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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購銷合同印花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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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印花稅率(1)
一、印花稅的定義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國務院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國務院通知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二、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按什么金額計算
購銷合同金額作為印花稅的基數,所屬購與銷指的是購銷價格,其中涉及的增值稅相當于代國家征稅的部分,并不屬于交易的價格組成部分。
(一)實際操作時的執行口徑: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二)考慮到各地執行口徑的不同,您可以參考地方的.文件,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
如天津稅三[1994]15號:凡是簽訂的訂貨合同,分別填寫價款、稅款的,僅就價款數額計稅貼花。
滬稅地[1993]1O3號: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稅額的金額計稅貼花。
遼地稅行[1997]321號:實行新稅制后,有的購銷合同含有增值稅。對此類合同,凡是能夠將價款、稅金劃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稅后的余額貼花;劃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額貼花。
蕪地稅函〔2012〕313號:“營改增”納稅人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稅的,其印花稅征收的計稅依據根據納稅人不同性質應稅憑證對應的含稅收入分別核定,核定比例仍然按照市局《關于印發蕪湖市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蕪地稅〔2009〕108號)確定。
購銷合同印花稅率(2)
一、購銷合同的印花稅
(一)購銷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算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的購銷合同,按照購銷金額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對于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營改增之后相關稅法也并沒有明確,需要區分合同的具體規定,各地的執行口徑也有所不一。
1、以合同所載購銷金額為計稅依據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財產行為稅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2010〕17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而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購銷合同中的“購銷金額”有的包括增值稅稅金,有的不包括。對這一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按合同金額計征印花稅的情形: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情形:
直接以納稅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而不論其是否包含增值稅稅金。
近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局長信箱對于“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金額包含增值稅稅額嗎?”這一問題的答復稱“購銷合同按照購銷金額的0.3‰貼花,若合同分別列明購銷金額及增值稅額,僅就購銷金額計算印花稅;若購銷金額中含有增值稅額,則直接按購銷金額計算印花稅,不再扣除增值稅。”
1、以不含增值稅金額為計稅依據
《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后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征印花價問題的通知》(滬稅地〔1993〕103號)第一條規定,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稅額的金額計稅貼花。
2、以包含增值稅金額為計稅依據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財產與行為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吉地稅財行函〔2001〕23號)第四條規定,根據《吉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對買賣雙方簽定商品購銷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單位及個人,其“購進金額”和“銷售收入”的計稅金額,均以購進商品付給對方的全部價款和銷售商品收到對方的全部價款為計稅依據。
我們認為,湖北省地方稅務局以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的購銷金額作為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的,而上海地方稅務局和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出具的上述規定有違反上違法之嫌。并且由于各地的執行口徑不一,企業最好和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提前溝通,以降低稅法風險。
(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需要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一條就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是否貼花這一問題進行了如下明確:“目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
二、印花稅的稅目
印花稅的稅目,指印花稅法明確規定的應當納稅的項目,它具體劃定了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一般地說,列入稅目的就要征稅,未列入稅目的就不征稅。印花稅共有13個稅目。
印花稅的稅率設計,遵循稅負從輕、共同負擔的原則。所以,稅率比較低;憑證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就其所持憑證依法納稅。
印花稅的稅率有2種形式,即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三、印花稅收的優惠
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購銷合同印花稅率(3)
一、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按照購和銷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現在一般要求按月繳納。
對于沒有簽訂購銷合同卻發生購銷行為的,也要繳納購銷的印花稅。各地規定可能有所不同,我們這兒是這么規定的:外資企業在國外發生購銷行為的,購和銷按照全額做為計稅金額,在境內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稅金額,銷按70%做為計稅金額。內資企業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稅金額,銷按 70%做為計稅金額。
租賃合同按照租金做為計稅金額,稅率為千分之一。
對于繳納方式,其他稅種你怎么申報繳納,印花稅也怎么申報繳納。
如果通過網上申報,印花稅如果無法申報,就說明稅務機關沒開通此稅目,可通知稅務機關開通就可以申報了。當然了,如果不嫌麻煩,也可到稅務機關大廳繳納。
二、購銷合同印花稅算法: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一條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問題所述電子銷售訂單也同樣需要按銷售合同貼花。
而企業地處北京,具體征收管理還應依據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即:《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6]531 號)第一條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規定,對于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印花稅應稅憑證,納稅人應自行編制明細匯總表,明細匯總表的內容應包括:合同編號、合同名稱、簽訂日期、適用稅目、合同所載計稅金額、應納稅額等。納稅人依據匯總明細表的匯總應納稅額,按月以稅收繳款書的方式繳納印花稅,不再貼花完稅。繳納期限為次月的10日內,稅收繳款書的復印件應與明細匯總表一同保存,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請企業依據上述規定對電子銷售合同印花稅進行完稅。
2、印花稅核定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對于核定征收印花稅,現在各地均有相關規定,企業地處北京,應按北京市相關規定,即:《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4]256號)附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中明確規定,凡不能完整地提供應稅憑證及計稅依據或不能按規定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納稅人,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申請采用核定辦法繳納印花稅的,須填寫《印花稅核定繳納申請審核表》,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經主管地方稅務機審核批準后,制作《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八條規定,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應按月繳納稅款,并于次月10日前以繳款書形式辦理入庫手續。
第九條規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對于《印花稅核定征收范圍及比例表》規定以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現行規定據實完稅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可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征收印花稅,對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的核定征收項目應以繳款書辦理入庫手續,無需購花貼花。但對于核定征收范圍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現行規定據實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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