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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為什么勞動合同法規定雙倍工資
【提要】本篇《勞動合同法:為什么規定雙倍工資》由應屆畢業生小編特別為需要勞動合同范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僅供參考。內容如下:
高某于20xx年9月到成都A公司做銷售,但未簽勞動合同。高某于2010年7月5日離開公司,并于當年8月13日向成都市B區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1000元(1000元×11個月)。A公司認為高某的請求已超仲裁時效,訴至B區法院。法院一審判決A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該公司后上訴至成都中院,認為高某要求支付的雙倍工資的另一倍工資屬懲罰性賠償金,應適用1年的仲裁時效期,原審法院認定未過仲裁時效期是錯誤的。
【法院評析】:
《勞動合同法》規定雙倍工資的目的,是通過懲罰,督促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高某自20xx年入職以來,A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高某雙倍工資請求的仲裁時效期間應自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日即20xx年7月5日起計算。因此,高某于20xx年8月13日申請仲裁,并未超過時效期。A公司應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高某支付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的應用】:
實踐中,雙倍工資,一般都是已經拿到工資后的賠償,那么在仲裁申請和起訴的時候,應寫雙倍工資的差額。
通常賠償雙倍工資的時候,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加班費及補償金、社會保險。
雙倍工資的賠償時按照實發工資,實發工資包括提成獎金等等,不能拿最低工資來參考。中國很多地方的仲裁機構,往往在仲裁裁決的時候,錯誤地拿最低工資來參考,這是錯誤的,有的勞動部門變相維護企業的利益,所以在到法院起訴的時候被糾正過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合同期滿不續簽合同勞動者可獲補償。
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雙倍工資適用范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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