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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購銷合同(標準版)
天然氣購銷合同標準文本
賣方:
買方:
本天然氣購銷合同(“本合同”)由下列雙方于 年 月 日于中國 簽署:
(1) ,其注冊地址為 ,營業執照注冊號為 (“賣方”);
(2) ,其注冊地址為 ,營業執照注冊號為 (“買方”)。
賣方和買方以下合稱“雙方”,單獨一方則稱“一方”。
鑒于:
(1)賣方已擁有一處或多處供應源,或已從一處或多處供應源獲得天然氣(含液化天然氣)的長期供應;
(注:如涉及新項目審批要求,可在此對氣源來源情況進行具體描述。)
(2)買方希望購買天然氣用于 (“買方用途”);
(3) 買方同意按本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和條件購買和接收天然氣,同時賣方愿意按該等條款和條件向買方銷售和交付天然氣。
為此,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有關天然氣購銷事宜達成本合同如下條款:
第1條 定義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具體規定,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詞語含義如下:
1.1 起始日
指按本合同第4.1款的規定確定的日期。
1.2 合同年
就第一個合同年而言,指起始日開始至起始日所在當年的12月31日結束;就任一其后的合同年而言,指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連續的十二(12)個月;假如合同期在12月31日以外的日期終止,則最后一個合同年為自該終止日前的1月1日起至合同期最后一日止屆滿的一段時間。
1.3 供氣日
指北京時間當日的 至下一日的 。
1.4 標準立方米
指在壓力為101.325kPa,溫度為20℃的狀態下占有一立方米空間的氣量。
1.5 合理努力
指一方在當時的情況下采取合理可能的行為,但不包括采取將會或可能會使該方遭受重大損失的行動。
1.6 合理審慎作業者
指能誠信地力求履行其合約義務的自然人及組織,該自然人及組織在力求履約以及在其通常的履行承諾過程中,其表現出的技巧、勤勉、審慎和預見水平達到了人們合理和通常期望的一個成熟及富有經驗的同類業務作業者,在同樣或相似的情況和條件下并按照所有適用的法律、國際標準和慣例,履行承諾所達到的水平。
第2條 批準及許可
雙方應各自負責并且應盡合理努力獲得各自一切必要的核準(批準)及許可,以使其得以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第3條 交付
3.1 交付點、風險和所有權
賣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買方銷售天然氣,買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賣方購買天然氣,交付點為 ,交付壓力為 。交付天然氣的所有權和風險自天然氣越過交付點時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3.2 賣方交付設施
賣方應將天然氣輸送至交付點。賣方應負責安排交付點之前的所有天然氣交付設施(包括交付點上游的賣方天然氣檢驗和計量設備)。
3.3 買方接收設施
買方應在交付點接收天然氣。買方應負責安排交付點之后的所有天然氣接收設施。
第4條 起始日和交付期
4.1 起始日
(適用于已建成項目):
雙方約定,本合同項下供氣起始日為 。
(適用于新項目):
雙方應不定期就雙方項目建設的進度進行溝通,并就起始日的確定進行協商。雙方約定本合同項下起始日應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期間內(“第一窗口期”)發生,并應根據以下程序確定:
4.1.1 雙方應至少在 年 月 日前確定一個九十(90)天的期間,該期間應在第一窗口期內且起始日應在該期間發生(該九十(90)天以下簡稱“第二窗口期”),或如果雙方沒有按照本款的規定確定窗口,則第二窗口期將被視為是第一窗口期的最后的九十(90)天;
4.1.2 雙方應至少在第二窗口期開始前三十(30)天確定起始日的時間,該起始日的時間應在第二窗口期內,或如果雙方沒有按照本款上述規定確定起始日,則起始日將被視為是第二窗口期的最后一天。
4.2 交付期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本合同項下天然氣交付期為起始日至 年 月 日。
第5條 年合同量(視情況而定,可將“年合同量”調整為“合同量”)
5.1 年合同量(適用于1年期以上的合同)
就每一合同年而言,指 標準立方米的天然氣氣量。
(注:雙方可對每一合同年的年合同量分別進行約定。)
5.2 氣源
上述年合同量所對應的天然氣供應來源來自 ,未來也包括從其他資源國或資源商處獲得的其他氣源。
5.3最大日合同量、最小日合同量和最大小時提取速率
雙方約定,就任一供氣日而言,允許買方提取的天然氣數量的最大值為 標準立方米每供氣日(“最大日合同量”),最小值為 標準立方米每供氣日(“最小日合同量”)。雙方進一步約定,除非賣方導致或賣方事先書面同意,對于交付期內任一供氣日買方提取的超出上述最大日合同量部分的天然氣為超提氣。
雙方約定,就任一供氣日內,允許買方提取天然氣速率的最大值為 標準立方米/每小時(“最大小時提取速率”)。
5.4 增量氣
若買方在交付期內的任何時間向賣方提出購買超過年合同量的增量氣,則:
5.4.1 買方至少應提前 日通知賣方增量氣的數量以及交付時間;
5.4.2 賣方可在其收到買方按本合同第5.4.1款的規定發出的通知起 日內向買方發出接受或拒絕該等要求的通知,且該合同年的年合同量應按雙方約定的增量氣的數量進行相應調整。
5.5 優先供氣順序
雙方約定,在交付期內任何時間發生天然氣氣量不足以滿足賣方所有下游用戶的有效指定量的情況,無論是否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賣方將按照附件一約定的順序向各下游用戶供應天然氣。
第6條 合同價格和氣款結算
6.1 合同價格(以下模版供選擇,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細化。)
模版一:按本合同在交付點交付的天然氣的合同價格為 元/標準立方米(含稅)。本合同使用的貨幣為人民幣,單位為“元”。
模版二:雙方同意,本合同項下每一標準立方米(或吉焦)天然氣的合同價格(以元/標準立方米或吉焦為單位表示)由天然氣基礎價格(Pi)和綜合服務費用單價兩部分組成。其中,
雙方應按照如下公式計算天然氣基礎價格:
Pi= ;
綜合服務費用單價為 元/標準立方米或吉焦。
6.2 氣款結算
雙方約定,本合同項下天然氣氣款每 結算一次。買方應根據附件二(結算條款)的規定,支付本合同項下其購買的所有天然氣的款項和其它按照本合同應支付的款項。
第7條 照付不議(適用于1年期以上的合同)
就交付期內的任一合同年而言,賣方應在交付點銷售并交付且買方應提取該合同年的年合同量,并為提取的和未提取的天然氣付款。雙方進一步約定,對于上述買方已付款但未提取的天然氣,買方有權按附件三的約定進行補提。
第8條 質量和計量
天然氣的質量和計量結果以賣方在交付點上游的分析和計量為準。天然氣質量規格見附件四。
雙方應依據國家頒布的適用于天然氣計量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本條規定的原則進行天然氣的檢驗與計量,檢驗計量規程見附件五。
第9條 調試和維修
9.1調試(適用于新項目)
9.1.1 調試期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間。
9.1.2 在調試期內,雙方應互相合作,賣方應盡合理努力交付、買方應盡合理努力接收盡可能多的天然氣,其數量應達到雙方共同認可的對各自設施正常生產的要求。為避免歧義,在調試期內, (如:“本合同第7條”)將不適用。
9.2 維修
雙方同意,任何一方每一合同年可對其設施安排累計連續不超過十五(15)日的額定維修,除此之外,作為合理審慎作業者,任何一方可根據各自設施實際情況,另行安排額外維修和臨時維修。
第10條 保險(本條為選擇性條款)
在合同期內,每一方應自費向具有良好財務狀況的承保人投保并保持標準的和符合慣例的保險。
第11條 計劃與指定
本合同項下天然氣的計劃與指定機制在附件六中予以規定。
第12條 買方限制
在合同期內,除非經過賣方書面同意,賣方根據本合同銷售給買方的所有天然氣只能用于買方用途,不得轉作其它用途。
第13條 保密
本合同的內容、編制本合同期間披露的一切信息以及往來的函件也包括任何一方的商業信息、客戶資料等信息(以下統稱為“保密信息”)均應保密。未經一方書面許可,另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允許雙方各自的雇員、管理人員、代表人、代理人或關聯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14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據此進行解釋,排除任何會將本合同事項指向其它管轄地法律的法律選擇規則。
第15條 爭議解決
如果雙方對本合同產生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該爭議在任何一方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爭議的存在起的四十五(45)天內仍然未能得到解決,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條處理:
(1)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對方發出通知,將該爭議提交仲裁進行最終裁決。爭議應依據 仲裁委員會在提起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規則”),由按照規則指定的三位仲裁員在 進行仲裁以得最終解決,除非本合同另作明確變更。 仲裁委員會為指定的仲裁機構。仲裁(包括所有聯系溝通、證據提交、通知、裁決以及相關文件制作)所使用的語言應為中文。上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6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應是指任何其發生超出應按并且已按合理審慎的作業者的方式行事的受影響方(或賣方或買方設備的其他所有者和/或經營者)的合理控制范圍,且采用可合理期待其已采取的防護措施亦不能避免,進而導致受影響方無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一項或多項義務、約定或承諾的任何事件或情形。雙方進一步同意,天然氣市場或利用本合同所交付的天然氣制成的產品市場的市場變化不應在本合同中視作不可抗力。
如一方受不可抗力影響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合同義務,該方應堅持執行合理審慎的作業者標準努力克服和消除不可抗力事件或情況的影響,在此期間該方在本合同項下因受不可抗力的影響而不能履行義務的責任應予以免除,但是本合同的規定支付應付款項的義務不能予以免除。
第17條 生效和終止
17.1 生效(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決定,以下兩個模版供選擇:)
模版一:本合同及附件經雙方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且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并持續有效直至交付期結束時終止或按本合同第17.2款規定的情形發生時終止(簡稱“合同期”)。
模版二:雙方同意,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除了于本合同簽署之后即行生效的本合同第2條、第10、12、13、14、15、16條、第17.1款以及第 18、19條項下的義務)應以滿足以下生效條件為前提: 。所有生效條件均被滿足或放棄之日即為生效日。
17.2 終止
如發生下述情形,本合同終止,以發生在先者為準:
17.2.1 交付期結束時合同終止;
17.2.2 如果一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義務,經守約方通知后 日內,違約方未糾正其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17.2.3 如任何一方資不抵債、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或嚴重喪失商業信譽,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17.2.4 如一方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一方不能完整履行合同義務:(a)在連續 年的期間累計超過 年,或 (b) 連續 日,經提前 日書面通知,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第18條 承諾與保證
賣方向買方陳述并保證,并且買方向賣方陳述并保證:
18.1該方擁有訂立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必要能力、資質和授權。
18.2 該方未涉及任何訴訟或其他可能影響該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或將會對該方的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法律程序。
18.3 擁有或將會擁有或者享有或將會享有與為履行本合同而所需的資產相關的適當權利。
第19條 責任與賠償
19.1雙方同意,對于本合同項下可能出現的買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取天然氣,或賣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天然氣等情形的責任與補救機制在附件三中予以規定。
19.2受本合同中明確規定的限制條款約束,一方應賠償因違反本合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但是,違約方的賠償責任以守約方的直接損失為限,不包括營業的損失、生產中斷的損失、停工的損失、對第三方的賠償責任、利潤的損失等間接損失。
第20條 其它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將進行友好協商,并以本合同附件或補充協議的形式予以明確。該合同相關附件內容由供用氣雙方協商確定。
第21條 簽署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執 份。
本合同由雙方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于文首所載日期簽署,以資證明。
賣 方: 簽字人:
姓 名: 職 務:
買 方: 簽字人:
姓 名: 職 務:
購銷合同是買賣合同的變化形式,它同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賣方)同需方(買方)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由供方將一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并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那簽訂購銷合同應當注意哪些事項呢?
一、產品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等具體內容注意事項
1、名稱要正確填寫,不要寫習慣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標的產品,應特別注明品牌、商標和生產廠家。
3、規格型號,參考相應的物資目錄、設備目錄。
4、產品數量和計量方法,按國家或主管部門規定的計量方法執行;沒有規定的,按雙方商定的計量方法執行。
5、價格、金額,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貸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6、供貨期限,可以合同約定。一般來講,提貨的以乙方通知提貨日期為準(應給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代辦托運的以貨交承運人為交貨日期,送貨的以送達目的地為準。
7、可以約定分批交貨。
二、質量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有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行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行業強制性標準簽訂;沒有國家強制性標準,也沒有行業強制性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簽訂。供方必須對產品的質量和包裝質量負責,提供據以驗收的必要的技術資料或實樣。產品質量的驗收、檢疫方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標準有國家標準GB、部頒標準、企業標準QB。如果要填寫,須有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一般的購銷合同,多數泛泛約定為國家標準。如果對于特定產品,或對產品質量有特殊要求的,必須具體約定為哪個標準,或商定的條件、樣品(共同封存樣品,分別保管)、補充技術要求。
約定供方對其所提供產品的質量保證期限,在保證期內,發現質量問題,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導致。
三、交(提)貨地點、方式
1、交貨地點,涉及“標的物交付”,也是風險轉移的分界點。
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糾紛的司法管轄權。當約定的交貨地點與實際交貨地點不一致時,以實際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雙方約定了合同履行地點,則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交貨方式:工廠交貨(提貨)、目的站港交貨(送貨)、貨交承運人(代辦運輸)等等。對外貨易中,有專門的術語。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1、運輸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協商確定運輸方式、運輸路線、運輸工具?偟囊笫沁\費低、運速快、貨物安全到達。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選擇了不合理的運輸路線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損失,就承擔賠償責任。
2、運輸費用的負擔,應結合貨物價款考慮,要明確約定清楚,以避免爭議。
五、合理損耗和計算方式
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損耗量,對此規定及計算方法,有關主管部門有詳細規定,在合同中應明確注明。
我們的實踐中,一般不允許有量差,按實際收貨量結算。
六、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包裝是一切有形產品生產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包裝不善則會使商品變質和損壞,失去商品本身所具有的價值和使用價值,而高質量的包裝不僅能有效地保護商品,而且能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增強商品本身的競爭力。而講質量,首先要講標準,標準化是提高產品質量的重要保證。
1、產品包裝標準: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沒有通用方式的,也沒有約定的,供方應當采用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2、包裝物供應,除國家規定由需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供方供應,也可合同約定。
3、包裝物回收:由合同約定,并約定回收費用。如,油桶、氧氣瓶等。
七、驗收標準、方法和提出異議的期限
1、驗收手段:全面檢驗、抽樣檢驗、理論計算、實際過磅。
2、驗收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約定標準。
3、驗收時間:約定多少天內應驗收完畢,不同于提出異議的期限。
4、提出異議的期限:
在約定檢驗期間的,需方應在約定期間內將驗收數量或質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于通知的,視為數量或質量合格。書面通知中,建議明確供方的回復時間,否則視為默認需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需方收貨后,應當在發現不合格的合理期間內通知供方,未在合理期間內通知或在收貨后2年內未通知的,視為合格。但對質量保證期有約定的,適用質量保證期。當然,供方知道所提供的產品有質量問題的,不受上述通知時間的限制。
“合理期限”一般來講,品種、規格、型號、花色和質量不合格的,為到貨后10天內提出書面異議。需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問題的產品,應在運轉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異議。
5、也可以詳細約定由誰(由哪個機構)負責驗收和試驗等等。
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對機電產品,應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設備,應明確設備清單。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1、結算方式:現金、支票、匯 票、托收承付(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
2、結算期限:預付款、貨到付款、分期付款。
十、擔保
可另立擔保合同------擔保法、物權法內容
十一、違約責任
(1)供方的違約責任
1、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承擔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百分之幾的違約金。(通用產品幅度為1—5%,專用產品為10---30%)
2、供方所交產品品種、規格、型號、花色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則按質論價,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應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的費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供方逾期交貨的,每逾期一天,應向需方承擔違約金,并承擔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逾期交貨的,發貨前須與需方協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應照數補交;如果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內答復,并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4、供方提前交貨的,如果是需方提貨的,可拒絕提貨;如果是送貨的,可要求供方承擔提前交貨期間的保管費用,需方仍按約定支付貨款。如果運輸費用由需方承擔,而合同約定了運輸路線、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變的,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2)需方的違約責任
1、需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供方承擔退貨部分貨款的違約金。
2、 需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交貨時間得以順延,還應向供方承擔違約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需方自提產品未按約定時間或通知的時間提貨的,應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保管費用。
4、需方逾期付款的,應承擔違約金。
5、需方違反合同拒絕接貨的,按退貨處理,并承擔由此造成供方的損失。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是指雙方是約定仲裁,還是向法院起訴?
1、如果雙方想通過仲裁解決,則應寫明由“XX仲裁委員會”仲裁,名稱不能確定的,視為無效約定。不能表述對仲裁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它違反了“或裁或審”原則,致使仲裁協議約定無效,而由法院取得管轄權。
2、如果雙方約定通過起訴解決,則可以約定管轄法院。原告地、被告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有的當事人為方便自己訴訟,則可約定自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有的為防止對方起訴,則約定由被告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十三、其他
1、特別約定或補充條款:如:木材的檢驗檢疫、運輸證,火工品的幾證等等。
2、送達約定:根據本合同要求所發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訊往來應用中文書寫并且由專人或傳真或以掛號信函送達,雙方的法定地址以落款地址為準。
所有的通知及其他通訊往來在下列首先發生的日期應被視為已正式送達:
1)如專人送達,則為收到之日;
2)如為傳真,則為回傳確認之時;
3)如采取郵寄,則為寄出之日后五天,以郵寄憑證為準;
4)如由快遞傳送,即為快遞寄出憑證后的3天;郵寄的瑕疵,如何證明郵寄的內容是關鍵。郵寄人員確認,公證送達。還可以約定登報公告送達。
如果送達地點需要變更的,一方將于變更后的次日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上述確認的地點所送達的文書,不論是否收到,均視為送達。
3、合同份數、生效條件:幾式幾份?簽字蓋章生效?或附條件生效等
4、其它約定:本合同為雙方的完整協議,以前協議雙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協議適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項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陳述、談判、信函、承諾、協議、協商和合同,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均作廢。
十四、落款
應包含:單位全稱、詳細住址、郵政編號、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聯系電話;開戶銀行、帳號;合同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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