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它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在上世紀90年代就在我國東南沿海地區出現了,但一直沒有一部統一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規范。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第五章第二節確立了“勞務派遣制度”。
《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勞務派遣用工被一些企業視為“避風港”以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帶來的風險。勞務派遣制度中的法律關系如何?這項制度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哪些風險?本專題將為您解讀這項被企業視為“避風港”的制度。
勞務派遣制度中的主體為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
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下:
(一)明確勞務派遣制度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享有勞動法中的權利義務,享有雇傭、辭退、分配、指揮、監督勞動者等權利。同時有義務保障勞動者的各項社會福利,支付勞動者報酬。
用工單位與勞動者:
與勞動者形成了本質上的勞動關系,但基于法律規定,這種勞動關系在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主要側重于“使用”。用工單位依法免除了勞動雇傭法律關系中雇主應當承擔的主要義務,轉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主要由《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到六十四條確定,主要集中在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條件以及平等的勞動待遇和支付報酬等方面。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六十五條規定,用工單位在法定情形出現時享有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
雙方基于勞務派遣協議形成法律上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而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由《勞動合同法》及勞務派遣協議確定。
明確勞務派遣中各方的權利義務意義重大,不僅體現在具體操作中各方權責明確,互相監督;而且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對于責任的明確以及各方的舉證都有著重要意義,具體內容將在下一期中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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