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醫院的實際情況,制訂醫院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醫院經濟合同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計劃管理和定額管理
第三章 藥品材料管理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五章 財產物資管理
第六章 考 核
第七章 獎 懲
第八章 加強領導
第九章 附 則
前言
為貫徹執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按照客觀經濟規律辦事,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充分調動醫院職工的積極性,必須加強經濟管理工作,提高醫療護理質量,搞好醫院建設,使醫院工作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我國的醫院是社會主義醫療衛生事業單位。醫院實行經濟管理,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院方向,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救死扶傷、實行革命的人道主義;必須堅持以醫療為中心,促進提高醫療質量;必須堅持不加重病人不合理經濟負擔等項原則。
第二條 經濟管理是醫院管理的組成部分。加強經濟管理必須與加強行政管理、業務技術管理相結合。醫院實行經濟管理,在目前主要是:(1)運用經濟手段,促使醫院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財力,組織好醫療、預防、教學、科研等各項工作,以取得較好的醫療效果和經濟效果;(2)妥善處理國家、醫院、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充分調動醫院和職工的積極性;(3)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如定額管理、經濟核算、考核獎懲等制度,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二章 計劃管理和定額管理
第三條 實行計劃管理和定額管理制度,是搞好醫院經濟管理的基礎。為此,醫院要在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計劃指導下,上下結合實行五定,即定任務、定床位、定人員編制、定業務技術指標、定經費補助,并制定相應的定額標準和管理制度。“五定”和各項定額的確定,應根據《醫院工作條例》和《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人員職責試行草案》并參照《綜合醫院編制原則試行草案》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充分發動群眾,根據各方面的條件進行科學的分析計算,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做到既積極可靠,又留有余地,不搞一刀切。“五定”指標報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核定。
第四條 定任務,要根據醫院的性質和歷來承擔的工作范圍,以醫療為中心,并結合安排好衛生預防、醫學教育、科學研究等各項業務工作,提出明確的要求。
第五條 定床位,要根據現有床位使用情況和房屋面積、技術力量、醫療設備等條件,確定床位數。床位數確定之后,如再增設床位,必須有相應的條件保證,并列入國家和地方發展醫院床位年度計劃,經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為了保證正常醫療秩序,臨時增加病床要有所控制。
第六條 定人員編制,要根據現有人數和醫療、預防、教學、科研等任務和床位設置,核定人員編制數。增人要列入國家大、中專畢業生分配、招工年度計劃,并經過上級衛生部門批準。對超編人員,要逐步加以調整。凡是未經上級衛生部門批準的人員或醫院不需要的人員,有關部門不得硬性分配,醫院有權拒絕接受。
第七條 定業務技術指標,要根據醫院的規模、任務和技術水平,參照醫院近幾年的實際情況和歷史最好水平及本地區醫院的平均先進水平,確定工作效率和質量指標。
各項定額和考核指標,要符合本辦法第一條規定的三項原則。對科室可根據材料費用消耗定收入比例,即實行以支定收的比例核算辦法。不宜把業務收入指標定到個人。
第八條 定經費補助,國家對衛生部門、地方財政對地方衛生部門,應繼續實行現行的補助辦法。衛生主管部門對醫院可實行“全額管理、定額補助、結余留用”的制度。補助定額的確定,要根據各類醫院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要考慮醫院的職工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等方面的實際需要,以及財力的`可能,并注意保持穩定。補助的款額,可以根據實際病床數,也可以實行一部分按工資、一部分按床位或完成任務的數量和質量確定。如因任務調整、人員編制增減、國家規定的開支標準改變、調整物價,以及其他特殊原因,而影響醫院收支較大時,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補助經費可適當調整。
對病人欠費基金、大型設備購置、房屋大修專款,不包括在定額補助之內,每年根據財力可能專項安排。
退職退休人員經費,從第二年起按實際需要編列預算。
對經濟管理工作搞得好,有結余的單位,不應減少補助,要鼓勵它們加強經濟管理的積極性。
第三章 藥品材料管理
第九條 加強藥品材料的管理。對藥品要實行“金額管理、數量統計、實耗實銷”的管理辦法,設專職或兼職的藥品會計,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保證病人用藥安全,防止損失浪費。藥庫和藥房要分別管理。并應根據《藥政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毒、麻、劇、限等藥品,必須專項統計,其他藥品的統計范圍,由各省、市、自治區酌情確定。
第十條 嚴格執行藥品價格和收費標準,防止差錯,努力降低損耗,切實實現規定的各種藥品的加成率。
核定藥品材料庫存定額,建立藥品材料周轉金制度。庫存定額要根據床位多少和門診量大小以及采購、交通、以往消耗等情況核定。數量不足的要補充。資金來源,原有醫院可在上年結余中轉出;新建、擴建的醫院,由預算撥款,以保證醫療需要。
制劑室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實行單獨核算。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 醫院要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收費標準和財經紀律。組織合理的醫療收入,把應收的費用收回來,做到應收不漏;收入要符合政策,防止片面追求經濟收入的傾向。對住院預交金的收取,一定要正確掌握,不得因預交金問題而影響對病人的醫療搶救。
第十二條 加強科室核算,制定各項經費開支定額,努力節約經費開支。要堵塞漏洞,修舊利廢,挖掘潛力,防止浪費。但一定要把應該花的錢都安排好。醫院在安排年度業務計劃時,應確定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正常的房屋修繕、設備維修、設備和被服裝具購置等,以保證業務工作的需要。要防止把正常的業務支出壓縮下來,當作節余。病人欠費基金、大型設備購置、房屋大修專款未用完部分,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不能視為節支用于發獎。
第十三條 醫院在定經費補助的基礎上(不包括病人欠費基金、大修、大購?),當年收支相抵確有結余,可以用于發展事業、改善集體福利和個人獎勵。
醫院當年結余未用完部分,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并實行專項管理,不能以此抵作下年度預算指標。
第十四條 醫院在財務管理上應有一定自主權。醫院在上級核定年度預算后,在不違反國家財經制度、標準的原則下,有決定各項經費開支的權力。對上級撥給的專項經費,醫院調整使用時應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要逐步建立成本核算制度,開展醫院經濟活動分析工作,加強財務監督。進一步提高經濟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縣以上醫院要單獨建立財務機構,充實財會人員,并做好對財會人員的培訓提高工作。
第五章 財產物資管理
第十七條 醫院的財產物資是保證完成各項業務工作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必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證業務工作需要。要認真進行清倉查庫,搞清家底,并建卡、編號、登記,對重要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要建立檔案,由有關科室和專人負責管理,搞好維修保養,努力提高使用率和完好率。
要建立固定資產帳,并每年進行一次核實,對于報損報廢的醫療器材設備,經過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應沖減固定資產原值。
醫院對不用或閑置的固定資產,經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價撥,其收入應專戶管理,用于固定資產的購置和維修。
第十八條 制定各種物資消耗定額。定額要合理,要在保證業務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消耗,節約支出。凡是能回收再用的,都要建立回收制度;不能回收再用的可以處理,按國家有關廢品回收獎勵的規定,從出售廢品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獎金,獎給有關人員。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九條 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院工作的考核,主要從醫療、預防、教學、科研等項任務完成情況、醫療質量和服務態度等方面,根據《醫院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核定的指標進行考核。
考核的指標主要是:門診工作量、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轉率、診斷符合率、治愈率、搶救成功率、無菌手術感染率、陪住率、藥品加成率、劃價符合率、設備使用完好率、病人費用負擔水平(平均床日費用、每一住院病人平均費用、平均門診人次費用)等,同時要考核組織合理收入和節約支出以及差錯事故等情況。
對衛生預防、教學、科研等項工作,也要根據實際情況,盡可能定出明確的考核指標。
第二十條 醫院對科、室的考核,應由醫院院長直接領導,組織各職能部門共同進行。
考核的項目和要求,要從醫院的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對于受客觀條件影響較大的某些考核指標,不應作為獎懲的依據。
科、室對個人的考核,可根據醫院工作人員職責規定的內容進行,但項目不宜過多,要根據不同的科、室或不同的工作崗位,提出具體考核標準,以真正起到鼓勵先進、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的作用。
在建立健全各項定額管理制度、加強考核工作時,要注意不斷改進工作方法,簡化手續,盡量減輕醫護人員的負擔。
第二十一條 醫院統計工作(包括藥品統計)是加強醫院科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進行考核、獎懲的基礎和依據。各級各類醫院應按照實際需要確定各項考核指標,建立與健全必要的統計制度,并充實統計人員、加強統計工作。醫院各科室也應指定專人負責,填寫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力求做到統計數字完整準確。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二條 獎勵要堅持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相結合,堅持政治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把職工的政治榮譽和物質利益,同他們對國家和人民的貢獻密切聯系起來,堅持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獎金來源,從醫院當年實際收支相抵的結余中提取。提取的額度按照省、市、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獎金分綜合獎、單項獎兩種。綜合獎要按照醫院和個人完成各項考核指標的情況,實行記分計獎或其他科學的計獎辦法,防止平均主義。實行記分計獎的,各項業務指標、醫療和服務質量指標的分數應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二十五條 切實防止濫發獎金。獎金的提取,必須經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勞動部門、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有監督檢查的責任。對違反上級規定濫發獎金的單位要追究領導責任。對做預防工作和做醫療工作的人員,在獎勵時應當一視同仁。
第二十六條 對于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損壞貴重儀器、設備,造成事故或嚴重損失、浪費和不良后果的人員,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有的要賠償損失,有的要停發獎金、扣發工資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加強領導
第二十七條 醫院經濟管理涉及人事、醫務、護理、藥劑、總務、財務等部門,應在院長領導下,各職能部門分工協作,各負其責,共同搞好這項工作。財務部門要當好參謀。
第二十八條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強經濟管理工作以后,醫院的政治思想工作不僅不能放松,而且必須加強,要及時解決經濟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思想認識問題,隨時注意防止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和偏差,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及時進行指導。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以上醫療單位,其原則精神也適用于全民所有制公社衛生院。在確定“五定”、各項定額以及考核、獎勵等方面,都要根據它的任務和特點,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靈活掌握,做出具體規定。
集體所有制公社衛生院和城鎮街道衛生院的經濟管理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參照本辦法的精神自行制定。
第三十條 各省、市、自治區應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各地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醫院經濟合同管理辦法2
為了推行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逐步規范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在全國逐步推行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請示的通知》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訂和發布,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制訂后,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或者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的示范文本由中國人民銀行制訂;貨物運輸合同示范文本由鐵道部、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局制訂;電、水、熱、氣供用合同示范文本由能源部、建設部制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上述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審定、編號后,會同各制訂部門聯合發布。
(三)聯營、企業承包經營、企業租賃經營等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訂并發布。
二、經濟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訂的,由原制訂機關修訂,并將修訂稿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修訂后的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由原發布機關發布。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業印制,并負責監制。其他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由制訂機關指定印刷企業印制,負責監制,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被指定的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制訂、提供的示范文本的格式、內容進行印刷,不得擅自改動。
四、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的分發工作,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
當事人可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它們指定的發放單位領取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發放單位可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收取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的通知》執行。
非發放單位和個人不得把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當作商品在市場上銷售,從中牟利。
五、實行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后,當事人在簽約時應使用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對于某些有特殊要求,當事人確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同意后,方可制訂和印刷。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對外銷售。
原有的經濟合同文本,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同意,在限期內可以繼續使用。
印制、分發、使用單位對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的保管與使用,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對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實施加強監督、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也可并處:
(一)非指定印刷企業或雖經業務主管部門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印刷企業擅自印制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被指定的印刷企業未按照國家發布的經濟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內容印制合同文本的;
(三)非發放單位和個人在市場上銷售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的;
(四)當事人擅自制訂、印制合同文本的。
七、經濟合同示范文本需要廢止的,由原發布機關宣布廢止。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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