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本概念大全
合同法律是關于市場交易規則的法律,不僅與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密切相關,也與人民群眾的生活密切相關,本文特意為大家收集整理了合同法涉及到的一些概念,希望大家喜歡!
合同概述
1.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依雙方當事人是否互負給付義務,合同可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相承擔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單務合同是指只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義務的合同。
2.有償合同、無償合同:這是依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對價關系所作的分類。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給予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不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3.諾成合同、實踐合同:這是從合同成立條件的角度對其所作的分類。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采取一定的形式為標準,合同可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必須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則為不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無名合同:根據法律是否賦予特定名稱并設有規范,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設有規范并賦予名稱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十五類合同,均為有名合同。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確立一定的名稱和規則的合同。
6.主合同、從合同: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在兩個關聯合同中,不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稱為主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借款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前者為主合同,后者為從合同。
7.束己合同、涉他合同:以訂約人是否僅為自己設定權利義務為標準,合同可分為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嚴格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當事人為自己設定并承受權利義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當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合同。此為合同的常態。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或約定了義務的合同,包括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的訂立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也稱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其要約的行為。
4.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后,要約人取消要約從而使要約歸于消滅的行為。
5.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6.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其作出的承諾生效之前將其撤回的行為。
7.承諾遲延:又稱遲到的承諾,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出的承諾。
8.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9.合同解釋:是指對合同條款及其相關資料所做的分析和說明。
10.文義解釋原則:合同條款由語言文字所構成。欲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必須先了解其所用的詞句,確定該詞句的含義。
11.體系解釋原則:體系解釋又稱整體解釋,是指把全部合同條款和構成部分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從各條款及構成部分的相互關聯、所處的地位和整體聯系上闡明某一合同用語的含義。
12.目的解釋原則:當事人訂立合同均為達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項條款及其用語均為達到該目的的手段。因此,確定合同用語的含義乃至整個合同的內容自然須適合于合同的目的。
13.參照習慣或慣例原則:是指在合同的文字或條款的含義發生歧義時,應按照習慣或慣例的含義予以明確;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明確時,參照習慣或慣例加以補充。
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此項權利,稱為同時履行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有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
3.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指合同主體和內容的變更,前者指合同債權或債務的轉讓,即由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替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而合同內容并無變化;后者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變化。狹義的合同變更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從我國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看,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
2.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條件下通過當事人的單方行為或者雙方合意終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滅合同關系的行為。
3.單方解除、協議解除:單方解除是指依法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依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關系,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
4.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稱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以僅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稱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約定解除,是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設定解除權的解除。
合同責任
1.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
3.根本違約、非根本違約: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
4.實際違約:即實際發生的違約行為。
5.預期違約:也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6.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
7.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8.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于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合理預見規則。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減輕損失規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9.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10.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根據雙方約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
1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轉移財產權利的合同
1.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
2.瑕疵擔保義務:出賣人對其所轉讓的財產負權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擔保義務,分為兩類: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移轉的標的物,擔保不受他人追奪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權利負擔的義務。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或法定品質所負的擔保義務。
3.標的物風險責任負擔:是指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
4.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受人將其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限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
5.樣品買賣:又稱貨樣買賣,是指標的物品質依一定樣品而定的買賣。
6.試用買賣:又稱為試驗買賣,是指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用,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內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
7.拍賣:是指以公開竟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8.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內供給一定種類、品質和數量的電、水、氣、熱力予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價金的合同。
9.贈與合同:指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受領該財產的合同。
10.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
11.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2.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據此,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租賃物因買賣、繼承等使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租賃合同對新所有權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履行租賃義務時,承租人得以租賃權對抗新所有權人。
13.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1.承攬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酬金的合同。
2.建設工程合同:是指一方依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
提供勞務的合同
1.運輸合同:又稱為運送合同,是指承運人格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2.客運合同:又稱為旅客運輸合同,是指承運書面形式,也是客運合同成立的憑證。
3.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的貨物運輸到指定的地點,而由托運人支付運費的合同。
4.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將分區段的不同方式的運輸聯合起來作為承運人履行承運義務的運輸合同。
5.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將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給予保管并獲得保管費用的合同。
6.倉儲合同:又稱倉儲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7.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為自己處理事務的人稱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稱受托人。
8.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托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9.行紀人的介人權:行紀人接受委托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托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10.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技術合同
1.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2.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3.技術轉讓合同:指一方當事人將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給另一方,另一方支付約定的價款的合同。
4.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5.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1.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
2.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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