,以及促進法律帶動社會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合同法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法律。
這項法律也因其開放性具有了強大的生命力。
而且,合同法的第七條明確對公序良俗原則進行了規定和闡明。
但是,作為合同法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在具體的裁定上也由于自身的消極適用性,而無法作為優先使用的原則。
只有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判定依據時,公序良俗原則才能夠作為依據的條文,進行違反合同法規定的裁定。
二、違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則的原因分析
公序良俗原則不同于法律條文,其主要內容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這兩個方面。
不論是哪一個層面,其具體的界定和量化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和標準。
雖然《合同法》第七條闡明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但是目前人們在訂立或者履行合同時,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現象依然屢見不鮮,主要原因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約束性不強。
公序良俗原則雖然已經在多部法律中有了一定的規定,但是就具體實施來看,更多的是需要從事民事活動的主體能夠自覺按規矩辦事。
這種狀態之下,一些不法分子很容易鉆空子。
第二,主觀影響因素明顯。
公序良俗本身具有弱特定性和強開發性這兩大特征。
這兩個特征的存在使得法官在判定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為時,具有較廣泛性選擇,而且無可避免地會受到自身法律素養和道德素養水平的影響。
這種主觀影響因素的存在,也使得公序良俗原則的執行上沒有形成更為有效的約束作用。
第三,消極適用性。
公序良俗原則屬于最為基本的法律內容。
也就是說,如果有比較明確的法律規定,就應當依據法律條文,而不是公序良俗原則。
這種消極的適用性,使得公序良俗原則的地位被大大削弱。
三、公序良俗原則在合同法實務中的運用
公序良俗原則是合同法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其本身對于維護合同法的完整和有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須要充分發揮出公序良俗原則的作用。
而要想將這一效用發揮到最大,就應當明確哪些行為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并要把握公序良俗原則運用中的注意事項。
(一)明確哪些行為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每個人的生活背景和價值觀念,以及接受到的教育程度不同,這就使得人們對于公序良俗原則的認識上會有很大的差異。
而且,公序良俗的定義本身就有很廣闊的外延空間。
這就需要判定違反公序良俗行為的法官具有很強的辦案能力、法律素養和道德素養。
根據有關學者的分析來看,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大致可以分為危害國家、家庭關系的行為、違反性道德的行為、射幸行為、違反人權、侵犯他人尊嚴、限制經濟自由、公平競爭和消費者保護行為、暴力行為等等。
這些行為的分類和定性,對于法官判斷某些行為是否屬于違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為,有著很大的幫助。
而且,這些公序良俗所約束的行為,大眾已達成了共識,這對于推動合同法的不斷完善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公序良俗原則在合同法實踐中的注意事項
公序良俗作為法律的底線原則,其本身不具備優先使用地位。
因此,在合同法實務中運用這一原則必須要特別注意兩大問題:第一,防止出現“向一般條款逃避”的問題。
公序良俗是作為基本的道德規范,是最為一般的法律規定。
而且,公序良俗本身所具有的消極適用性原則,都決定了其在使用上落后于其他法律條文的地位。
也就是說,公序良俗不能夠作為裁定的直接依據,只有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則。
如果沒有按照這些程序進行,而直接使用公序良俗原則,就出現了“向一般條款逃避”的行為。
所以,當簽訂合同契約關系的雙方,其中有任意一方認為另一方存在違背合同契約關系的行為時,都應當先從合同法中的明文規定中查找相關的法律依據,實在沒有的,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則。
第二,防止適用上的道德過度滲入的問題。
道德與法律完成有效結合的溝通橋梁就是公序良俗原則。
但是法律與道德之間又有著明顯的差異。
在使用公序良俗原則時,必須要認識到這一原則是道德的法律化,同時又必須把握住道德滲入的程度,避免將過高的道德標準融入這原則當中,而導致不良后果的出現。
因此,在合同法實務中運用公序良俗原則時,應當按照法律的相關程序進行,不能憑借主觀的道德觀念對民事主體的行為進行裁定,以防止出現更為惡劣的合同糾紛行為。
四、結論
時代在不斷變化發展,它也推動客觀事物發生不斷的變化,而同時人們對于事物的認知也在不斷地更新。
在這種情況之下,大眾對于公序良俗原則的界定也會隨著社會的'進步而改變。
所以,人們必須以發展的眼光對待公序良俗原則,并能夠以客觀的態度認識社會發展中向公序良俗原則注入的新元素。
與此同時,大眾也應當不斷更新自身的觀念,加強對于公序良俗原則的認識。
另外,任何一項事物的發展都有其規律可循,公序良俗原則也不例外。
所以,無論是法律的執行者還是制定者,都應當抓住這一規律,并能夠按照這一規律行事。
只有將這幾個方面的影響因素綜合起來,才能夠保證公序良俗原則發揮出自身最大的效用。
合同法實務論文二
一、 合同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一)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及內涵
法律原則指包括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在內的整個法制活動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法律準則。它是儲存于法律規定中的價值準則,不是法律規定本身,不直接涵攝案件事實,須被法律規定或法條承載。但這種承載并非明白無誤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則的確定方式,但多數法律原則必須從法律規定中借助整體類推或回歸立法理由的辦法推求出來。 那些貫穿于某一類法中的最高層次的共同性價值準則,可稱為該類法律的基本原則。具體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范中的價值準則,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體現,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發點。
(二)合同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合同法基本原則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層次的價值準則,就應該能與整個合同法的內容和功能結合起來,既要適用于整個合同法規范,又能體現出合同法的基本價值;既不能將其他法律、特別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則當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那樣便體現不出其特殊性,同時,也不能將適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體法律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如此便喪失了其價值承載功能。
為此,我認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應為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三、 基本原則之間的關系
(一)合同自由是前提
合同既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這種意思的表示就必須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與強制的,才能體現主體的真實意思,才符合正義的要求。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當事人須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約束,如果這種意思表示不自由,將導致非正義的發生。
(二)誠實信用矯正合同自由
資本主義發展到現代,人類經濟生活發生了深刻變化,原先完全競爭的自由市場不復存在。隨著壟斷的出現,勞動者與雇主、大企業與消費者、出租者與租借者之間地位的不對等日益明顯,彼此之間的矛盾開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領域,傳統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則受到懷疑。對合同正義的追求,成了現代合同法矯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銳利武器,這種矯正主要體現在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合同自由原則以個人為本位,誠實信用原則則以社會為本位。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均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有效彌補了合同自由對合同正義背離的不足。
(三)鼓勵交易是目的
法是一定經濟基礎的反映,它必須為其所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服務。合同法是規制市場交易的基本法,交易的繁榮是市場繁榮的體現,鼓勵交易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為此,也要求合同法以鼓勵交易為目的。合同自由是為了創造更多的交易機會,使更多的交易能夠成功;誠實信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證了市場主體交易機會的獲得,并同時保證了交易的公平,公平的實現會激勵人們進行更多的交易,從而同樣起到了鼓勵交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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