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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與一般保管合同的區別
倉儲合同和一般的保管合同有什么區別呢?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倉儲合同與一般保管合同的區別
1、倉儲保管人必須是擁有倉儲設備并具有從事倉儲業務資格的人
倉儲是一種商事行為,有無倉儲設備是倉儲保管人是否具備營業資格的重要標志;倉儲設備是保管人從事倉儲經營業務必備的基本物質條件。從事倉儲業務資格是指倉儲保管人必須取得專門從事或者兼營倉儲業務的營業許可。
2、不動產不能成為倉儲合同的標的物
倉儲保管的對象是動產,不動產不能成為倉儲合同的標的物。與一般保管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種類物不同的是,作為倉儲物的動產不限于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若為特定物,則儲存期限屆滿或依存貨人的請求返還倉儲物時須采取原物返還的方式;若為種類物,則只需返還該種類的相同品質、相同數量的替代物。
3、倉儲合同為諾成性合同
這一點顯著區別于實踐性的保管性合同,即合同從成立時即生效,而不是等到倉儲物交付才生效,這一點在《合同法》上明確定義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在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是具有專業性和營利性的從事倉儲營業的服務的民事主體,合同一旦成立,在倉儲物交付之前其必然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為履行合同做必要準備,若存貨人此時反悔不交付貨物,必然給對方帶來損失,若倉儲合同作為實踐性合同,則合同從交付之日才成立,從訂立合同到交付之間的這種損失只能依締約過失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請求賠償,作為諾成性合同則不同,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合同成立,則合同立即生效,雙方當事人必須受合同效力的約束,上述損失就可依違約損失獲得賠償。顯然法律的用意在于強調倉儲合同的嚴肅性、穩定性,任何一方在倉儲行為中都要做出慎重的、負責的意思表示,不可隨意為之。
4、存貨人的貨物交付或返還請求權以倉單為憑證
存貨人的貨物交付或返還請求權以倉單為憑證,倉單具有倉儲物所有權憑證的作用。作為法定的提取或存入倉儲物的書面憑證,倉單是每一倉儲合同中必備的,因此倉單是倉儲合同中最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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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中的幾種特殊權利
1、存貨人對倉儲物的檢查權
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保管人在倉儲物的占有期間,倉儲物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存貨人。存貨人為了防止貨物在儲存期間變質或有其他損壞,有權隨時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但檢查倉儲物或提取樣品的行為,不得妨礙保管人的正常工作。如果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存貨人檢查倉儲物并提取樣品,倉儲物發生變質或有其他損害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保管人對倉儲物的提存權
《合同法》第393條規定:“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所謂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于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一經提存即認為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其義務,債權債務關系即行終止。債權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機關要求提取標的物及其孳息的請求權,但須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賣等費用,且提取請求權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提存程序一般來說,首先應由保管人向提存機關呈交提存申請書。在提存書上應當載明提存的理由、標的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存貨人或提單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項內容。其次,倉管人應提交倉單副聯、倉儲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證明保管人與存貨人或提單持有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此外保管人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催告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提貨而對方沒有提貨,至該批貨物無法交付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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