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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的作用
購銷合同是買賣過程中需要使用到的合同類型,那么購銷合同的作用是什么呢?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購銷合同的作用,歡迎閱讀。
一、購銷合同的作用
1、約束合同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義務。
2、保證雙方的交易誠信。
3、如果有違約或者相關行為可以通過合同進行起訴。
二、購銷合同相關規定
1、基本情況
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解釋》)。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2009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91425件,審結594404件;2010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51395件,審結555553件;2011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33401件,審結526367件。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買賣合同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主要內容
《買賣合同解釋》包括8個部分,總計46條,對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標的物的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留、特種買賣等具體適用法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堅持“鼓勵交易,增加財富”的原則,確認合同效力。買賣合同是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僅事關交易關系的穩定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且關涉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買賣合同解釋》遵循“鼓勵交易,增加財富”的原則,針對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存在的諸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允諾書、備忘錄等預約的法律效力,明確承認其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對于實務中常見的出賣人在締約和履約時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明確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護買受人的權益,明晰交易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強化社會信用,推動市場經濟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
(二)堅持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制裁失信行為。在買賣合同交易實務中,經常出現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訂有不公平條款或有違誠信之內容,既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交易秩序!顿I賣合同解釋》始終堅持對雙方當事人平等保護,注重規制和制裁違背誠信行為,以實現雙方權益平衡,維護公平交易秩序。具體而言:
1、在動產一物數賣情形中,各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買賣合同解釋》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否定了出賣人的自主選擇權。
2、在路貨買賣中,出賣人在締約時已經知道風險事實卻故意隱瞞風險事實的,《買賣合同解釋》規定風險由出賣人負擔。
3、對標的物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約定過短,導致買受人難以在檢驗期間內完成全面檢驗的情形,《買賣合同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并根據本解釋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以此彰顯對處于弱勢地位的買受人利益的保護。
4、對標的物異議期間經過后的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翻悔的,《買賣合同解釋》明確規定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不得以期間經過為由翻悔,意在體現和維護誠實信用原則。
5、對出賣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買受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減免特約的效力認定問題,《買賣合同解釋》認為,雖然買賣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特約減免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在出賣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而不告知買受人時,屬于隱瞞事實真相的欺詐行為,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對于這種特約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對當事人特約違反合同法第167條第1款規定的效力認定等問題,鑒于合同法第167條第1款的目的在于保護買受人的期限利益,旨在體現分期付款買賣的制度功能。如果當事人的特約違反上述規定,損害了買受人的期限利益,《買賣合同解釋》規定不應承認該約定的效力。
(三)堅持法律解釋方法和原則,確認電子信息產品的支付方式。無實物載體的電子信息產品具有顯著區別于傳統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特征,例如不以實物承載為必要、使用后無損耗、其本身易于復制并可迅速傳播等等。因此,對于標的物是無實物載體的信息產品買賣合同而言,其法律規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交付問題而言,合同法中有關買賣合同交付方式的規定均以有體物的交付為原型,但信息產品已經逐步脫離了實物載體的束縛,更多的是以電子化的方式傳送,以在線接收或者網絡下載的方式實現交付,買賣雙方都不接觸實物載體,這與傳統的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向買受人轉移對標的物的占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交付方式有較大差異!顿I賣合同解釋》對此作出專門規定,如果買賣雙方對交付問題有約定的,遵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按照上述規則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換言之,《買賣合同解釋》根據電子信息產品的特點,確定了兩種具體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權利憑證,二是以在線網絡傳輸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載該信息產品。
對于實務中常見的“一物數賣”情形下合同實際履行次序問題,《買賣合同解釋》為防止出賣人與個別買受人惡意串通,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規定:在一般動產多重買賣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為合同履行順序。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多重買賣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登記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對抗要件,應依照交付、登記、合同成立先后作為合同履行順序;出現交付與登記沖突情形時,應以交付為準。
(四)堅持公平合理分配原則,確定標的物風險負擔規則。隨著經濟貿易日益活躍,合同雙方當事人因風險負擔問題發生糾紛的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針對審判實踐中反映出來的法律適用問題,《買賣合同解釋》通過四個條文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
其一,明確了送交買賣中“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情況下承運人的身份。承運人是指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這種情況下的承運人不是出賣人或買受人的履行輔助人,這就有別于賣方送貨上門的赴償之債和買方自提的往取之債。
其二,補充了特定地點貨交承運人的風險負擔規則。合同約定在買受人指定地點將標的物交付給承運人的,出賣人將標的物運送至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其三,對路貨買賣中出賣人隱瞞風險發生事實的風險負擔作出補充規定。出賣人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的,買受人不承擔合同成立之前的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
其四,對大宗貨物買賣中出賣人批量托運貨物以履行數份合同或托運超量貨物去履行其中一份合同情況下的風險負擔進行了明確,如果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作為標的物的種類物特定于買賣合同項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負擔。
(五)堅持法律規定與可操作性相結合原則,確定可得利益損失?傻美鎿p失的認定是買賣合同違約責任認定中的疑難問題!顿I賣合同解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民法原理以及審判實踐經驗,對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釋和規定。具體而言,買賣合同
違約后可得利益損失計算通常運用四個規則,即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可預見規則、第119條規定的減損規則、混合過錯規則以及損益相抵規則,《買賣合同解釋》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特別是《買賣合同解釋》第30條關于“混合過錯規則”和第31條關于“損益相抵規則”的規定,填補了合同法在相關規則方面的空白和漏洞。值得注意的是,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和認定,與舉證責任分配密切相關。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發布《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對可得利益損失認定提出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即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非違約方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非違約方因違約而獲得利益、以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的舉證責任;非違約方應當承擔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總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舉證責任。為了保障可得利益損失認定規則的實務操作性,人民法院在根據《買賣合同解釋》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結合上述指導意見的規定予以正確適用。
此外,《買賣合同解釋》還對所有權保留制度、特種買賣等問題做了規定。
合同法頒行之后,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貫徹“鼓勵交易、增加財富”的原則,已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司法解釋,《買賣合同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市場交易秩序的又一重要舉措。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確保國家法律的準確統一實施,為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問題和建議
針對本公司在買賣合同(主要是大宗物質的供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改進意見和建議:
(一)盡量采取書面合同的形式,避免發生糾紛時對方不承認買賣合同關系的存在。盡管《買賣合同解釋》的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即使沒有書面合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相關證據對合同關系進行認定。是否予以認定,主動權在法官手里。
我公司在鐵路建設鋼材供貨過程中,曾經因為沒有跟實際收貨方簽訂書面合同,在解決糾紛時發生過對我方不利的情況。比如鐵路建設中,某標段的中標人為中鐵一局和中鐵三局某工程公司組成的聯合投標體,我公司負責供應鋼材,供貨合同是我公司與中鐵一局簽訂的,但是合同的實際履行人是中鐵三局某工程公司,收料單位和付款單位都是中鐵三局某工程公司。后來雙方(我公司和中鐵三局某工程公司)因為貨款未付發生糾紛,在法院立案時,法官要求出示書面供貨合同,由于書面合同當事方為中鐵一局,法官認為不能單獨將中鐵三局某工程公司作為被告,不予立案。后來,經過修改起訴書,將中鐵一局和中鐵三局某工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后,法官才勉強予以立案。在訴訟程序上增加了不必要的困難和麻煩。
我們的建議是:當存在書面合同當事方和合同實際履行方不一致的時候,在履行合同之前或者之后,應當盡量爭取與合同實際履行方簽訂書面供貨合同,以防止發生糾紛時法院對合同關系不予認定的情況發生,避免因不支付貨款而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
(二)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嚴格按照供貨合同的質量、數量、價款、包裝要求、時間和交貨地點等要求全面履行義務。
一是堅決避免一物多賣的情況發生;
二是嚴格遵守法定或者約定的檢驗日期和質量保證期的要求;
三是包裝符合技術規格要求;四是及時供貨,避免發生違約情況。比如,在鐵路鋼材供貨中,經常發生價格走高時供貨過量、價格走低時供貨不足甚至不供貨的情況,這種情況嚴重違背了合同履行的誠實信用原則,成為對方要求賠償損失的
主要理由,也曾經發生對方當事人通過銀行劃扣我方履約保函款項的事件,導致我公司處于非常被動的狀態。結果是因小失大,失信行為必然危及公司利益,應當重點加以防范。
(三)堅持公平分擔風險原則,將公司業務風險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有利潤就有風險。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隨時出于風險之中,應當切實加以防范。作為物流企業,應當制定嚴格的供貨合同標的物的風險防范措施,對貨物的生產、裝卸、運輸、入庫出庫、安裝調試、保管等過程中的風險,除了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外,公司應當制定更加嚴格的風險防范制度和具體措施。既要合理承擔風險,也要嚴格控制風險。
(四)堅持損益相抵原則,避免公司利益損失。在提供物流服務的過程中,要尊重對方合理的利益要求,同時也要防止對方作出損害我方利益的行為。要勇于承擔因為我方過錯給對方產生的損失,也要敢于主張因為對方違約或者違法給我方造成的利益損失。具體途徑包括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和訴訟等合理合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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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購銷合同范本
購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__________________。(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按部頒標準執行;
(3)由甲乙雙方商定技術要求執行。
(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對成套產品,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實行抽樣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術條件后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檢驗的依據。)
第二條 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______________。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____________。
(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計量方法規定的,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______________。
(產品的包裝,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甲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乙方負責供應。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1、產品的交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 )項執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乙方代辦運輸,應充分考慮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甲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格;
(2)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3)按照國家定價履行。
(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或提貨期內,遇國家調整價格時,按交貨時的價格執行。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于逾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沖抵。執行浮動價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結算的,合同中應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第七條 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
(合同應明確規定:1.驗收時間;2.驗收手段;3.驗收標準;4.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5.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后,由哪一級主管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機構執行仲裁等等)。
第八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30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過兩年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產品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10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甲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號、發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花色、標志、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___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______%的違約金。
(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其它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的,應當在明確責任后10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如經公證或簽證,應送公證或簽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購貨單位(甲方):________(公章) 供貨單位(乙方):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蓋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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