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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校合同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理順、完善小學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精神,對學校建設工程項目的勘探、設計、施工合同、材料或有關設備采購合同、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及其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實行集中管理、同意存檔。制定小學校合同管理制度。
小學校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合同管理,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防范合同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學的名義,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學校對外簽訂的合同可分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較短(一年以下)、標的金額較小(50萬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較長(一年以上)、標的金額較大(50萬元及以上)或事項重大抑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
第四條 學校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符合學校的相關規定,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學校合同損害學校利益。
第五條 學校合同實行統一指導,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各負其責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合同審查小組對重大合同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審計處、各業務歸口職能部門(以下簡稱歸口部門)負責人和學校法律顧問組成,黨政辦公室主任任審查小組組長。
合同審查小組職責主要包括:
(一)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會簽;
(二)對標準合同范本進行審定。
第七條 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負責合同法律事務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協調法律顧問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審核;
(二)協調法律顧問參與學校重大合同的談判和簽
訂,并召集校內相關部門參與解決合同糾紛與調解、仲裁與訴訟活動;
(三)監督有關合同的履行。
第八條 國資辦負責學校合同的統一指導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標準合同文本,報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二)審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內容及簽訂程序;
(三)參與合同糾紛調解、仲裁等活動;
(四)管理合同專用章;
(五)監督和考核合同管理;
(六)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材料的保管和備案。
第九條 學校各業務歸口部門根據其職責范圍,分類歸口管理相關合同的審核和管理工作。各歸口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的責任人。歸口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涉及金額10萬元及以上的技術服務、技術開發項目須進行風險評估,重大項目或涉及較高專業技術合同條款要聘請有關專家、財會人員和法律顧問參加論證或評估;
(二)審核項目相對方主體資格及信用狀況;
(三)審核合同基本條款的完備情況;
(四)審核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投標文件或談判內容一致,是否符合學校規定;
(五)負責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署合同及授權管理制度的落實;
(六)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有審核責任;
(七)協調處理合同糾紛;
(八)監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 合同承辦單位(人)負責其職責范圍內合同的相關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核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以及簽約代表的合法身份,并進行調查和驗證;
(二)負責合同談判、起草、會簽和履行等工作;
(三)跟蹤合同履行情況,根據合同履行中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或建議;
(四)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直接責任;
(五)及時上報和處理合同糾紛。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審查與簽訂
第十一條 合同的訂立除即時結清方式以外,均應采用書面形式。通過傳真、信函、電子文件等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確認書,確認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條 為規范格式,合同原則上應采用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合同文本,沒有合同文本的,學校國資辦統一制定標準合同文本,并經學校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人)根據學校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和學校相關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進行談判的,應及時向歸口部門和國資辦報告;合同談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專業支持的,承辦單位(人)應聯系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協調法律顧問參加。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完成后,承辦單位(人)應當填寫《河南大學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報送歸口部門審查,重大合同經歸口部門初審,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和學校法律顧問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后,報請項目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 合同涉及到承辦單位(人)之外其他部門的,需經其他部門審簽。涉及金額5萬元及以上的經濟利益合同需經校財務、審計部門審簽。
校財務部門主要審查經濟類合同條款是否符合財稅法律、法規、準則規定以及學校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管理規定,合同款項支付是否有經費來源保障,資金結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審計部門主要審查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具備,內容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十六條 各審查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會簽。重大合同及涉及到預付款項目的要上報該項目主管校領導審定的,可適當延長審批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人)向國資辦報送合同初審稿時,除提供《河南大學合同審批表》外,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一)符合學校招標采購管理規定的,需提供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或招標、談判紀要等;
(二)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條 合同文本經審查需要修改的`,起草單位應根據有關審查部門的修改建議,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并送相關部門復查通過。合同文本通過審查但在簽訂前有異動的,應重新審查。
第十九條 根據我校校長書面授權,合同由項目歸口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接受校長授權的各部門,應認真落實合同簽署授權責任,制訂內部合同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內部分工,加強內部管理,確保校長授權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涉及個人申請科研項目經費合同(含科研任務書),圖書出版類等項目合同,由歸口部門根據我校校長授權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部門授權管理細則,研究確定部門授權簽署合同人員名單,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核準后,將部門授權人員名單、授權范圍和授權起止時間等,以書面形式報國資辦備案。
第二十條 各類合同統一使用“河南大學合同專用章”。合同文本正式簽訂后,項目承辦單位(人)送國資辦審核無誤,統一加蓋“河南大學合同專用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一條 合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辦單位(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及時跟蹤和了解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歸口部門應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督,督促合同承辦單位(人)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文本。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說明變更或解除的理由、變更或解除的條款及事項、履行期限、與原合同的關系等,并按規定的合同審查權限和程序再報批。
第二十三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對方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承辦單位(人)應及時以書面函件形式通知對方,并保存通知證據,必要時聽取學校法律顧問的意見或建議,同時應及時將出現的問題、擬采取的措施向歸口部門和主管校領導匯報,積極采取措施以防止損失擴大。如發現合同簽訂或執行過程中存在欺詐等行為,承辦單位(人)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同時通知財務部門中止付款。
第二十四條 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條款及相關部門提供的資產驗收、入賬等憑據,辦理結算業務。未按合同條款履約或應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二十五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合同承辦單位(人)和歸口部門應及時處理。處理時應先協商解決,經協商雙方達成一致的,應當訂立書面協議;不能協商解決或經協商不成能達一致的,應當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根據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二十六條 對需仲裁或法律訴訟程序解決的合同糾紛,歸口部門應書面向主管校領導匯報,經主管校領導同意后,由黨政辦公室召集歸口部門、財務處、審計處、國資辦、承辦單位,以及法律顧問、經濟顧問組成處理小組,研究確定該合同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參與該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合同糾紛處理完畢,相關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時,承辦單位(人)應及時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的有關資料送國資辦存檔,
第二十八條 國資辦應建立電子和紙質合同檔案,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合同檔案應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初審稿、合同訂立至合同履行完畢時間段內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書、資料(包括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書面簽證、變更文件、往來信函、文書、電話記錄、傳真、電報、合同履行記錄及索賠報告等)。合同檔案應在合同履行完畢15個工作日內按照時間先后順序編號,整理成冊,并按照學校檔案管理要求定期移交學校檔案館保管。
第五章 責任追究與獎勵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給學校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或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一)合同承辦單位(人)、歸口部門未調查或審核對方資信情況,未審查對方主體資格,以致簽約被騙的;
(二)違反程序和規定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三)委托代理人超越學校委托權限簽訂合同的;
(四)應簽訂書面合同但未簽訂的;
(五)合同審查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合同承辦單位(人)和有關人員沒有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的;
(六)丟失或者擅自銷毀、隱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函件、單據等相關材料的;
(七)在學校處理合同糾紛的過程中不及時匯報、消極應對或不及時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三十條 未經學校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擅自以學校名義簽訂合同的單位或者個人,應對該合同承擔全部責任。同時,學校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黨政紀和經濟責任;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學校所屬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該單位應對合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給學校造成損害的,學校將追究該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學校利益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合同簽訂或履行過程中,各相關責任人、部門負責人應認真負責,積極預防,降低風險、避免或減少損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為學校帶來重大利益的,學校將對相關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下屬獨立法人實體可參照本辦法管理合同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資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小學校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學校對外簽訂合同的行為,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學;驅W校授權的校內組織以學校的名義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以及校內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以組織的名義對外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學校實行合同分類歸口管理制度。根據業務類型對合同進行分類,授權相關職能部門(單位)負責對其業務范圍內的合同進行歸口管理。學校授權以下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其職能范圍內的業務性合同:
(一)教務處負責全日制學歷教育聯合辦學合同的管理。
(二)科學技術處負責自然科學類縱向及橫向科研、協作、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及科技成果轉讓合同的管理。
(三)社會科學處負責人文社會科學類縱向及橫向科研、協作、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及科技成果轉讓合同的管理。
(四)人事處負責人事、勞動合同、保險合同的管理。
(五)計劃財務處負責融資合同、對外投資合同的管理。
(六)學生處負責接受社會捐資助學合同的管理。
(七)研究生學院負責研究生層次辦學合同的管理。
(八)外事處負責涉外合同的管理。
(九)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國有資產處置、租賃合同的管理。
(十)校園建設管理處負責基建、修繕工程設計、工程招標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建筑修繕材料及工程配套設備采購合同的管理。
(十一)成人與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自學考試、網絡教育、成人學歷及非學歷教育、各類專業培訓、成人教育合作辦學合同的管理。
(十二)采購中心負責通過其公開采購的工程、貨物、服務類項目合同的管理。
(十三)校長辦公室負責管理學校綜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部門(單位)管理范圍內合同的管理。
第四條 學校成立合同審查小組,成員由校長辦公室、計劃財務處、審計處、相應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單位)負責人和學校法律顧問組成,校長辦公室主任任審查小組組長。合同審查小組具有以下職責:(一)對影響重大、法律關系復雜及有爭議的合同進行會審;(二)標準合同范本的審定;(三)定期對學校各部門(單位)所訂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 學校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協助學校起草、修改、審查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
第二章 合同的審核
第六條 歸口管理部門(單位)對所簽訂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負責,在簽訂之前必須對下列事項進行嚴格審核:
(一)組成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人員參與的項目工作小組,對合同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論證,對合同條款進行把關。重大項目的合同條款需聘請有關專家和法律顧問進行論證。
(二)審核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及信用狀況。具體包括:
1.合同相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包括名稱、資質、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經營范圍和方式等。重點審核擬定的合同標的是否與營業執照核定的業務(經營)范圍一致,營業執照的年限及年檢情況。
2.合同相對方的履約能力和資信情況。
3.合同相對方簽約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4.必要時要求合同相對方提供主要的財務報表以及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材料。
(三)審核合同基本條款的完備情況,包括合同相對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約地點和方式、合同變更和解除、違約和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訴訟等。
(四)審核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投標或談判內容一致,是否符合學校規定。
(五)審核是否具有相應的學校經費支出預算。
第七條 學校對外簽訂合同時,由承辦部門(單位)起草合同文本。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合同,須經各相關部門(單位)會簽后由歸口管理部門(單位)審核并蓋章,經主體雙方蓋章后的合同應在相關部門(單位)存檔。
第八條 合同封面設置“合同審簽單”,各歸口管理部門(單位)、會簽單位、審計處負責人應按規定簽署意見并加蓋有關印章;需報經分管校領導簽批的,應按規定報批。
第九條 審計處對合同標的額10萬元及以上經濟合同(縱向科研合同、出版合同、人事勞動合同、融資合同、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合同等除外)履行審簽程序。
第十條 在合同審核、會簽和審簽過程中,相關部門(單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或對合同的具體條款不能準確把握時,可以向合同審查小組提出會審申請。學校領導可以要求合同審查小組對重大合同進行會審。合同審查小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會審。
第三章 合同的審批
第十一條 合同標的'額在30萬元及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的經濟合同,應連同“合同審簽單”一并報經分管校領導審批或簽署;合同標的額在100萬元及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經濟合同,需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后,由分管校領導簽署。合同標的額在300萬元及以上的經濟合同,需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會議審定后,由分管校領導簽署。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
第十二條 學校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校長代表學校與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簽訂合同;特殊情況下,校長可書面授權分管校領導、部門(單位)負責人代理簽訂合同。
未經校長書面授權,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學校、部門(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訂立除即時清結的以外,均應采用書面形式。通過信函、電子文件等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確認書確認合同成立。
第十五條 簽訂的合同有國家標準合同文本的,采用國家標準合同文本。沒有國家標準合同文本的,合同管理部門(單位)可以制定學校標準合同文本,并經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第十六條 學校簽訂的合同,在加蓋學校公章或學校授權并備案的合同專用章時,必須有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名(或簽名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名。
第十七條 無預算的物資采購項目、臨時增加的維修工程等,必須按學校預算管理規定的程序落實經費來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以學校名義簽訂的合同統一使用“浙江師范大學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由校長辦公室集中管理使用。用印時必須向校長辦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審簽單”原件。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 對外合同一經簽訂,各部門(單位)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并監督合同相對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應當先驗收,驗收合格后付款。
(二)定金和預付款的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合同變更或解除應當由承辦部門(單位)提出,經合同審查小組核準,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執行。
(四)經過公證的合同,在雙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協議后,應報原公證機關備案。
(五)我方接到合同相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變更或解除合同建議后,應在15日內答復,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逾期答復或不予答復,造成學校利益損害的,具體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六)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或答復,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并將能證明雙方函電往來及內容的憑證歸檔存查。
(七)經學校授權對外簽訂合同的部門(單位)應督促合同相對方全面履行合同;每年年底,各歸口管理部門(單位)應將合同的履行情況及存在問題進行梳理,提出處理建議,報學校分管領導。
第二十條 計劃財務處根據合同條款進行審核后辦理結算業務。未按合同條款履約或應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計劃財務處不予付款。
第二十一條 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應先協商解決,經協商雙方達成一致的,應當訂立書面協議;不能協商解決或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根據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同糾紛處理完畢,應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存查。
第二十二條 各歸口管理部門(單位)每年年底應將本年度簽訂的合同及相關資料整理后移交檔案館保管。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在訂立、履行合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其行政處分及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學校名義訂立合同的。
(二)未經授權,擅自以本單位名義訂立合同的。
(三)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學校利益的。
(四)惡意串通,循私舞弊,損害國家、學校利益的。
(五)玩忽職守,損害學校利益的。
(六)違反《浙江師范大學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條例(試行)》的。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校規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部門(單位)業務的具體特點制定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各校區的對外合同由相應歸口管理部門(單位)實行延伸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后勤集團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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